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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于“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guī)定, 為貫徹與落實各項安全法令、規(guī)程和條例,保護國家財產和職工在科研(含中試、試生產、小生產——下同)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化學工業(yè)的發(fā)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化工系統的研究院(所)。
第三條 各化工院(所)應重視安全科研, 要為各項工作創(chuàng)造安全、衛(wèi)生的勞動條件,實行安全、文明科研。
第四條 安全科研重在預防。院(所)必須全面加強安全管理,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防止事故發(fā)生。安全管理部門的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人員應保持相對穩(wěn)定。
第五條 院(所)對科研、設計、建設和科研性生產,以及科技成果的轉讓推廣,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有關部門的各項安全法令、法規(guī)、規(guī)定、條例和標準。
第二章 安全職責
第一節(jié) 基本原則
第六條 院(所)各級領導和職能部門都要貫徹“管科研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在各自工作范圍內, 對實現安全、文明的科研負責。
第七條 安全工作,人人有責,院(所)每個職工都要在各自的崗位上,認真履行安全職責。
第八條 院(所)應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成立安全技術委員會或安全領導小組。
第九條 院(所)必須建立院(所)、研究室(車間)、專題組(工段、班組)三級安全管理體系。院(所)長對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室(車間)主任、專題組(工段、班組)長在管轄范圍內對安全工作各負全面責任。
各級專職安技干部原則上應由工程技術人員擔任。
第二節(jié) 各級人員安全職責
第十條 院(所)長安全職責:
1. 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法令和法規(guī),對本院(所)的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副職和總工程師在各自工作范圍內,對安全工作負責。
2.組織制訂、修訂和審批科研安全規(guī)章制度、安全獎懲條例、安全技術規(guī)定、安全技術實施計劃及長遠規(guī)劃。
3. 組織全院(所)性的安全大檢查,對存在的重大隱患組織有關單位整改。
4. 組織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 研究室(車間)主任安全職責:
1.對本室(車間)在科研中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勞動保護工作的法規(guī)、法令以及院(所)的制度。
2.組織制訂和修訂本部門的安全實施細則,經院〔所)長批準后,認真貫徹執(zhí)行。
3.按時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負責組織實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4.組織制定臨時任務和大、中、小修的安全措施,經主管部門審查后執(zhí)行,并負責現場指揮。
5.把安全工作貫穿到每個具體環(huán)節(jié)中去,做到安全科研,每月至少認真檢查一次安全工作,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具體措施消除隱患。
6.負責對本部門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并與安技、教育、人事部門共同做好安全考核工作,對合格的操作人員發(fā)給作業(yè)證??偨Y、交流安全工作經驗,做好基層安全員的調整、充實、培訓工作。
7.組織并參加各類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發(fā)生重大事故時應保護好現場,及時報告。
第十二條 專題組(工段、班組)長安全職責:
1.貫徹執(zhí)行院(所)、研究室(車間)有關安全科研的規(guī)章制度和決定。對有毒、有燃燒爆炸危險的專題,在開題前應訂出專題研究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設立必要的安全設施。
2.組織本組職工的安全活動,并負責進行安全教育。
3.搞好安全設施和設備檢查維護工作,保持工作場所整齊清潔,做到安全、文明科研。
4.督促教育職工合理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正確使用和保管各種防護器具。
5.組織安全檢查,發(fā)現不安全因素及時組織處理。
6.發(fā)生事故立即報告,組織搶救,保護好現場,參加調查、分析并落實防范措施。
第十三條 研究室(車間)、專題組(工段、班組)安全員職責:
1.嚴格執(zhí)行安全規(guī)章制度,有權制止他人違章作業(yè)和違章指揮,協助領導做好安全工作。
2.做好新調入人員的二級、三級安全教育,組織開展安全活動。
3.參加制訂、修訂本部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guī)程、崗位操作法。
4.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安全情況,發(fā)現違章作業(yè),及時糾正或制止,遇有重大險情,應立即報告領導處理。
5.負責工傷事故的管理,參加各類事故調查分析,并落實防范措施。
6.督促和教育職工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和器具。
7.參加新建工程中的安全技術裝置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及其竣工試運轉檢查。
第十四條 職工安全守則:
1. 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guī)章制度,對違章作業(yè)者應予以勸阻。
2.堅守崗位,精心操作,嚴格控制工藝條件,按時正確地填寫原始記錄。
第三節(jié) 各職能部門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 安全技術部門安全職責:
1.協助院(所)長組織推動科研中的安全工作,貫徹執(zhí)行國家及上級部門有關勞動保護、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令、制度和規(guī)定。組織制訂、修訂全院(所)性的安全規(guī)章制度。
2.參加編制、匯總、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執(zhí)行。
3.會審有關部門制訂、修訂的科研安全制度和安全技術規(guī)定,并監(jiān)督、檢查執(zhí)行情況。
4. 組織、參加全院(所)性的安全大檢查。監(jiān)督、檢查隱患的整改落實工作。
5.配合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安全技術講座,負責院(所)一級安全教育、并督促各部門做好二級、三級安全教育。
6.參加工程項目(新建、改建、擴建、擴試、中試和轉讓的科技成果等)和重點科研項目中安全技術、工業(yè)衛(wèi)生設施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和試運轉工作。
7.參加科研成果鑒定、轉讓和技術開發(fā)中的安全技術問題的研究和討論。
8.督促并檢查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作業(yè)。
9.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和因工傷亡事故的管理,參加重大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和工傷鑒定工作。
10.按規(guī)定組織制訂勞動保護用品、保健費用和防暑飲料的發(fā)放標準。負責防護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梯、特殊防護膠鞋等)的監(jiān)督管理。
11.經常進行現場檢查,協助解決問題,發(fā)現違章有權制止,情況緊急,可先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報告領導處理。
12.組織開展安全活動.總結交流推廣安全先進經驗。合理使用安全獎勵基金。
第十六條 保衛(wèi)、消防部門安全職責:
1. 組織制訂、修訂防火制度,并監(jiān)督檢查執(zhí)行情況。
2.加強防火宣傳教育,組織專業(yè)和義務消防人員的培訓。負責消防器材的計劃、配備和維護管理工作。
3.負責院(所)的交通管理工作和對劇毒物品、炸藥、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并進行監(jiān)督檢查。
4.負責審批吸煙室、生火取暖,烤燒物料和禁火區(qū)域動火等工作。
5.負責火警、火災事故和交通事故的管理,參加其它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6.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防火、保密、保衛(wèi)、安全檢查,對重大隱患要報告院(所)長,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
第十七條 科研管理部門安全職責:
1.組織制訂、修訂有關科研的安全工作條例和規(guī)程。
2.負責安排安全技術、工業(yè)衛(wèi)生的科研工作〔含專題的、行業(yè)現存的和本院(所)的。〕有計劃地解決重大問題。
3.會同有關部門審定科研中的塵毒危害性和防火、防爆等級。
4.負責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匯總上報,并督促實施??刂瓢踩夹g措施經費不準挪作他用。
5.組織課題技術總結、鑒定以及討論模試、中試方案時,必須要有安全技術、工業(yè)衛(wèi)生內容。
6.嚴格執(zhí)行安全技術、工業(yè)衛(wèi)生、“三廢”治理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即三同時)的原則。
7.負責科研事故和原料、成品(含試驗產品)質量事故的管理。參加其他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 機械動力部門安全職責:
1.負責院(所)各部門的機械、電氣、儀表、設備、工藝管道、通風、排風裝置和建筑、構筑物的管理,使其處于完好狀態(tài)。對不安全的部件要及時組織檢修或更換。
2.組織起重機械、鍋爐、壓力客器、高壓管件、熱力管道、電器、動力的安全裝置等的檢查、校驗和管理工作。
3.負責和指導制訂并審批各種機械、設備和器具的維護保養(yǎng)、定期檢測檢驗、安全檢查制度和各技術工種安全操作規(guī)程。
4.組織特殊工種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考核和發(fā)證工作。
5.負責設備事故和設備檢修質量事故的管理。參加其它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基建部門安全職責:
1.監(jiān)督實施新建、改建、擴建、擴試、中試以及科技成果的轉讓屬于安全技術、工業(yè)衛(wèi)生的施工項目,并負責組織竣工驗收,使其保質保量按時完成任務。
2.負責制訂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和組織措施,并認真貫徹執(zhí)行。
3.做好工程施工承包各方的聯系配合工作。承包合同必須有具體的安全內容,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和對傷亡事故處理的原則。
4.負責工程質量事故的管理。
第二十條 設計部門安全職責:
1.在工程設計時,必須貫徹執(zhí)行安全技術、工業(yè)衛(wèi)生、“三廢”治理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的原則。
2.負責對已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的設計。
3.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防爆、安全技術、工業(yè)衛(wèi)生等規(guī)范、規(guī)程和標準。
第二十一條 供銷運輸部門安全職責:
1.做好倉庫和危險物品的安全防火以及氣瓶的安全管理工作。
2.按照交通安全規(guī)定,加強對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認真做好車輛的維修保養(yǎng),確保安全行駛。
3.及時供應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所需的設備和材料。
4.負責勞動保護用品的計劃、采購、保管、發(fā)放等工作,嚴格執(zhí)行勞動保護用品發(fā)放標準。
5.協助保衛(wèi)部門處理交通事故。
第二十二條 財務部門安全職責:
1. 確保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的支出和合理使用,做到??顚S谩?br />
2.監(jiān)督勞動保護用品、保健費用和清涼飲料經費的使用。
3. 嚴格掌握工傷費用的報銷,末經安技部門同意的與工傷等有關費用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條 人事部門安全職責:
1.協同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特殊工種的培訓、考核。
2.及時組織安排新職工入院(所)的安全教育。
3.負責或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職業(yè)禁忌癥職工的安排和調整工作。
4.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注意勞逸結合。
5.參加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工傷、職業(yè)病鑒定工作。負責做好因工傷亡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條 教育部門安全職責:
1.在制訂全院(所)教育計劃中應同時安排安全技術教育內容,以提高職工的安全技術水平。
2.負責組織職工的安全技術專業(yè)知識的學習和培訓。
第二十五條 環(huán)保部門職責:
1.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上級機關有關環(huán)境保護工作的各項規(guī)定,負責“三廢”管理工作。
2.參加工程項目(新建、擴建、改建、擴試、中試和科技成果轉讓等)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和試運轉工作。
3.參加科研成果鑒定、轉讓和技術開發(fā)中的環(huán)境保護、“三廢”治理技術問題的研究和討論。
4.負責“三度”監(jiān)測和實行工業(yè)衛(wèi)生監(jiān)測。組織編制“三廢”治理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執(zhí)行。
5.負責環(huán)境污染事故的管理、“三廢”排放超標繳費、賠款和罰款等事宜。
第二十六條 醫(yī)務、工業(yè)衛(wèi)生部門安全職責:
1.組織定期體檢,認真做好職業(yè)病的防治工作。
2.對工傷人員及時進行救護,協助醫(yī)療部門對工傷、職業(yè)病提出鑒定性意見。
3.做好工業(yè)衛(wèi)生、職業(yè)病防治宣傳教育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負責工業(yè)衛(wèi)生監(jiān)測(或委托環(huán)保部門代行監(jiān)測)。
4.負責防暑降溫藥物的供應。
5.負責醫(yī)療事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行政管理部門安全職責:
1.負責保健食品、清涼飲料、防暑防凍用品的供應和發(fā)放。
2.做好食堂、宿舍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3.做好生活用鍋爐、炊事機械、清潔衛(wèi)生機械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一節(jié) 入院教育
第二十八條 新職工、培訓實習人員、合同工、外包工、臨時工等入院(所)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
第二十九條 一級教育:由人事、教育部門組織,安技部門進行教育。內容為,有關安全生產法令和規(guī)定,院(所)的科研特點和對安全的特殊要求,一般安全知識和典型事故案例。
第三十條 二級教育:由研究室(車間)主任或專(兼)職安技員進行教育。內容為:科研特點、安全技術規(guī)程、安全規(guī)章制度、重大事故教訓和預防措施等。
第三十一條 三級教育:由專題組(工段、班組)長或安全員進行教育。內容為:專題組(工段、班組)的工藝和設備,崗位操作法,易燃易爆危險部位,有毒有害物質的特性,事故案例,安全裝置,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方法等。
第三十二條 院(所)內部人員調動,干部參加勞動和脫離崗位半年以上重返崗位者,均須重新進行二級、三級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條 凡來院(所)參觀、學習人員,由接待者負責講解一般安全注意事項。
第二節(jié) 專業(yè)教育
第三十四條 從事電氣、鍋爐、壓力容器、起重、焊接、車輛〔船舶)駕駛、爆破、氣瓶檢驗和充裝以及使用劇毒物質、放射性物質的操作等特殊工種,由主管部門進行專業(yè)安全教育和訓練。必須按規(guī)定經考試合格領得作業(yè)證,方可從事作業(yè)。
第三十五條 對特殊工種以及中試、生產性車間、機修動力部門的操作人員,主管部門應按有關規(guī)定定期組織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技術水平。
第三節(jié) 日常教育
第三十六條 各級領導應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和組織紀律教育,增強法制觀念,使職工自覺遵章守紀,履行安全職責。
第三十七條 中試、生產性車間和機修動力部門的操作人員,由所在部門組織安全教育和考試(或考核),成績報安技部門審核發(fā)給作業(yè)證,方可獨立操作。
第三十八條 發(fā)生重大事故或惡性末遂事故時,各分管事故部門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教育,吸取教訓,防止類似事故發(fā)生。
第三十九條 安技部門可廣泛利用幻燈、廣播、黑板報、安全簡報、圖片展覽、電影、電視、錄象等多種形式,經常地進行安全宣傳教育。
第四十條 試驗、生產性裝置大修時,安技部門應督促主管檢驗部門進行開、停車前后以及檢修中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條 重大危險性作業(yè)開始之前,施工部門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和安全規(guī)定,經安技部門審核后,逐條向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否則不得作業(yè)。
發(fā)現不按措施執(zhí)行或違章作業(yè),應及時制止并予批評教育,如堅持不改,則停止其工作,經教育認識提高后,方可繼續(xù)作業(yè)。
第四十二條 對重大事故責任者,由安技部門或事故調查小組根據情節(jié)提出處理意見,并由安技部門對責任者進行離崗安全教育。離崗教育期間,要給予適當經濟制裁。
第四節(jié) 安全技術和工業(yè)衛(wèi)生知識考核
第四十三條 院(所)對職工應定期組織安全技術、工業(yè)衛(wèi)生知識考核。
1. 中層干部、科技人員、機關干部的考核,由人事、教育、安技部門組織進行。院(所)領導和安技部門的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考核。
2.特殊工種的考核,分別由各主管部門負責進行,安技部門負責督促、檢查。
3.中試、生產性車間和機修動力部門操作人員的考核,由研究室(車間)領導負責組織進行,安技部門負責督促、檢查。
第四十四條 各類人員的考核成績,應記錄、存檔,并記錄在安全作業(yè)證內。
第四章 安全撿查
第一節(jié) 基本要求
第四十五條 安全檢查是保證科研安全的重要手段,它的基本任務是發(fā)現危險、查明隱患,監(jiān)督各項安全規(guī)章制度的實施,制止違章作業(yè).防范并整改隱患。
第四十六條 院(所)的安全工作除進行經常檢查外,每年還要進行群眾性普查、專業(yè)檢查、季節(jié)性檢查。
第四十七條 安全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并且必須建立由院(所)長負責和有關人員參加的安全檢查組織,加強領導,做好檢查工作。
第四十八條 安全檢查的內容:查領導、查思想、直紀律、查制度、查隱患。要依靠群眾,邊查邊改.并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第四十九條 各上級有關部門和院(所)級組織的檢查人員有權要求受檢單位提供安全、勞動保護工作情況和資料,有權調查詢問和召開座談會,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有權對隱患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并向上級報告。對對抗檢查者,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節(jié) 組織與形式
第五十條 院(所)安全檢查,由院(所)長組織院(所)領導、各研究室(車間)和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每年不少于四次。
第五十一條 研究室(車間)安全檢查由部門負責人組織技術員、安全員、班組長進行,每月一次。
第五十二條 院(所)對鍋爐、壓力容器、危險物品、電氣裝置、起重設備、運輸車胎以及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等設備、器具分別進行專業(yè)檢查。
第五十三條 院(所)每年應對防暑降溫、防雨、防洪、防雷、防風和防凍等工作進行預防性季節(jié)檢查。
第五十四條 專業(yè)檢查和季節(jié)檢查由各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結果和整改情況除上報外,應抄送安技部門。
第五十五條 崗位操作人員,應嚴格履行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回檢查,認真寫檢查記錄,發(fā)現問題及時報告。
第五十六條 各級安全員應每天在各自業(yè)務范圍內巡回檢查并認真記錄。
第三節(jié) 整改
第五十七條 各級檢查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