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將"蒸汽鍋爐使用登記試行辦法"和"對蒸汽鍋爐司爐工人的安全技術管理試行辦法"公布試行.各地區(qū)應按照本辦法的要求,認真試行,并將試行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隨時告訴我部.
附:
1.蒸汽鍋爐使用登記試行辦法.
2.對蒸汽鍋爐司爐工人的安全技術管理試行辦法.
附一:
蒸汽鍋爐使用登記試行辦法
(一九六二年十月)
一、為了建立鍋爐設備的技術檔案,掌握鍋爐設備的安全狀況,加強鍋爐安全運行的管理工作,現(xiàn)根據(jù)"蒸汽鍋爐安全規(guī)程"第三條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二、凡是使用超過0.7表大氣壓的蒸汽鍋爐的單位,都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將所使用的這類鍋爐向當?shù)貏趧硬块T進行登記.
三、使用鍋爐的單位在進行鍋爐登記時,應當按照勞動部規(guī)定的"鍋爐安全技術登錄簿"的格式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廳、局制訂的"鍋爐登記卡片"填寫清楚,并且交驗下列技術資料:
(1)鍋爐總圖及主要受壓部件的剖面圖,圖紙上應注明核算強度、計算受熱面積及確定最低容許水位的尺寸;
(2)鍋爐受壓部件的金屬材料的牌號、機械性能和化學成分;
(3)鍋爐制造焊接質量的技術證明資料;
(4)鍋爐受壓部件的強度計算及安全閥排汽量計算資料;
(5)鍋爐出廠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書;
(6)鍋爐安裝質量的技術證明資料;
(7)給水機械性能的資料;
(8)水質標準和水處理方法.
四、使用鍋爐的單位在進行鍋爐登記時,如果提不出前條規(guī)定的全部技術資料,至少應當交驗下列技術資料:
(1)鍋爐圖紙;
(2)鍋爐受壓部件強度(注)、蒸發(fā)量、安全閥排汽量的計算資料.
五、勞動部門對于使用單位有關鍋爐登記的所有資料,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jīng)過審查合格,填發(fā)蒸汽鍋爐使用登記證,并在鍋爐安全技術登錄簿上加蓋印章,連同交驗的技術資料一并發(fā)還申請登記單位.蒸汽鍋爐使用登記證,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廳局按本辦法附樣統(tǒng)一印制.
沒有經(jīng)過申請登記并取得登記證的鍋爐,不準運行使用.
六、使用鍋爐的單位,對鍋爐進行改裝、移裝、報廢、過戶時,須攜帶蒸汽鍋爐使用登記證、鍋爐安全技術登錄簿及有關的技術資料,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過戶和注銷的手續(xù).
七、新安裝鍋爐的單位,應當在鍋爐投入運行前,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向當?shù)貏趧硬块T進行登記.
八、每臺鍋爐必須有鍋爐安全技術登錄簿和鍋爐登記卡片.鍋爐安全技術登錄簿由使用鍋爐的單位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并隨時將鍋爐的檢驗、修理和事故等情況記入簿內.每次記錄應由鍋爐安全技術負責人簽字.鍋爐移交其他單位時,鍋爐安全技術登錄簿和有關技術資料也應當隨同移交.鍋爐登記卡片由當?shù)貏趧硬块T保存;使用單位是企業(yè)的,還應當由企業(yè)報送其主管部門一份.
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廳局在每年一月底以前,應當將本地區(qū)上一年度登記的鍋爐,按所附蒸汽鍋爐綜合統(tǒng)計登記表格式,綜合統(tǒng)計報告勞動部.
十、對于0.7表大氣壓和不足0.7表大氣壓的蒸汽鍋爐,以及鑄鐵鍋爐、熱水鍋爐、萬能灶的登記辦法,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廳參照本辦法的精神自行制定,并報勞動部備案.
十一、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附二:
對蒸汽鍋爐司爐工人的安全技術管理試行辦法
(一九六二年十月)
一、為了加強對蒸汽鍋爐司爐工人的安全技術管理,提高他們的操作水平,保證鍋爐的安全運行,現(xiàn)根據(jù)"蒸汽鍋爐安全規(guī)程"第一三四條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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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 * |
* 蒸汽鍋爐使用登記證存根 * |
* 登記單位: * |
* 鍋爐型式: * |
* 登記證編號: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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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第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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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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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號
* 登記日期 * |
* 19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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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記編號 │*
* 蒸汽鍋爐使用登記證 │ │*
* │ 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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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茲有 使用 型式(第 號 *
* 爐)蒸汽鍋爐一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
* 部"蒸汽鍋爐使用登記試行辦法"的規(guī)定,經(jīng)審*
* 查合格,準予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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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勞動局 *
* 196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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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辦法適用于超過0.7表大氣壓的蒸汽鍋爐司爐工人.
三、司爐工人在安全技術方面的職責:
(1)切實執(zhí)行"蒸汽鍋爐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和本單位現(xiàn)行鍋爐安全操作規(guī)程等規(guī)章制度,在操作上保證鍋爐安全運行;
(2)認真做好鍋爐的維護保養(yǎng),經(jīng)常保持鍋爐房的整潔;
(3)鍋爐在運行中發(fā)生缺陷影響安全時,應采取緊急措施,并立即報告鍋爐房主管人員;
(4)努力學習鍋爐安全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技術水平.
四、司爐工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1)政治可靠,年滿18歲,身體健康,視力、聽覺正常,具有初小以上的文化程度.操作中壓、高壓鍋爐者,須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2)具有對蒸汽、壓力、溫度、水質、燃料、燃燒、通風、潤滑、電氣等基本知識,并對其所操作的鍋爐,應知、應會下列技能:
①應知鍋爐的構造和性能,并能在運行中保持規(guī)定的壓力、溫度、蒸發(fā)量、燃料消耗等指標;
②應知鍋爐房內的管道系統(tǒng)、閥門的分布位置和在運行時閥門的開啟、關閉狀況,并能正確操作閥門;
③應知升火、供汽、運行、停爐的檢查程序和注意事項,并能正確操作,保持正常燃燒;
④應知水垢、煙灰、結焦等對鍋爐的危害和清除的方法,并會采取簡單的清焦和防腐措施;
⑤應知鍋爐運行失常和事故的征象、原因及預防、處理的方法,并會緊急停爐及緊急處理;
⑥應知安全閥的構造、性能、作用和正常開啟、關閉的壓力,并會試驗和檢查;
⑦應知水位表的構造、性能、作用和使用時的注意事項,并會正確沖洗水位表和辯別真假水位,缺水時會進行叫水檢查;
⑧應知壓力表的構造、性能、作用和正常工作壓力的數(shù)值,并會檢查、校對和沖洗;
⑨應知排污閥、蒸汽閥的構造和作用,并會正確操作和檢查;
⑩應知給水設備的構造、性能和作用,并會正確操作及處理簡單的設備故障; ⑾對于裝有易熔塞、吹灰器、水位警報器、電氣連鎖、異常運行警告盤、溫度表、風壓表和測量、自動、遙遠控制儀表等裝置的鍋爐,應知這些裝置的一般構造、性能和作用,并會正確使用.
五、對于司爐工人,應當進行統(tǒng)一的技術考試.技術考試合格的,發(fā)給鍋爐操作證.考試不合格的,不準獨立操作鍋爐.
六、對于司爐工人的統(tǒng)一技術考試,由各地勞動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辦理,或者由勞動部門委托企業(yè)主管部門辦理.
司爐工人技術考試辦法、考試合格標準以及操作證,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廳局根據(jù)本辦法的精神,統(tǒng)一制定頒發(fā).
七、使用鍋爐的單位對于司爐工人應加強日常的安全技術教育.對于違章作業(yè)并造成事故的司爐工人,應當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或處分;情節(jié)嚴重又屢教不改的,應當收回鍋爐操作證,停止他的司爐工作.
八、使用鍋爐的單位對于司爐工人,應當盡可能保持穩(wěn)定,不得輕易調動;如果必須調離司爐崗位、改做其他工作時,應當經(jīng)過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并報當?shù)貏趧硬块T備案.
九、對于操作0.7表大氣壓和0.7表大氣壓以下的蒸汽鍋爐以及鑄鐵鍋爐、熱水鍋爐、萬能灶的司爐工人的安全技術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廳局參照本辦法的精神自行規(guī)定,并報勞動部備案.
十、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