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市市政公路局擬定的天津市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規(guī)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津政辦發(fā)〔2011〕85號)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市政公路局擬定的《天津市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規(guī)定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fā)給你們,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天津市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規(guī)定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治理貨運車輛非法超限超載執(zhí)法行為,依據《天津市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規(guī)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負有治理貨運車輛非法超限超載(以下簡稱治超)職責的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下列行為屬于貨運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一)超過核定載質量或者車貨總量55噸以上的車輛,未經依法批準上路行駛的;
?。ǘ┏^公路、城市道路、橋梁、隧道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未經依法批準在有限定標準的道路行駛的;(三)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的其他非法超限超載行為。
第四條 除因運輸不可解體物品確需超限上路行駛的貨運車輛外,市政公路、交通運輸管理等部門不得為其他超限超載貨運車輛辦理通行許可證件。
第五條 市政公路、公安交管、交通運輸管理等部門在固定超限檢測站、卸載點和流動巡查中實施聯(lián)合執(zhí)法。
第六條 對涉嫌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負有治超職責的各有關部門執(zhí)法人員(以下簡稱治超執(zhí)法人員)應當責令其立即停駛,引導該車輛到超限檢測站或者卸載點進行檢測;未設檢測站、卸載點的地區(qū),治超執(zhí)法人員應當將該車輛引導至不影響交通秩序的區(qū)域??亢笤儆璨轵炋幚怼?/p>
檢測結果與當事人此前接受處罰時的法律文書記載的卸載后車貨總重不一致,且超過認定標準的,應依法按照超限超載行為處理。
第七條 涉嫌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駕駛員拒絕稱重檢測或者車貨總重超過稱重設備標定限值以及其他原因無法稱重檢測的,治超執(zhí)法人員可以采用量尺打方等方法進行檢測。
第八條 非法超限超載行為一經認定,市政公路執(zhí)法人員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天津市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對違法責任企業(yè)(含車主)等違法主體在法定幅度內從重處罰;公安交管執(zhí)法人員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對車輛駕駛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法定幅度內從重處罰。
第九條 對非法超限超載的車輛,責令自行卸載或分載;未按標準卸載的,不得放行。
違法責任人拒不卸載的,應當強制卸載。卸載、保管等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
第十條 拒不接受治超檢查、強行闖關、惡意堵路、破壞治超設施、擾亂站區(qū)秩序或者以其他手段妨礙治超執(zhí)法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惡意堵路、妨礙交通通行秩序的,由公安交管部門采取強制疏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