第一條 為加強小型水庫管理,保障其安全運行,充分發(fā)揮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國務院《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8號)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境內在冊的小型水庫的安全管護員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水庫是指本市境內在山溝或河流的狹口處建造攔河壩形成的人工湖泊。
本辦法所稱小型水庫包括小Ⅰ型水庫和?、蛐退畮?。?、裥退畮焓侵笌烊菰?00萬立方米以上1000萬立方米以下的水庫;小Ⅱ型水庫是指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100萬立方米以下的水庫。
第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管護員的聘任、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條 小型水庫實行安全管護員管理制度,安全管護員實行聘任制。
第六條 小Ⅰ型水庫聘用2-3名安全管護員,?、蛐退畮炱赣?名安全管護員,其中設立了水庫管理所的由水庫管理所指定專人擔任安全管護員。
第七條 安全管護員聘用條件
(一)身體健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具備一定水庫管理知識,年齡在25-55周歲之間的男性公民。
(二)工作認真,責任心強,能正常履行水庫安全管護員職責。
(三)優(yōu)先選聘居住在水庫附近的人員。
(四)鄉(xiāng)鎮(zhèn)在職人員和水庫水面承包人一律不得擔任水庫安全管護員,同一人不得同時擔任2座以上水庫安全管護員。
(五)水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安全管護員聘用程序
(一)本人自愿報名,由村支兩委推薦,水庫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水管站審查,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備案。
(二)水庫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水管站與安全管護員簽訂聘用合同,并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jiān)督。
(三)安全管護員應經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四)安全管護員實行一年一聘,聘用期間不得隨意更換。如確需更換,水庫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水管站應按照聘用程序,重新聘用安全管護員。
(五)跨鄉(xiāng)(鎮(zhèn))、縣(市、區(qū))行政區(qū)域的水庫安全管護員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聘用。
第九條 安全管護員應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業(yè)務知識,密切注視當地氣象預報和水雨情,熟知工程存在的問題,熟悉水庫度汛預案,定期檢查水庫安全狀況,制止人為影響水庫安全行為發(fā)生。
第十條 安全管護員應嚴格落實上級防汛部門下達的水庫度汛方案和執(zhí)行防汛調度命令,認真執(zhí)行水庫報汛規(guī)定和日常管理規(guī)定。
第十一條 安全管護員應按要求開展水庫工程巡查,維護大壩整潔。非汛期(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每周至少巡查1次。汛期(4月1日至9月30日),當庫水位低于汛限水位時,每天至少巡查1次;當庫水位達到汛限水位以上時,每天至少巡查2次;當遇暴雨、洪水、有感地震、庫水位驟升驟降、超過歷史最高水位、水庫工程出現較大險情或出現其他危險跡象時,必須堅持24小時值守。對可能出現的險情應及時報告鄉(xiāng)級防汛指揮機構和水管站,鄉(xiāng)級防汛指揮機構應組織專門人員進行連續(xù)監(jiān)測。巡查記錄應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 安全管護員負責水庫的水雨情觀測和記錄。非汛期每月27日,汛期每月7日、17日、27日應向鄉(xiāng)級防汛指揮機構和水管站報告水庫水位和蓄水情況;當庫區(qū)內出現大到暴雨時,應及時觀察汛情,加密報汛;當水庫出現險情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向鄉(xiāng)級防汛指揮機構和水管站報告。
第十三條 安全管護員負責保管好水庫現場儲存的防汛物資,制止破壞水庫工程設施的行為。
第十四條 每年10月份,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對鄉(xiāng)級水管站和安全管護員進行年度工作考核。
第十五條 對管護工作到位、責任心強、作出突出貢獻的安全管護員,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擅離職守,遲報、瞞報、漏報汛情、工情等行為,視情節(jié)輕重,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六條 安全管護員補助費由岳陽市財政每年補助每座水庫2000元;縣級財政配套每年補助每座?、裥退畮?000-7000元、?、蛐退畮?000元;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集中統(tǒng)一發(fā)放。
第十七條 安全管護員補助費實行??顚S?,截留或挪作他用的,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