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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關于頒發(fā)《超高壓容器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試行)的通知

發(fā) 文 號:勞部發(fā)[1993]370號
發(fā)布單位:勞部發(fā)[1993]370號
5.超高壓容器的檢驗、修理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6.制訂超高壓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7.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報送當年超高壓容器數量的變動情況的統(tǒng)計表,超高壓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等;
8.超高壓容器事故的調查分析和報告;
9.超高壓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管理;
10.對檢驗和操作超高壓容器的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
第44條 超高壓容器的使用單位,必須建立超高壓容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超高壓容器登記卡(見附件二);
2.超高壓容器的設計技術文件,包括設計圖樣、主要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書、設計、安裝及使用說明書等;
3.超高壓容器制造、安裝技術文件和有關資料,包括竣工圖樣,產品質量證明書,超高壓容器產品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證書等;
4.定期檢驗的技術文件和資料(含檢驗、檢測、修理記錄);
5.安全附件校驗、修理、更換記錄;
6.生產操作記錄;
7.有關事故的記錄資料和處理報告。
第45條 超高壓容器的使用單位,在超高壓容器投入使用前應按勞動部頒發(fā)的《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的要求,向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申報和辦理登記手續(xù)。
超高壓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按本規(guī)程第61條規(guī)定辦理。
第46條 超高壓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guī)程和崗位操作規(guī)程中,明確提出超高壓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包括:
1.超高壓容器的操作工藝參數(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工作溫度、介質);
2.超高壓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間歇操作的超高壓容器,間歇檢查的規(guī)定與要求,如有必要,應規(guī)定防腐要求;
4.超高壓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F象和防止措施。
第47條 超高壓容器發(fā)生下列異?,F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有關規(guī)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本單位安全部門報告。
1.超高壓容器的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筒體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安全附件失效;
3.主要受壓元件發(fā)生變形、密封泄漏,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4.緊固元件損環(huán)程度達到危及安全運行;
5.超高壓容器本身或與其連接的管道發(fā)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
6.發(fā)生火災,直接威脅到超高壓容器的安全運行;
7.出現其他異常現象,操作人員認為有必要采取緊急措施的。
第48條 超高壓容器使用單位應對超高壓容器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操作人員應持操作證上崗。
第49條 超高壓容器內部有壓力時,不得進行任何修理、緊固或拆卸工作。
超高壓容器需要修理時,使用單位必須委托具有超高壓容器制造許可證或經省級以上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準的單位承擔。
修理后的結構強度要保證滿足超高壓容器的安全使用要求。
第50條 超高壓容器的使用單位,應針對使用管理中的主要環(huán)節(jié),編制超高壓容器的使用管理規(guī)定。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到貨后至安裝前的維護、保護規(guī)定;
2.安裝、拆卸的操作規(guī)程;
3.登記、建檔的管理規(guī)定;
4.定期檢驗規(guī)定;
5.修理、過戶管理規(guī)定;
6.事故登記、報告、處理規(guī)定;
7.報廢、更換規(guī)定;
8.停用時的封存、保養(yǎng)規(guī)定;
9.安裝超壓容器的安全措施如防爆墻、隔離屏等。
第六章 定期檢驗
第51條 超高壓容器使用單位必須安排超高壓容器的生產周期間檢查和定期檢驗工作。并將超高壓容器的檢驗計劃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和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督促檢查。
第52條 間歇操作的超高壓容器,生產周期的檢查工作,由使用單位負責實施。
第53條 超高壓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查、內外部檢驗和耐壓試驗。?
外部檢查:指由專業(yè)人員在超高壓容器運行中的定期在線檢查,檢查工作由使用單位的安全技術部門負責實施,檢查人員應經使用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批準。外部檢查報告書由檢查人填寫、簽字,并存檔備查。外部檢查報告書格式由使用單位制定。
內外部檢驗:指由有資格的檢驗單位,在壓力容器停機時的檢驗。檢驗單位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fā)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資格和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的超高壓容器檢驗許可批件。檢驗人員應持有R2級檢驗員證書。無損檢測人員應持有勞動部門頒發(fā)的Ⅱ級或Ⅱ級以上資格證書。超聲檢測報告應由取得Ⅰ級資格證書者復核后簽發(fā)。
耐壓試驗:指在停機時所進行的超過最高工作壓力的液壓試驗。由有資格的檢驗單位負責,使用單位協助配合實施。
第54條 超高壓容器的定期檢驗周期應根據超高壓容器的技術狀況和使用條件確定,一般情況下規(guī)定為:
1.外部檢查每年至少一次;
2.內外部檢驗:每3─6年至少進行一次;
3.耐壓試驗:每10年至少進行一次(應在內外部檢驗后進行)。
第55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超高壓容器內外部檢驗周期應縮短:
1.介質對器壁的腐蝕情況不明,設計者所確定的腐蝕數據不準確;
2.首次檢驗;
3.使用環(huán)境惡劣;
4.使用超過15年,經技術鑒定并和檢驗單位協商,確認不能按正常檢驗周期使用;
5.使用單位或檢驗單位由于其它原因認為應縮短周期。
第56條 超高壓容器,經內外部檢驗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進行耐壓試驗:
1.更換和修理主要受壓元件;
2.改變使用條件,且不超過原設計參數;
3.停用一年以上又復用;
4.過戶安裝使用;
5.使用單位或檢驗單位對超高壓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懷疑。
第57條 超高壓容器停機進行定期檢驗前,應作好以下工作:
1.將內部介質排除干凈,并將與其連接的設備、管道隔斷,且設置明顯的隔離標記;
2.經過置換、中和、清洗、消毒等措施后,保證容器內易燃或有毒介質的含量符合TJ36《工業(yè)企業(yè)設計衛(wèi)生標準》的規(guī)定;
3.切斷與容器有關的電源。
第58條 超高壓容器外部檢查項目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保溫層、銘牌是否完好;
2.外表面有無裂紋、變形、局部過熱等不正?,F象;
3.密封部位有無泄漏;
4.安全附件是否齊全、可靠;
5.緊固螺栓是否完好;
6.測量壁厚。
第59條 超高壓容器的內外部檢驗項目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第58條中規(guī)定的外部檢查的全部項目;
2.審查制造技術條件、使用運行記錄和歷次外部檢查、內外部檢驗記錄;  ?
3.容器的內外表面、開孔處等部位有無腐蝕、沖蝕等現象。應力集中部位有無裂紋。對有懷疑的部位,用放大鏡檢查或無損檢測。若發(fā)現缺陷,應認真分析產生的原因,可用打磨的方法消除缺陷,打磨處應圓滑,其粗糙度應符合第53條要求,且打磨的深度不得影響安全使用。必要時,應采用超聲檢測,對于內徑小,檢驗人員無法進入內部檢驗的超高壓容器,可用內窺鏡、管道爬行檢查儀等方法進行內部檢驗。
4.容器內壁如由于溫度、壓力的作用,可能引起金屬材料金相組織變化時,則應進行金相檢驗和表面硬度測定;
5.主要緊固螺栓,應逐個進行外形宏觀檢查(螺紋、圓角過渡部位,長度等),并用磁粉或著色檢查有無裂紋。
第60條 超高壓容器的耐壓試驗應符合下述規(guī)定:
1.按第54、56條要求,確定是否進行耐壓試驗;
2.按第59條進行內外部檢驗;
3.符合第38、39條的規(guī)定;
4.耐壓試驗場地和設備經使用單位安全部門和檢驗單位認可,并報當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
5.試驗報告書上應有在場檢查的R2級檢驗員簽字。
第61條 超高壓容器定期檢驗后,檢驗單位應出具檢驗報告,并評定安全狀況等級。檢驗單位必須對檢驗結果和檢驗結論負責。
超高壓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分為繼續(xù)使用、監(jiān)控使用和判廢三級。
繼續(xù)使用的超高壓容器,應按第54條的規(guī)定,確定下次檢驗時間。
監(jiān)控使用的超高壓容器,應根據技術狀況和使用條件確定監(jiān)控使用時間。在監(jiān)控使用時間(一般不應超過12個月)內,必須保證監(jiān)控措施的實施并要完成修復或報廢更新。監(jiān)控使用只允許一次。
下述情況之一的超高壓人造水晶釜應判廢:
(1)主要受壓元件材質不清;
(2)主要受壓元件內、外表面發(fā)現裂紋、未作修磨和修磨后強度核算不能滿足要求;
(3)主要受壓元件發(fā)現穿透性裂紋;
(4)主要受壓元件材質發(fā)生劣化;
(5)底部嚴重變形;
(6)從距釜體內表面20mm處至外表面的壁厚范圍內,存在埋藏缺陷,且經檢驗發(fā)現缺陷已經擴展;
(7)耐壓試驗不合格。
對超高壓聚乙烯反應器的判廢標準,可參照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頒發(fā)的《聚乙烯裝置超高壓容器和管道的安全技術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對其他超高壓容器可參照由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定或批準的有關規(guī)定。
第62條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定期檢驗周期或項目進行檢驗時,使用單位必須申明理由,經安全部門和技術負責人批準,提前提出申請,報發(fā)放《壓力容器使用證》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后,方可延長檢驗時間或減少檢驗項目。延長期不得超過12個月。
第63條 在用超高壓容器,需進行缺陷評定的,應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1.超高壓容器使用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經使用單位主管部門和所在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同意,并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準后,方可委托具有壓力容器缺陷評定資格的單位承擔評定工作。
2.缺陷評定的單位必須對檢驗結果和評定結論負責。最終的評定報告和結論須經承擔評定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簽字批準,在主送使用單位的同時,應報送使用單位主管部門、所在地省級勞動部門和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
第七章 安全附件
第64條 超高壓容器應裝設壓力表(或壓力傳感器),爆破片(帽),測溫儀表和超溫或超壓報警裝置等安全附件。
第65條 安全附件的設計、制造應符合本規(guī)程和相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使用單位必須選用有制造許可證單位生產的產品。
第66條 超高壓容器運行中,安全附件應確保齊全、靈敏、可靠。對易燃、有毒、腐蝕等介質的超高壓容器,應在爆破片(帽)的排出口裝設導管,使有害介質排放到安全地方,并作妥善處理。爆破片(帽)和具有高溫條件的超高壓容器連接時,其間應裝有效的隔離散熱裝置。
第67條 安全附件應實行定期檢驗制度。爆破片(帽)應定期更換,更換期限由使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于超過爆破片(帽)標定爆破壓力而未爆破的應立即更換。
第68條 壓力表選用要求。
1.應與超高壓容器內的介質相適應;
2.精度不低于1·5級;
3.表盤刻度極限值為容器最高工作壓力的1·5─2·0倍,表盤直徑一般應大于或等于150mm。
第69條 壓力表的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壓力表在安裝前應進行校驗合格。應在刻度盤上劃出指示最高工作壓力的紅線,并注明下次校驗日期。壓力表校驗后應加鉛封。
第70條 壓力表的安裝要求
1.裝設位置應便于操作人員觀察和清洗,且應避免受到輻射熱,凍結或震動影響;
2.與超高壓容器之間應裝有適當的緩沖裝置;
3.應裝有防護罩,防止爆破傷人。
第71條 測溫儀表應按國家計量部門規(guī)定的期限校驗。
第八章 附則
第72條 超高壓容器發(fā)生事故時,發(fā)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報告和處理。
第73條 本規(guī)程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74條 本規(guī)程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執(zhí)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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