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注】(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章名】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善工廠的勞動條件,保護工人職員的安全和健康,保證勞動生產(chǎn)率的提高,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國營、地方國營、合作社營和公私合營的大型工廠。
【章名】第二章 廠 院
第三條 人行道和車行道應該平坦、暢通;夜間要有足夠的照明設備。道路和軌道交叉處必須有顯明的警告標志、信號裝置或者落桿。
第四條 為生產(chǎn)需要所設的坑、壕和池,應該有圍欄或者蓋板。
第五條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廢料的堆放,應該不妨礙通行和裝卸時候的便利和安全。
第六條 廠院應該保持清潔。溝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垃圾應該收集于有蓋的垃圾箱內,并且定期清除。
第七條 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如果有損壞或者危險的象征,應該立即修理。
第八條 電網(wǎng)內外都應該有護網(wǎng)和顯明的警告標志(離地二點五公尺以上的電網(wǎng)可不裝護網(wǎng))。
【章名】第三章 工作場所
第九條 工作場所應該保持整齊清潔。
第十條 機器和工作臺等設備的布置,應該便于工人安全操作;通道的寬度不能小于一公尺。
第十一條 升降口和走臺應該加圍欄。走臺的圍欄高度不能低于一公尺。
第十二條 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堆放要不妨礙操作和通行。廢料應該及時清除。
第十三條 地面、墻壁和天花板都應該保持完好。
第十四條 經(jīng)常有水或者其他液體的地面,應該注意排水和防止液體的滲透。
第十五條 在易使腳部潮濕、受寒的工作地點,要設木頭站板。
第十六條 排水溝渠應該加蓋,并且要定期疏浚。
第十七條 工作場所的光線應該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
第十八條 工作地點的局部照明的照度應該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線刺目。
第十九條 通道應該有足夠的照明。
第二十條 窗戶要經(jīng)常擦拭,啟閉裝置應該靈活;人工照明設備應該保持清潔完好。
第二十一條 室內工作地點的溫度經(jīng)常高于攝氏三十五度的時候,應該采取降溫措施;低于攝氏五度的時候,應該設置取曖設備。(注解:一九五七年十月十四日國務院發(fā)出總念字第79號通知,將第二十一條原文作了修改,修改前原條文為:“室內工作地點的溫度經(jīng)常高于攝氏三十二度的時候,應該采取降溫措施;低于攝氏十度的時候,應該設置取曖設備。)
第二十二條 對于和取暖無關的蒸氣管或者其他發(fā)散大量熱量的設備,應該采用保溫或者隔熱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經(jīng)常開啟的門戶,在氣候寒冷的時候,應該有防寒裝置。
第二十四條 通風裝置和取暖設備,必須有專職或兼職人員管理,并且應該定期檢修和清掃,遇有損壞應該立即修理。
第二十五條 對于經(jīng)常在寒冷氣候中進行露天操作的工人,工廠應該設有取暖設備的休息處所。
第二十六條 工廠要供給工人足夠的清潔開水。盛水器應該有龍頭和蓋子,并且要加鎖;盛水器和飲水用具應該每日清洗消毒。
第二十七條 在高溫條件下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供給鹽汽水等清涼飲料。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有粉塵或者散放有毒氣體的工作場所用膳和飲水。
第二十九條 工作場所應該根據(jù)需要設置洗手設備,并且供給肥皂。
第三十條 工作場所要設置有蓋痰盂,每天至少清洗一次。
第三十一條 工作場所應該備有急救箱。
【章名】第四章 機械設備
第三十二條 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接近于地面的聯(lián)軸節(jié)、轉軸、皮帶輪和飛輪等危險部分,都要安設防護裝置。
第三十三條 壓延機、沖壓機、碾壓機、壓印機等壓力機械的施壓部分都要有安全裝置。
第三十四條 機器的轉動摩擦部分,可設置自動加油裝置或者蓄油器;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長嘴注油器,難于加油的,應該停車注油。
第三十五條 起重機應該標明起重噸位,并且要有信號裝置。橋式起重機應該有卷揚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緩沖器和自動聯(lián)鎖裝置。
第三十六條 起重機應該由經(jīng)過專門訓練并考試合格的專職人員駕駛。
第三十七條 起重機的掛鉤和鋼繩都要符合規(guī)格,并且應該經(jīng)常檢查。
第三十八條 起重機在使用的時候,不能超負荷、超速度和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運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
第三十九條 起重機應該規(guī)定統(tǒng)一的指揮信號。
第四十條 機器設備和工具要定期檢修,如果損壞,應該立即修理。
【章名】第五章 電氣設備
第四十一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裸露的帶電導體應該安裝于碰不著的處所;否則必須設置安全遮欄和顯明的警告標志。
第四十二條 電氣設備必須設有可熔保險器或者自動開關。
第四十三條 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可能由于絕緣損壞而帶電的,必須根據(jù)技術條件采取保護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四十四條 行燈的電壓不能超過三十六伏特,在金屬容器內或者潮濕處所不能超過十二伏特。
第四十五條 電鉆、電鎬等手持電動工具,在使用前必須采取保護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四十六條 發(fā)生大量蒸汽、氣體、粉塵的工作場所,要使用密閉式電氣設備;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或者粉塵的工作場所,要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第四十七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都要符合規(guī)格,并且應該定期檢修。
第四十八條 電氣設備的開關應該指定專人管理。
【章名】第六章 鍋爐和氣瓶
第四十九條 每座工業(yè)鍋爐應該有安全閥、壓力表和水位表,并且要保持準確、有效。
第五十條 工業(yè)鍋爐應該有保養(yǎng)、檢修和水壓試驗制度。
第五十一條 工業(yè)鍋爐的運行工作,應該由經(jīng)過專門訓練并考試合格的專職人員擔任。
第五十二條 各種氣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時候,必須距離明火十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陽光下曝曬;搬運時不能碰撞。
第五十三條 氧氣瓶要有瓶蓋和安全閥,嚴防油脂沾染,并且不能和可燃氣瓶同放一處。
第五十四條 乙炔發(fā)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并且應該距離明火十公尺以上。
【章名】第七章 氣體、粉塵和危險物品
第五十五條 散放易燃、易爆物質的工作場所,應該嚴禁煙火。
第五十六條 發(fā)生強烈噪音的生產(chǎn),應該盡可能在設有消音設備的單獨工作房中進行。
第五十七條 發(fā)生大量蒸汽的生產(chǎn),要在設有排氣設備的單獨工作房中進行。
第五十八條 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汽、氣體和粉塵的設備要嚴加密閉,必要的時候應該安裝通風、吸塵和凈化裝置。
第五十九條 散放粉塵的生產(chǎn),在生產(chǎn)技術條件許可下,應該采用濕式作業(yè)。
第六十條 有毒物品和危險物品應該分別儲藏在專設處所,并且應該嚴格管理。
第六十一條 在接觸酸堿等腐蝕性物質并且有燒傷危險的工作地點,應該設有沖洗設備。
第六十二條 對于有傳染疾病危險的原料進行加工的時候,必須采取嚴格的防護措施。
第六十三條 對于有毒或者有傳染性危險的廢料,應該在當?shù)匦l(wèi)生機關的指導下進行處理。
第六十四條 廢料和廢水應該妥善處理,不要使它危害工人和附近居民。
【章名】第八章 供水
第六十五條 工廠應該保證生活用水和工業(yè)用水的充分供給。飲水非經(jīng)當?shù)匦l(wèi)生部門的檢驗許可,不許使用。
第六十六條 水源、水泵、貯水池和水管等都應該妥善管理,保證飲水不受污染。
【章名】第九章 生產(chǎn)輔助設施
第六十七條 工廠應該為自帶飯食的工人,設置飯食的加熱設備。
第六十八條 工廠應該根據(jù)需要,設置浴室、廁所、更衣室、休息室、婦女衛(wèi)生室等生產(chǎn)輔助設施。上列用室須經(jīng)常保持完好和清潔。
第六十九條 浴室內應該設置淋浴。浴池要每班換水,禁止患有傳染性皮膚病、性病的人入浴。
第七十條 廁所應該設在工作場所附近、男女廁所應該分開。
第七十一條 廁所要有防蠅設備。沒有下水道的廁所、便坑必須加蓋。
第七十二條 婦女衛(wèi)生室應該設在工作場所附近,室內要備有溫水箱、噴水沖洗器、洗滌池、污物桶等。
第七十三條 更衣室、休息室內要設置衣箱或者衣掛。沾有毒物或者特別骯臟的工作服必須和便服隔開存放。
【章名】第十章 個人防護用品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的一種,工廠應該供給工人工作服或者圍裙,并且根據(jù)需要分別供給工作帽、口罩、手套、護腿和鞋蓋等防護用品:
(一)有灼傷、燙傷或者容易發(fā)生機械外傷等危險的操作。
(二)在強烈幅射熱或者低溫條件下的操作。
(三)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質或者大量粉塵的操作。
(四)經(jīng)常使衣服腐蝕、潮濕或者特別骯臟的操作。
第七十五條 在有危害健康的氣體、蒸汽或者粉塵的場所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分別供給適用的口罩、防護眼鏡和防毒面具等。
第七十六條 工作中發(fā)生有毒的粉塵和煙氣,可能傷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膚的,應該由工廠分別供給工人漱洗藥水或者防護藥膏。
第七十七條 在有噪音、強光、幅射熱和飛濺火花、碎片、刨屑的場所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分別供給護耳器、防護眼鏡、面具和帽盔等。
第七十八條 經(jīng)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體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供給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
第七十九條 高空作業(yè)工人,應該由工廠供給安全帶。
第八十條 電氣操作工人,應該由工廠按照需要分別供給絕緣靴、絕緣手套等。
第八十一條 經(jīng)常在露天工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供給防曬、防雨的用具。
第八十二條 在寒冷氣候中必須露天進行工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根據(jù)需要供給御寒用品。
第八十三條 在有傳染疾病危險的生產(chǎn)部門中,應該由工廠供給工人洗手用的消毒劑,所有工具、工作服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工廠負責定期消毒。
第八十四條 產(chǎn)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氣體的工廠,應該備有防毒救護用具,必要的時候應該設立防毒救護站。
第八十五條 工廠應該經(jīng)常檢查防毒面具、絕緣用具等特制防護用品,并且保證它良好有效。
第八十六條 工廠對于工作服和其他防護用品,應該負責清洗和修補,并且規(guī)定保管和發(fā)放制度。
第八十七條 工廠應該教育工人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對于從事有危險性工作的工人(如電氣工、瓦斯工等),應該教會緊急救護法。
【章名】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八條 各企業(yè)主管部門可以根據(jù)本規(guī)程結合各該產(chǎn)業(yè)的具體情況,制定單行的細則,并且送勞動部備案。
第八十九條 本規(guī)程由國務院發(fā)布施行。
庫 名: 01. 國家法律法規(guī)庫(49年--94年)(全 部)
檢索表達式: A f=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