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國家電力公司《高壓開關設備管理規(guī)定》、《高壓開關設備反事故技術措施》和《高壓開關設備質量監(jiān)督管理辦法》三個文件的通知
發(fā) 文 號:發(fā)輸電輸[1999]72號
發(fā)布單位:發(fā)輸電輸[1999]72號
位簽定“產品試運行協(xié)議”,協(xié)議應報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超高壓產品試運行協(xié)議應報國家電力公司。
協(xié)議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制造廠方: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安全技術說明、備品備件和專用工具,負責試運行產品的安裝、調試和試運行期間設備缺陷的處理及技術改進,支付合理的試運行費用,負責賠償在試運行期間因產品問題而造成的直接損失等。
試運行方:協(xié)助制造廠進行試運行產品的現(xiàn)場安裝和調試,協(xié)助進行缺陷處理和技術改進工作,負責制造廠提出的各種運行數據的測試記錄和分析工作,負責申報產品試運行所需的批準手續(xù)和安全考核事宜,提供經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主管部門審批的試運行總結報告。
4.4 新產品掛網試運行的考核時間一般不少于一年,試運行的產品數量一般不超過8臺。
4.5 產品試運行期滿后,試運行單位應向其主管部門報告產品的試運行情況及改進意見,并提出試運行總結報告,做好終止試運行的準備。試運行工作結束前,協(xié)議雙方應根據產品的試運行情況和實際需要,商定試運行產品的處理方式和費用等事項。在解決了技術審查(鑒定)所遺留的問題,產品改進得到充分考核后,可結束試運行。由試運行單位的主管部門協(xié)同制造廠,向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申報試運行評價(鑒定)。
5 電網現(xiàn)場試驗
5.1 高壓開關設備需進行電網現(xiàn)場試驗時,由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審批,并組織安排。
5.2 進行電網現(xiàn)場試驗必須采取安全措施,保證電力系統(tǒng)和設備的安全,盡量減小對系統(tǒng)正常發(fā)、供電的影響,被試產品進行電網現(xiàn)場試驗之前,應盡可能在試驗站已有條件下進行相應的試驗考核。
5.3 承辦電網現(xiàn)場試驗的單位可根據試驗規(guī)模的大小和對電力系統(tǒng)影響的程度,與被試方協(xié)商確定試驗費用。
6 高壓開關設備的選型原則
6.1 各電力設計、物資、基建和運行單位選用國內(包括中外合資)制造產品必須通過國家電力公司或其委托單位的技術審查或試運行評價(鑒定)。高壓開關設備必須是經國家電力公司認可的產品,產品及配套件和主要元件應與通過型式試驗的產品及配套件、元件結構性能相同,各發(fā)、供電單位不得裝用不具備以上條件的產品及配套件、元件,否則造成事故時將追究有關人員及領導的責任。
6.2 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進行高壓開關設備的設計選型時,應有高壓開關專責(職)人參加。
6.3 高壓開關設備的選型應根據電網運行工況、產品性能和運行業(yè)績,進行技術經濟分析后確定。高壓斷路器的額定短路開斷電流至少應考慮滿足十年內電網發(fā)展的需要。
6.4 城市電網、發(fā)電廠和變電所,宜選用無油化產品。7.2~40.5kV電壓等級宜選用真空斷路器,72.5kV及以上電壓等級宜選用SF6電器,選用SF6開關設備應配備必要的氣體檢測和處理設備。
6.5 由于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投運使電網短路電流增加時,運行部門應按電網發(fā)展規(guī)劃的最大運行方式,核對開關設備的額定短路開斷電流能否滿足要求,如不能滿足要求應及早向規(guī)劃、基建部門提出更換。
7 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
7.1 新產品(包括新設計和改型產品)和完善改進后的產品,未按本辦法通過技術審查和試運行評價(鑒定)前,一律不得訂購、安裝、驗收和投運,否則運行部門有權拒絕使用。
7.2 加強對高壓開關設備的產品質量監(jiān)督,杜絕假冒偽劣產品流入電力系統(tǒng)是保證設備安全運行的前提條件,各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及各級高壓開關專責(職)人應將此項工作列入工作計劃。凡訂貨批量較大或126kV及以上電壓等級產品,均應進廠驗收。驗收應包括對工廠生產過程、零部件質量、產品出廠性能的全過程監(jiān)督。為確?;ò惭b質量,運行部門人員應提前進入安裝現(xiàn)場,協(xié)助安裝單位把好安裝質量關,在安裝過程中發(fā)現(xiàn)質量問題必須徹底處理,不留隱患。設備交接驗收工作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進行,不符合要求運行單位不得驗收和投運。
7.3 各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應在使用上把好關,選用經國家電力公司認可的制造廠按照本辦法通過技術審查或試運行評價(鑒定)生產的產品(按鑒定型號、規(guī)格)。不得選用采取各種手段橫向整機擴散、轉讓、出售銘牌和入網證書的制造廠生產的產品。各種“分廠”、“聯(lián)合體”如非法使用認可廠的銘牌或證書,一經查出,將在國家電力公司范圍內通報,并取消原認可廠的資格。
7.4 各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高壓開關專責(職)人應及時收集各種產品在安裝、調試、運行、檢修和事故中發(fā)現(xiàn)的質量問題并及時反饋給制造廠,協(xié)助制造廠不斷提高產品技術性能和質量。為了促進制造廠提高產品質量并及時解決事故中的質量問題,對高壓開關設備質量事故和重大質量問題應及時報國家電力公司主管部門和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高壓開關研究所。
7.5 凡生產高壓開關設備的外商獨資或中外合資企業(yè),產品銷售到國內電力系統(tǒng),均應接受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對于從國外引進的40.5kV及以下電壓等級高壓開關設備批量整機或批量散件組裝的產品,應在中國有資質的試驗站進行全部型式試驗,72.5kV及以上電壓等級產品應在中國進行必要的試驗驗證,合格后方可入網使用。
7.6 為了解各地高壓開關設備制造廠的生產范圍和供貨品種,防止無序生產和未經技術審查或試運行評價(鑒定)的假冒偽劣產品流入系統(tǒng),各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應建立本地區(qū)高壓開關設備生產廠及產品品種、型號、規(guī)格檔案。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高壓開關研究所建立全國高壓開關設備生產廠和產品品種、型號、規(guī)格檔案,每年發(fā)布一次公報,提供可訂貨的廠家、品種和規(guī)格的信息,做好服務工作。
8 高壓開關設備的更換原則
8.1 凡在電網中服役20年以上的高壓開關設備,可根據技術經濟分析的結果給予更換。
8.2 當斷路器的實際短路電流開斷能力不能滿足其安裝地點最大運行方式的短路電流要求時,應予更換。
8.3 凡國家或電力系統(tǒng)已決定停止、裝用的產品,可根據實際運行情況,有計劃地淘汰。
8.4 運行中的高壓開關設備,因其性能或質量明顯地不適應安裝位置運行工況要求或不能保證運行安全時,應予更換。
9 附則
本辦法由國家電力公司批準、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能源部《高壓開關設備質量監(jiān)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