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監(jiān)督海事行政管理,維護內河水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fā)生的違反內河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以下簡稱海事行政違法行為)實施海事行政處罰,應當遵守《行政處罰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船舶、浮動設施經營人包括船舶、浮動設施管理人。
第四條 本規(guī)定所稱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包括船員適任證書、培訓合格證、船員服務簿及其他適任證件。
本規(guī)定所稱船舶登記證書,包括船舶國籍證書和船舶所有權、抵押權、光船租賃登記證書。
第五條 本規(guī)定所稱海事行政違法行為,包括下列行為:(一)違反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經營人安全管理秩序的行為;(二)違反船舶、浮動設施檢驗管理秩序的行為;(三)違反船舶、浮動設施登記管理秩序的行為;(四)違反船員管理秩序的行為;(五)違反航行、停泊和作業(yè)管理秩序的行為;(六)違反危險貨物載運安全監(jiān)督管理秩序的行為;(七)違反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的行為;(八)違反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救助管理秩序的行為;(九)違反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秩序的行為;(十)違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監(jiān)督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六條 實施海事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正以及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本規(guī)定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實施。
第二章 內河海事行政處罰的適用
第八條 實施海事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違法行為。
第九條 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海事行政違法行為的同一當事人,應當分別給予海事行政處罰,合并執(zhí)行。
對有共同海事行政違法行為的當事人,應當分別給予海事行政處罰。
第十條 實施海事行政處罰,應當與海事行政違法行為的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
第十一條 海事行政違法行為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海事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海事行政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實施海事行政違法行為的;(三)配合海事管理機構查處海事行政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的;(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海事行政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得到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處罰。
本條第一款所稱依法從輕給予海事行政處罰,是指在法定的海事行政處罰種類、幅度范圍內給予較輕的海事行政處罰。
本條第一款所稱依法減輕給予海事行政處罰,是指在法定的海事行政處罰種類、幅度最低限以下給予海事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海事行政違法行為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給予海事行政處罰:(一)海事行政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情節(jié)惡劣;(二)一年內因同一海事行政違法行為受過海事行政處罰;(三)脅迫、誘騙他人實施海事行政違法行為;(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從重給予海事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本條前款所稱從重給予海事行政處罰,是指在法定的海事行政處罰種類、幅度范圍內給予較重的海事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海事行政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海事行政處罰。
當事人未按照海事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期限和要求改正海事行政違法行為的,屬于新的海事行政違法行為。
第三章 內河海事行政違法行為和行政處罰
第一節(jié) 違反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經營人安全管理秩序
第十四條 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違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船舶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配備船員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動設施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配備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員擅自作業(yè)的,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yè)。
本條前款所稱船舶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配備船員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規(guī)定配備合格的船員;(二)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規(guī)定配備足數(shù)的船員;(三)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四)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五)所配備的船員未攜帶有效船員職務證書;(六)未按照船員值班規(guī)定安排船員值班或者實施值班;(七)所配備的船員在船值班期間,飲酒影響安全值班;(八)所配備的船員在船值班期間,服食違禁藥物影響安全操作;(九)船舶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配備船員擅自航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違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guī)定,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的,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yè)。
第十六條 船舶、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違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沉船打撈責任的保險文書或者財務保證書的,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責令停航,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節(jié) 違反船舶、浮動設施檢驗管理秩序
第十七條 違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船舶、浮動設施未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擅自航行或者作業(yè)的,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責令停止航行或者作業(yè);拒不停止的,暫扣船舶、浮動設施;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沒收。
本條前款所稱未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持有檢驗證書;(二)檢驗證書過期失效;(三)檢驗證書損毀、遺失但不按規(guī)定補辦;(四)檢驗證書所載內容與船舶實際狀況不相符。
第十八條 違反《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的規(guī)定,涂改浮動設施、貨物集裝箱的檢驗證書,擅自更改船舶載重線,或者以欺騙行為獲取船舶、浮動設施、貨物集裝箱的檢驗證書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撤銷已簽發(fā)的相應檢驗證書,并可以責令改正或者補辦有關手續(xù)。
第十九條 違反《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的規(guī)定,擅自更改船舶載重線,依照《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給予通報批評,并可以處以相當于相應的檢驗費1倍至5倍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偽造、變造、買賣、租借、冒用船舶檢驗證書的,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沒收有關的證書或者證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船舶檢驗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根據(jù)《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撤銷其相應資格。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條前款所稱出具虛假證明,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項目,執(zhí)行審圖和現(xiàn)場檢驗,出具錯審、漏審和錯檢、漏檢情節(jié)嚴重的證書、檢驗報告、檢驗記錄;(二)出具與船舶的實際狀況不符的證書、檢驗報告、檢驗記錄;(三)擅自降低檢驗技術標準出具證書、檢驗報告、檢驗記錄;(四)擅自擴大資質認可證書認可的范圍出具證書、檢驗報告、檢驗記錄;(五)采取其他弄虛作假方式出具檢驗證書、檢驗報告、檢驗記錄。
第二十二條 船舶檢驗機構的檢驗人員違反《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的規(guī)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嚴重失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撤銷其檢驗資格:(一)超越職權范圍進行船舶、設施檢驗;(二)擅自降低規(guī)范要求進行船舶、設施檢驗;(三)未按照規(guī)定的檢驗項目進行船舶、設施檢驗;(四)未按照規(guī)定的檢驗程序進行船舶、設施檢驗;(五)所簽發(fā)的船舶檢驗證書或檢驗報告與船舶、設施的實際情況不符;(六)在檢驗發(fā)證過程中有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
第三節(jié) 違反船舶、浮動設施登記管理秩序
第二十三條 違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船舶、浮動設施未持有合格的登記證書,擅自航行或者作業(yè)的,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責令停止航行或者作業(yè);拒不停止的,暫扣船舶、浮動設施;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沒收。
前款所稱未持有合格的登記證書,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持有登記證書;(二)登記證書過期失效;(三)登記證書損毀、遺失但不按規(guī)定補辦。
第二十四條 違反《船舶登記條例》規(guī)定,假冒中國國籍,懸掛中國國旗航行的,或者中國籍船舶假冒外國國籍,懸掛外國國旗航行的,依照《船舶登記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依法沒收船舶。
第二十五條 違反《船舶登記條例》規(guī)定,隱瞞在境內或者境外的登記事實,造成雙重國籍的,依照《船舶登記條例》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吊銷其船舶國籍證書,并視情節(jié)對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處以下列罰款:(一)500總噸以下的船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二)501總噸以上10000總噸以下的船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三)10001總噸以上的船舶,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偽造、變造、買賣、租借、冒用船舶登記證書的,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沒收有關的證書或者證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船舶登記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船舶登記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可以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根據(jù)船舶噸位對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處以依照本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罰款數(shù)額50%的罰款直至沒收船舶登記證書:(一)在辦理登記手續(xù)時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二)隱瞞登記事實,造成重復登記;(三)偽造、涂改船舶登記證書。
第二十八條 違反《船舶登記條例》規(guī)定,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或者使用過期的船舶國籍證書或者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的,依照《船舶登記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責令其補辦有關登記手續(xù);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根據(jù)船舶噸位對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處以依照本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罰款數(shù)額10%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船舶登記條例》規(guī)定,擅自雇用外國籍船員或者使用他人業(yè)經登記的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的,依照《船舶登記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據(jù)船舶噸位對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處以依照本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罰款數(shù)額10%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可以吊銷其船舶國籍證書或者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第四節(jié) 違反船員管理秩序
第三十條 違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未經考試合格并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人員擅自從事船舶航行的,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責令其立即離崗,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對聘用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本條前款所稱未經考試合格并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包括下列情形:(一)未經水上交通安全專業(yè)培訓并取得相應合格證明;(二)未持有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三)持有的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與其服務的船舶種類、航區(qū)、等級、職務不相符;(四)持有的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失效;(五)在客船(客貨船、客渡船、客滾船、高速客船)和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等特殊種類船舶上任職,未經相應的特殊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明;(六)未按照規(guī)定持有船員服務簿;(七)以考試舞弊、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
第三十一條 違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偽造、變造、買賣、租借、冒用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沒收有關的證書或者證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guī)定,持海員出境入境證件招搖撞騙,依照《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將其海員出境入境證件予以吊銷或者宣布作廢。本條前款所稱持海員出境入境證件招搖撞騙,包括下列情形:(一)持有、使用以欺騙、賄賂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從海事管理機構取得的海員出境入境證件招搖撞騙;(二)持有、使用以轉讓、買賣、租借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從他人手中取得的海員出境入境證件招搖撞騙;(三)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海員出境入境證件招搖撞騙;(四)持有、使用已經超過有效期限的海員出境入境證件招搖撞騙。
第五節(jié) 違反航行、停泊和作業(yè)管理秩序
第三十三條 違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當報廢的船舶、浮動設施在內河航行或者作業(yè)的,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責令停航或者停止作業(yè),并予以沒收。
本條前款所稱應當報廢的船舶,是指達到國家強制報廢年限或者以廢鋼船名義購買的船舶。
第三十四條 違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船舶、浮動設施未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擅自航行或者作業(yè)的,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責令停止航行或者作業(yè);拒不停止的,暫扣船舶、浮動設施;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沒收。本條前款所稱未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還包括下列情形:(一)未取得有效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安全營運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符合證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證書;(二)船舶所有人、經營人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據(jù)性資料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船舶安全管理證書;
(三)偽造、變造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安全營運與防污染管理體系審核的符合證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證書;
(四)轉讓、買賣、租借、冒用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安全營運與防污染管理體系審核的符合證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證書;
(五)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安全營運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符合證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證書;
(六)未按照規(guī)定申請審核安全營運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符合證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證書。
第三十五條 違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船舶在內河航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船舶進出港口或者責令停航,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的處罰:(一)未按照規(guī)定懸掛國旗,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二)未按照規(guī)定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三)未按照規(guī)定申請引航;(四)擅自進出港口,強行通過交通管制區(qū)、通航密集區(qū)、航行條件受到限制區(qū)域或者禁航區(qū);(五)載運或者拖帶超重、超長、超高、半潛的物體,未申請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時間航行。
本條前款第(二)項所稱未按照規(guī)定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包括以下情形:(一)國內航行船舶未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二)國際航行船舶或者外國籍船舶未辦理進出港岸手續(xù);(三)使用偽造、變造、買賣、租借、轉讓的船舶簽證簿或者簽證簿缺頁或者交替使用兩本以上船舶簽證簿;(四)辦理進出港簽證或者進出口岸手續(xù)時,未如實填報船舶載客、配員、貨物裝載等情況,或者未如實提供其他有關航行安全的情況;(五)未按照規(guī)定提交《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
第三十六條 違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船舶在內河航行、停泊或者作業(yè),不遵守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規(guī)則,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違法船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本條前款所稱不遵守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規(guī)則,包括以下情形:(一)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二)未按照規(guī)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規(guī)則航行;(三)未按照規(guī)定倒車、調頭、追越;(四)未按照規(guī)定顯示號燈、號型或者鳴放聲號;(五)未按照規(guī)定擅自夜航;(六)在規(guī)定必須報告船位的地點,未報告船位;(七)在禁止橫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八)在限制航速的區(qū)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間未按照海事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航速航行;(九)不遵守海事管理機構發(fā)布的在能見度不良時航行規(guī)定;(十)不遵守海事管理機構發(fā)布的有關航行、避讓和信號規(guī)則規(guī)定;(十一)不遵守海事管理機構發(fā)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規(guī)定;(十二)船舶裝卸、載運危險貨物或者空艙內有可燃氣體時,未按規(guī)定懸掛或者顯示信號;(十三)未在規(guī)定的甚高頻通信頻道上守聽;(十四)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無線電遇險設備測試;(十五)船舶停泊未按照規(guī)定留足值班人員;(十六)不遵守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規(guī)則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違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船舶不具備安全技術條件從事貨物、旅客運輸,或者超載運輸貨物、超定額運輸旅客,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6個月以上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并對超載運輸?shù)拇皬娭菩遁d,因卸載而發(fā)生的卸貨費、存貨費、旅客安置費和船舶監(jiān)管費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本條前款所稱船舶不具備安全技術條件從事貨物、旅客運輸,包括以下情形:(一)不遵守船舶、設施的配載和系固安全技術規(guī)范;(二)遇有不符合安全開航條件的情況而冒險開航;(三)超過核定航區(qū)航行;(四)未按照規(guī)定拖帶或者非拖船從事拖帶作業(yè);(五)未經核準從事大型設施或者移動式平臺的水上拖帶;(六)未持有《乘客定額證書》;(七)未按照規(guī)定保障人員上、下船舶、設施安全;(八)未按照《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或者《港口國監(jiān)督檢查報告》的處理意見糾正缺陷;(九)船舶不具備安全技術條件從事貨物、旅客運輸?shù)钠渌樾巍?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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