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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   更新日期:2022年02月09日

特殊商業(yè)和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guī)則

發(fā) 文 號: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6號
發(fā)布單位:交通運輸部
發(fā)布日期:2022-01-04
實施日期:2022-07-01

A章??總?? 則

第136.1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對公共安全和社會公眾利益影響較大的特殊商業(yè)和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進行運行合格審定和持續(xù)監(jiān)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則。

第136.3條?適用范圍

(a)本規(guī)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的運營人所實施的下列飛行活動:

(1) 以取酬為目的的下列商業(yè)飛行活動:

(i)使用航空器實施的農林噴灑作業(yè)飛行。

(ii)使用直升機實施的機外載荷作業(yè)飛行。

(iii)使用航空器實施的跳傘服務飛行。

(2)使用由航空器代管人代管的航空器實施的私用飛行。

(3)使用大型航空器實施私用飛行。

(b)本規(guī)則所稱特殊商業(yè)運營人,是指從事本條(a)款(1)項和(a)款(2)項規(guī)定飛行活動的運營人。

(c) 本規(guī)則所稱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是指從事本條(a)款(3)項規(guī)定飛行活動的運營人。

(d)本規(guī)則不適用于無人駕駛航空器。

第136.5條?職責劃分

(a)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特殊商業(yè)和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組織指導特殊商業(yè)和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的運行合格審定和持續(xù)監(jiān)督檢查工作,制定工作程序,統(tǒng)一規(guī)定運行合格證、運行規(guī)范及其申請書的格式。

(b)中國民用航空民航地區(qū)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qū)管理局)負責轄區(qū)內特殊商業(yè)和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的運行合格審定,頒發(fā)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guī)范,并及時向民航局備案。

(c)在本規(guī)則中,民航局、民航地區(qū)管理局統(tǒng)稱為局方。

第136.7條?特殊商業(yè)運營人的基本要求

(a)除本條(f)款規(guī)定外,特殊商業(yè)運營人應當經局方按照本規(guī)則審定合格,獲得局方頒發(fā)的特殊商業(yè)運營人運行合格證(以下簡稱運行合格證)和特殊商業(yè)運營人運行規(guī)范(以下簡稱運行規(guī)范)后,方可按照運行規(guī)范的要求實施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運行。

(b)特殊商業(yè)運營人取得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guī)范后,成為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運行合格證持有人(以下簡稱合格證持有人)。

(c)合格證持有人不得違反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guī)范的要求實施運行。

(d)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確保所使用的航空器,包括安裝的儀表和設備,滿足《一般運行和飛行規(guī)則》(以下稱為CCAR-91部)C章的要求。

(e)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CCAR-91部G章的要求對所使用的航空器進行維修。

(f)對于按照《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guī)則》(以下稱為CCAR-121部)運行的承運人、按照《小型商業(yè)運輸和空中游覽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guī)則》(以下稱為CCAR-135部)運行的運營人和按照《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guī)則》(以下稱為CCAR-141部)運行的駕駛員學校,可以使用其運行規(guī)范或者訓練規(guī)范中的航空器和符合其相應運行資質的駕駛員實施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跳傘服務飛行,無需按照本規(guī)則進行審定合格,但是應當遵守CCAR-91部J章和本規(guī)則E章的相關規(guī)定。

(g)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企事業(yè)法人實施非商業(yè)農林噴灑作業(yè)、直升機機外載荷作業(yè)飛行,無需按照本規(guī)則進行審定合格,但是應當遵守本規(guī)則中相應的飛行和運行規(guī)定。

第136.9條?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的基本要求

(a)除本條(f)款規(guī)定外,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應當經局方按照本規(guī)則審定合格,獲得局方頒發(fā)的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運行合格證(以下簡稱運行合格證)和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運行規(guī)范(以下簡稱運行規(guī)范)后,方可按照運行規(guī)范的要求實施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運行。

(b)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取得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guī)范后,成為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合格證持有人。

(c)合格證持有人不得違反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guī)范的要求實施運行。

(d)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確保所使用的航空器,包括安裝的儀表和設備,滿足CCAR-91部C章的要求。

(e)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CCAR-91部G章的要求對所使用的航空器進行維修。

(f)使用本條(a)款所述航空器的下列運營人,無需按本規(guī)則G章要求進行審定即可按照下列要求行使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的權利:

(1)對于按照CCAR-121部和按照CCAR-135部運行的運營人,可以實施一般私用飛行。

(2)對于按照本規(guī)則審定合格的特殊商業(yè)運營人,可以實施其運行規(guī)范中批準的運行種類的私用飛行。

第136.11條?運營人的內部安全報告程序

(a)使用運輸類飛機或者渦輪多發(fā)飛機的特殊商業(yè)運營人,以及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應當建立不以懲罰為目的的內部匿名安全報告程序。

(b)特殊商業(yè)運營人應當建立運行運輸類飛機或者渦輪多發(fā)飛機發(fā)生事故或者征候反應程序。

(c)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應當建立航空器發(fā)生事故或者征候反應程序。

B章 合格審定

第136.21條?運行種類

(a)對于本規(guī)則第136.3條(a)款(1)項的飛行活動,申請人可以申請下列一項或者多項運行種類的運行:

(1)農林噴灑作業(yè)。

(2)直升機機外載荷作業(yè)。

(3)跳傘服務飛行。

(b)對于本規(guī)則第136.3條(a)款(2)項的飛行活動,申請人可以申請下列一項或者多項運行種類的運行:

(1)一般私用飛行。

(2)農林噴灑作業(yè)。

(3)直升機機外載荷作業(yè)。

(c)對于本規(guī)則第136.3條(a)款(3)項的飛行活動,申請人可以申請下列一項或者多項運行種類的運行:

(1)一般私用飛行。

(2)農林噴灑作業(yè)。

(3)直升機機外載荷作業(yè)。

(d)已經取得直升機機外載荷作業(yè)運行種類批準的特殊商業(yè)和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無需取得農林噴灑作業(yè)運行種類批準,即可使用帶有機外載荷設備的直升機實施森林滅火作業(yè)飛行。

(e)已經使用直升機取得農林噴灑作業(yè)運行種類批準的特殊商業(yè)和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無需取得直升機機外載荷作業(yè)的運行種類批準,即可使用帶有外掛噴灑設備的相應類別、級別和型別(如必要)直升機實施農林噴灑作業(yè)飛行。

第136.23條?申請條件

申請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guī)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根據申請運行的種類,滿足本規(guī)則所有適用于該申請人的條款的要求,具體如下:

(1)對于本規(guī)則第136.3條(a)款(1)項的飛行活動:

(i)對于農林噴灑作業(yè)飛行,應當遵守本規(guī)則第136.51條、第136.53條、第136.55條、第136.57條、第136.59條、第136.61條和第136.75條有關記錄保持、運行手冊、人員和航空器的規(guī)定。

(ii)對于直升機機外載荷作業(yè)飛行,應當遵守本規(guī)則第136.83條、第136.85條、第136.87條、第136.89條、第136.91條、第136.93條、第136.95條、第136.103條、第136.105條、第136.107條、第136.109條、第136.111條和第136.113條有關記錄保持、運行手冊、人員、航空器、飛行手冊和標志標牌的規(guī)定。

(iii)對于跳傘服務飛行,應當遵守本規(guī)則第136.121條、第136.123條、第136.125條、第136.127條、第136.129條和第136.141條有關記錄保持、運行手冊、人員和標志標牌的規(guī)定。

(2)對于本規(guī)則第136.3條(a)款(2)項的飛行活動,應當遵守本規(guī)則第136.157條、第136.163條、第136.167條、第136.169條、第136.171條、第136.173條、第136.175條、第136.177條、第136.183條、第136.185條、第136.191條和第136.193條有關代管協(xié)議、使用控制責任、記錄保持、運行手冊、飛行定位、運行信息和人員的規(guī)定;實施農林噴灑作業(yè)飛行時,還應當遵守本條(a)款(1)項(i)目的規(guī)定;實施直升機機外載荷作業(yè)飛行時,還應當遵守本條(a)款(1)項(ii)目的規(guī)定。

(3)對于本規(guī)則第136.3條(a)款(3)項的飛行活動,應當遵守本規(guī)則第136.205條、第136.207條、第136.209條和第136.211條、第136.171條有關記錄保持、運行手冊和人員的規(guī)定;實施農林噴灑作業(yè)飛行時,還應當遵守本條(a)款(1)項(i)目的規(guī)定;實施直升機機外載荷作業(yè)飛行時,還應當遵守條(a)款(1)項(ii)目的規(guī)定。

(b)民航行業(yè)信用信息記錄中沒有與飛行運行相關的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第136.25條?申請材料

申請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guī)范,申請人應當按照局方規(guī)定的格式和方法,向主運行基地所在地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提交申請書及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審定活動日程表。

(2)申請運行種類適用的本規(guī)則第136.55條、第136.87條、第136.125條、第136.171條和第136.209條所要求內容的手冊。

(3)必要時提供訓練大綱。

(4)航空器、運行設備設施的購買合同、租賃合同或者協(xié)議文件的副本。

(5)申請人符合本規(guī)則所有適用條款的符合性聲明。

第136.27條?局方審查

(a)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及申請材料之后的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申請。申請人未能提交齊全的材料或者申請書格式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請人補充申請材料的,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應當在該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b)民航地區(qū)管理局受理申請后,將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本規(guī)則的要求進行審查,對申請人能否按照本規(guī)則安全運行進行驗證檢查。對于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本規(guī)則要求不符或者申請人不能按照本規(guī)則安全運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相關內容作出修訂或者對運行缺陷進行糾正。

(c)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發(fā)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guī)范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d)對實施本規(guī)則第136.3條(a)款(2)項和(3)項運行的申請,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應當實行告知承諾制審批。

(e)民航地區(qū)管理局采取告知承諾制審批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應當對運營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fā)現運營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應當撤銷其運行許可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136.29條?證件頒發(fā)

(a)民航地區(qū)管理局作出頒發(fā)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guī)范決定后,應當在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送達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guī)范。

(b)民航地區(qū)管理局審查決定不予頒發(fā)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guī)范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c)運行規(guī)范是運行合格證的附件,內容包括合格證持有人應當遵守的與行使合格證權利相關的批準、條件和限制等規(guī)范。

第136.31條?證件內容

(a)運行合格證包含下列內容:

(1)合格證持有人的名稱。

(2)合格證持有人主運行基地的地址。

(3)合格證的編號。

(4)合格證的生效日期。

(5)負責監(jiān)督該合格證持有人運行的局方機構名稱或者代號。

(6)被批準的運行種類。

(7)有關合格證持有人經審定符合本規(guī)則的相應要求,批準其按所頒發(fā)的運行規(guī)范實施運行的說明。

(b)運行規(guī)范包含下列內容:

(1)合格證持有人的名稱、住址、郵政地址和電話。

(2)合格證持有人參加運行的航空器的清單,包括航空器的型號、國籍標志與登記標志以及該航空器的運行種類。

(3)合格證持有人運行的每型航空器的維修方式和地點,提供維修的人員或者機構及其資格情況。

(4)合格證持有人在飛行運行中使用的每位飛行人員的姓名,持有執(zhí)照的類別、編號和等級,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限和等級。可以為本項要求的內容單獨列出清單,作為運行規(guī)范的附件,以便隨時修改。

(5)當合格證持有人運行運輸類飛機或者渦輪動力多發(fā)飛機時,遵守CCAR-91部F章相應條款所采取的措施。

(6)當合格證持有人實施農林噴灑作業(yè)飛行時,遵守本規(guī)則C章相應條款所采取的措施。

(7)當合格證持有人實施直升機機外載荷作業(yè)飛行時,遵守本規(guī)則D章相應條款所采取的措施。

(8)當合格證持有人實施跳傘服務飛行時,遵守CCAR-91部J章和本規(guī)則E章相應條款所采取的措施。

(9)對航空器載重和平衡的控制方法的批準信息。

(10)任何經批準的對本規(guī)則特定條款的偏離和豁免。

(11)其他局方認為必要的信息。

第136.33條?有效期限及運行間斷

(a)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外,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guī)范一經頒發(fā),長期有效。

(b)如果特殊商業(yè)運營人運行規(guī)范所批準的某種運行,連續(xù)間斷時間超過1年,只有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繼續(xù)實施該種運行:

(1)在實施該種運行之前,至少提前7天通知局方。

(2)如果局方決定重新進行全面檢查,以確定其能否實施安全運行,運營人應當在前述7天期間處于能隨時接受檢查的狀態(tài)。

第136.35條?撤銷和注銷

(a)對于特殊商業(yè)運營人,合格證持有人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局方撤銷其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guī)范。

(b)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局方依法辦理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guī)范的注銷手續(xù):

(1)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guī)范被吊銷或者撤銷的。

(2)合格證持有人依法終止的。

(3)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136.37條?保存和使用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其主運行基地或者局方同意的其他地方保存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guī)范,接受局方檢查。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證每個參與運行的人員熟知運行規(guī)范中適用于該人員工作職責的有關規(guī)定并遵照執(zhí)行。

第136.39條?運行合格證的修改

(a)在下列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運行合格證:

(1)局方認為為了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修改。

(2)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修改,且局方認為安全和公眾利益允許此種修改。

(b)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修改其運行合格證時,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1)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計劃的修改生效日期前30日向頒發(fā)合格證的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提交修改運行合格證的申請書。

(2)申請書應當按局方規(guī)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c)當局方拒絕修改申請或者合格證持有人對局方作出的修改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收到局方通知后30日內提出重新考慮的請求。

第136.41條?運行規(guī)范的修改

(a)在下列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運行規(guī)范:

(1)局方認為為了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修改。

(2)運營人申請修改,且局方認為安全和公眾利益允許此種修改。

(b)除本條(e)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局方主動修改運營人的運行規(guī)范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1)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修改內容,通知運營人。

(2)局方確定7日以上的合理期限,運營人可以在此期限內對修改內容提交有關書面資料和意見。

(3)局方審查運營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后,作出下列決定之一并通知運營人:

(i)采用全部修改意見。

(ii)采用部分修改意見。

(iii)拒絕所提出的修改意見。

(4)運營人收到局方頒發(fā)的修改運行規(guī)范的通知30日后,修改事項生效,但下列情況除外:

(i)根據本條(e)款,需要立即生效的。

(ii)運營人根據本條(d)款,請求對修改的決定重新考慮的。

(c)運營人申請修改運行規(guī)范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1)運營人應當按下列規(guī)定提交修改運行規(guī)范的申請書:

(i)特殊商業(yè)運營人由于聯合重組或者破產而暫停運行后,需要恢復運行的運營人,應當至少在計劃的運行規(guī)范修改生效日期前30日提出申請。

(ii)除本款(1)項(i)目規(guī)定的事項外,應當至少在計劃的運行規(guī)范修改生效日期前15日提出申請。

(2)按照局方規(guī)定的格式和方法向頒發(fā)運行規(guī)范的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提交申請書。

(3)局方審查運營人提交的材料后,作出下列決定之一并通知運營人:

(i)接受所申請的全部修改。

(ii)接受所申請的部分修改。

(iii)拒絕所申請的修改。

(4)運營人可以按本條(d)款規(guī)定申請局方對拒絕修改的決定進行重新考慮。

(5)局方批準修改的,經與運營人協(xié)調,修改事項在局方批準的日期生效。

(d)運營人申請局方重新考慮修改事項的,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1)運營人應當在收到局方拒絕修改的通知后,或者在收到局方提出修改運行規(guī)范的通知后30日內,向局方提出重新考慮的申請。

(2)符合本款(1)項規(guī)定的期限要求的,修改事項暫不生效,除非根據本條(e)款需要立即生效。

(3)不符合本款(1)項規(guī)定的期限要求的,按照本條(c)款程序執(zhí)行。

(e)局方認為存在危及安全或者公眾利益,需要立即修改運行規(guī)范的情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局方主動修改運行規(guī)范,并規(guī)定運營人收到修改通知時立即生效。

(2)局方應當向運營人發(fā)出通知說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或者公眾利益,需要立即修改運行規(guī)范的緊急情況。

C章??農林噴灑作業(yè)飛行

第136.51條?運營人的記錄保存

(a)運營人應當在其主運行基地或者局方同意的其他地方保存下列資料,并接受局方檢查:

(1)運營人的運行規(guī)范。

(2)為運行中所使用的每位駕駛員單獨建立的記錄,該記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i)駕駛員的身份信息;

(ii)駕駛員持有的執(zhí)照(類別和編號)和等級;

(iii)駕駛員航空經歷,包括各種訓練、考試和檢查的實施時間和結果,上述內容可以用于判斷駕駛員在本規(guī)則運行中駕駛航空器的資格;

(iv)駕駛員當前的職責和被委派執(zhí)行該職責的日期;

(v)駕駛員持有的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限和級別;

(vi)駕駛員飛行時間的詳細記錄,以用于判斷其是否遵守本規(guī)則第136.57條規(guī)定的飛行時間限制;

(vii)由于健康原因或者喪失資格被解除駕駛員職責的行為。

(3)關于農林噴灑作業(yè)飛行的下列內容的記錄:

(i)服務對象的名稱和地址;

(ii)服務日期;

(iii)每次作業(yè)飛行所噴灑物質的名稱和量;

(iv)每位執(zhí)行農林噴灑作業(yè)飛行任務的駕駛員的身份信息,及其按本規(guī)則第136.59條(a)款的要求通過知識和技術檢查的日期。

(b)運營人應當將本條(a)款(2)項和(a)款(3)項要求的記錄保存至少12個月。如果使用的駕駛員不再參與該運營人的運行,本條(a)款(2)項和(a)款(3)項要求的記錄從該駕駛員退出運行之日起保存至少12個月。

(c)對于運行運輸類飛機或者渦輪動力多發(fā)飛機的運營人,還應當按照CCAR-91部第91.527條的要求進行記錄保存。

(d)本條要求的記錄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局方同意的方式進行保存。

第136.53條?運行手冊要求

(a)運營人應當為其實施運行的飛行、維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員制定運行手冊,并按照實際情況對手冊進行及時更新。運行手冊應當包括相關政策和程序。

(b)運營人應當在其主運行基地或者局方同意的其他地方保存一套運行手冊,并為負責管理該運營人的局方機構提供一套運行手冊。

(c)按照本條(a)款制定的運行手冊中的規(guī)定不得違反涉及民航管理的規(guī)章、在國外實施運行時涉及的外國法規(guī)或者運營人的運行規(guī)范。

(d)實施運行的飛行、維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員應當持有一套運行手冊或者運行手冊中與其工作相關的部分,每位工作人員應當用運營人新增或者更改的內容及時更新自身的運行手冊。

(e)除本條(f)款規(guī)定的情況外,運營人運行航空器離開其主運行基地時應當攜帶運行手冊中供相應的飛行、維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員使用的相關部分。

(f)如果在備有運營人運行手冊的指定維修地點對航空器進行檢查或者維修的,則在飛往這些指定地點時不需要隨機攜帶運行手冊。

(g)每個作過更改的運行手冊頁面上均應當標明最近一次更改的日期。

第136.55條?運行手冊的內容

除經局方批準外,運營人應當按照其實際的運行情況,在運行手冊中包括下列內容:

(a)確保遵守航空器重量和平衡限制的程序。

(b)運營人的運行規(guī)范或者運行規(guī)范相關部分的摘錄,包括經批準使用的航空器、機組的組成以及批準的運行種類。

(c)事故報告程序。

(d)確保機長了解航空器已經完成要求的維修并得到重返運行放行批準的程序。

(e)報告和記錄機長在飛行前、飛行中和飛行后發(fā)現的機械不正常情況的程序。

(f)機長確認上次飛行中發(fā)現的機械不正常情況或者缺陷是否修復或者推遲修復的程序。

(g)機長在航空器需要在非計劃地點進行維修和獲取服務時需要遵守的程序。

(h)儀表或者設備不工作時的運行程序,以及特定類型的運行所需的設備在航路上發(fā)生故障或者失效時,判斷是否放行和繼續(xù)飛行的程序。

(i)航空器加油、清除燃油污染、防火(包括靜電防護),以及加油期間管理和保護乘客所需遵守的程序。

(j)必要時,機長按照CCAR-91部第91.511條的要求對乘客進行安全講解時需遵守的程序。

(k)確保遵守應急程序的程序,包括在緊急情況下機組必需成員的職責分工和應急撤離時的職責分工。

(l)緊急情況下將需要他人協(xié)助的乘客撤離至出口應當遵守的程序。

(m)考慮起飛、著陸和航路等條件因素進行性能計劃的程序。

(n)符合局方規(guī)定的保存和查詢維修記錄的合適系統(tǒng)(包括電子系統(tǒng))。

(o)由運營人發(fā)出的或者局方要求的有關運行的其他程序和政策指令。

第136.57條?駕駛員的資格要求和飛行時間限制

(a)運營人應當使用符合下列要求的駕駛員:

(1)持有按照《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guī)則》(以下稱為CCAR-61部)頒發(fā)的商用駕駛員執(zhí)照或者以上等級或者簽注的執(zhí)照。

(2)根據其所參加的運行的種類,滿足本規(guī)則其他章和CCAR-61部中規(guī)定的其他相應要求。

(b)運營人使用駕駛員,應當滿足下列飛行時間限制要求:

(1)除經局方批準外,每日飛行時間不超過10小時。

(2)任何7個連續(xù)日歷日內飛行時間不超過40小時。

(3)每個日歷月內的飛行時間不超過120小時。

(4)每個日歷年內的飛行時間不超過1400小時。

第136.59條?人員要求

(a)運營人指定的作業(yè)負責人應當接受局方組織的下列知識和技術的考試,當所實施的農林噴灑作業(yè)飛行不包括藥品噴灑作業(yè)時,考試內容可以不包括本款(1)項(ii)目至(iv)目所規(guī)定的知識;但是當局方得到了該作業(yè)負責人以往的作業(yè)飛行記錄,了解到該作業(yè)負責人在安全作業(yè)飛行方面和噴灑農藥或者化學藥劑方面不存在技能問題時,可以不要求該作業(yè)負責人進行知識和技能的考試:

(1)理論知識:

(i)開始作業(yè)飛行前應當完成的工作步驟,包括作業(yè)區(qū)的勘察。

(ii)安全處理有毒藥品的知識及要領和正確處理使用過的有毒藥品容器的方法。

(iii)農藥與化學藥品對植物、動物和人員的影響和作用,重點在計劃運行中常用的藥物以及使用有毒藥品時應當采取的預防措施。

(iv)人體在中毒后的主要癥狀,應當采取的緊急措施和醫(yī)療機構的位置。

(v)所用航空器的飛行性能和操作限制。

(vi)航空器超低空作業(yè)刮碰線纜風險識別和管控方法。

(vii)安全飛行和作業(yè)程序。

(2)飛行技能,以航空器的最大起飛全重完成下列操作動作:

(i)在短跑道或者松軟跑道起飛(僅對飛機和自轉旋翼機)。

(ii)飛至作業(yè)區(qū)。

(iii)進入噴灑作業(yè)。

(iv)作業(yè)線飛行。

(v)拉升轉彎。

(vi)直升機快速急停。

(b)運營人應當確保實施農林噴灑作業(yè)飛行的每一人員明確自己在作業(yè)飛行中的任務和職責。

(c)實施農林噴灑作業(yè)飛行的民用航空器機長應當持有適合于其所飛航空器和所實施的作業(yè)飛行的執(zhí)照和等級,并且應當符合本條(a)款中關于理論知識和飛行技能的要求。作業(yè)負責人應當保證航空器機長符合本條(a)款的要求。航空器機長在首次執(zhí)行農林噴灑作業(yè)飛行任務之前,應當向作業(yè)負責人演示其為符合本條(a)款要求所具備的能力,但是當作業(yè)負責人得到了該機長以往的作業(yè)飛行記錄,了解到該機長在安全作業(yè)飛行方面和噴灑農藥或者化學藥劑方面不存在技能問題時,可以不要求該機長進行知識和技能的演示。

第136.61條?航空器要求

進行農林噴灑作業(yè)飛行的航空器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a)適航審定為正常類、實用類或特技類航空器,并具備安全完成作業(yè)需要的機動飛行的能力。

(b)農林噴灑作業(yè)設備獲得了適航審定的安裝批準。

第136.63條?私用農林噴灑作業(yè)飛行的限制

實施私用農林噴灑作業(yè)飛行應當遵守下列限制:

(a)不得為取酬而運行。

(b)不得在人口稠密區(qū)上空作業(yè)。

(c)除非得到財產或者土地的擁有、支配或者管理者允許,不得在其他人員或者單位擁有、支配或者管理的財產或者土地上空作業(yè)。

第136.65條?噴灑限制

實施噴灑作業(yè)時,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避免噴灑的物體對地面的人員和財產安全造成危害。

第136.67條?安全帶和肩帶的使用

按本章進行農林噴灑作業(yè)飛行的駕駛員應當系好安全帶和肩帶,但是當肩帶的使用影響其履行作業(yè)飛行的職責時除外。

第136.69條?偏離機場起落航線的飛行

對于農林噴灑作業(yè)飛行的航空器,機長在取得管制塔臺同意后,可以偏離該機場正常起落航線進行起飛和著陸,但是應當避讓該機場正常飛行的航空器。

第136.71條?在非人口稠密區(qū)的作業(yè)飛行

在非人口稠密區(qū)實施農林噴灑作業(yè)飛行時,當航空器機長確認作業(yè)飛行不會對地面人員和財產造成危害時,可以駕駛航空器進行低于離地高度150米,或者距人員、船只、車輛和建筑物小于150米的飛行。

第136.73條?在人口稠密區(qū)的作業(yè)飛行

(a)只有滿足下列條件時,航空器機長方可駕駛航空器以農林噴灑作業(yè)所需的飛行高度在人口稠密區(qū)上空進行農林噴灑作業(yè)飛行:

(1)對地面人員和財產的安全采取了足夠的保護措施。

(2)符合本條(b)款的要求。

(b)在人口稠密區(qū)上空進行農林噴灑作業(yè)飛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作業(yè)飛行區(qū)域的政府部門要求,取得相應的書面批準(如適用)。

(2)通過有效的方式,如報紙、電視或者電臺等,向公眾發(fā)出作業(yè)飛行通知。

(3)向對作業(yè)區(qū)域有管轄權的地方飛行標準部門遞交完整的作業(yè)飛行計劃并獲得批準。該計劃應當包括障礙物對飛行的影響、航空器緊急降落能力和與空中交通管制的協(xié)調等方面內容。

(4)單發(fā)航空器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i)除直升機外,任何人不得在人口稠密區(qū)上空做載重起飛和拉升轉彎。

(ii)除實際噴灑作業(yè)(包括進入和離開作業(yè)區(qū))需要外,在人口稠密區(qū)上空不得低于CCAR-91部第91.325條(b)款規(guī)定的飛行高度飛行。

(iii)在人口稠密區(qū)上空作業(yè)飛行(包括進入和離開作業(yè)區(qū))時應當保持適當的航跡和高度,使航空器在應急著陸時不會危及地面人員和財產安全。

(5)多發(fā)航空器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i)在人口稠密區(qū)駕駛多發(fā)飛機起飛時應當符合下述條件,在該條件下,當飛機以所有發(fā)動機工作在正常起飛功率起飛時,從起飛開始到某一時刻的任何一點,都能使飛機在跑道的有效長度之內完全停止,如加速—停止距離數據所證明。上述某一時刻是指飛機到達105%的一臺關鍵發(fā)動機停車最小操縱速度,或者115%的起飛形態(tài)無動力失速速度,兩者中較大者這一時刻。為滿足上述要求,起飛數據可以基于靜風條件,并且在跑道上坡坡度小于1%(含)時,可以不作修正。此處跑道坡度是指跑道兩端標高的差值除以跑道總長度所得的值。當跑道上坡坡度超過1%時,跑道的有效長度應當按每1%的上坡坡度減少20%計算。

(ii)在人口稠密區(qū)駕駛多發(fā)飛機起飛時的重量不得大于下述重量,在該重量下,當一臺關鍵發(fā)動機失效時,在高于作業(yè)地區(qū)最高地面或者最高障礙物之上至少300米(1000英尺),或者修正海平面氣壓高度1500米(5000英尺),兩者中取大值,還能以至少0.254米/秒(50英尺/分)的上升率上升。在進行上述計算時,可以假定失效發(fā)動機的螺旋槳處于最小阻力位置,襟翼和起落架處在最有利位置,失效之外的其他發(fā)動機以可用的最大連續(xù)功率工作。

(iii)除進行實際噴灑作業(yè)(包括拉升轉彎、進入和離開作業(yè)區(qū))的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操作多發(fā)航空器在人口稠密區(qū)上空以低于CCAR-91部第91.325條(b)款規(guī)定的高度飛行。

第136.75條?對在人口稠密區(qū)上空作業(yè)飛行的駕駛員和航空器的要求

(a)在人口稠密區(qū)上空實施作業(yè)飛行的駕駛員和航空器應當滿足本條要求。

(b)航空器的機長應當至少具備以下飛行經歷:

(1)在該型號航空器上作為機長已至少飛行25小時,其中至少10小時飛行時間是在前12個日歷月內獲得的。

(2)已有100小時作為機長實施噴灑作業(yè)的飛行經歷。

(c)除直升機之外的航空器,應當裝備可以在45秒內將最大裝載量的農用物質至少釋放一半的設備。如果航空器裝備了料箱或者漏斗的整體釋放裝置,還應當安裝防止駕駛員或者其他機組成員無意將料箱或者漏斗釋放的預防裝置。

D章??直升機機外載荷作業(yè)飛行

第136.81條?適用范圍

(a)本章規(guī)定了對實施機外載荷運行的直升機的特殊適航審定要求和對直升機機外載荷作業(yè)飛行的運行要求。

(b)進行直升機機外載荷作業(yè)飛行的特殊商業(yè)運營人,應當在其運行合格證或者運行規(guī)范中得到局方允許其進行直升機機外載荷作業(yè)飛行的運行種類批準。此外,還應當根據本規(guī)則第136.105條、第136.109條和第136.111條要求,在其運行規(guī)范中取得局方對直升機與載荷組合級別的批準。

(c)本章不適用于下列情況:

(1)直升機制造廠家研制機外載荷構件時。

(2)制造廠家依照本章要求、《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guī)定》(以下稱為CCAR-27部)或者《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guī)定》(以下稱為CCAR-29部)的相關規(guī)定對所使用的設備進行符合性演示。

(3)依照本章要求實施運行的單位和個人為滿足本章要求進行的符合性演示。

(4)為準備符合性演示所進行的飛行訓練。

第136.83條?運營人的記錄保存

(a)運營人應當在其主運行基地或者局方同意的其他地方保存下列資料,并接受局方檢查:

(1)運營人的運行規(guī)范。

(2)為運行中所使用的每位駕駛員單獨建立的記錄,該記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i)駕駛員的身份信息;

(ii)駕駛員持有的執(zhí)照(類別和編號)和等級;

(iii)駕駛員航空經歷,包括各種訓練、考試和檢查的實施時間和結果,上述內容可以用于判斷駕駛員在本規(guī)則運行中駕駛航空器的資格;

(iv)駕駛員當前的職責和被委派執(zhí)行該職責的日期;

(v)駕駛員持有的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限和級別;

(vi)駕駛員飛行時間的詳細記錄,以用于判斷其是否遵守本規(guī)則第136.89條規(guī)定的飛行時間限制;

(vii)由于健康原因或者喪失資格被解除駕駛員職責的行為。

(b)運營人應當將本條(a)款(2)項要求的記錄保存至少12個月。如果使用的駕駛員不再參與該運營人的運行,本條(a)款(2)項要求的記錄從該駕駛員退出運行之日起保存至少12個月。

(c)對于運行運輸類飛機或者渦輪動力多發(fā)飛機的運營人,還應當按照CCAR-91部第91.527條的要求進行記錄保存。

(d)本條要求的記錄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局方同意的方式進行保存。

第136.85條?運行手冊要求

(a)運營人應當為其實施運行的飛行、維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員制定運行手冊,并按照實際情況對手冊進行及時更新。運行手冊應當包括相關政策和程序。

(b)運營人應當在其主運行基地或者局方同意的其他地方保存一套運行手冊,并為負責管理該運營人的局方機構提供一套運行手冊。

(c)按照本條(a)款制定的運行手冊中的規(guī)定不得違反涉及民航管理的規(guī)章、在國外實施運行時涉及的外國法規(guī)或者運營人的運行規(guī)范。

(d)實施運行的飛行、維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員應當持有一套運行手冊或者運行手冊中與其工作相關的部分,每位工作人員應當用運營人新增或者更改的內容及時更新自身的運行手冊。

(e)除本條(f)款規(guī)定的情況外,運營人運行航空器離開其主運行基地時應當攜帶運行手冊中供相應的飛行、維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員使用的相關部分。

(f)如果在備有運營人運行手冊的指定維修地點對航空器進行檢查或者維修的,則在飛往這些指定地點時不需要隨機攜帶運行手冊。

(g)每個作過更改的運行手冊頁面上均應當標明最近一次更改的日期。

第136.87條?運行手冊的內容

除經局方批準外,運營人應當按照其實際的運行情況,在運行手冊中包括下列內容:

(a)確保遵守航空器重量和平衡限制的程序。

(b)運營人的運行規(guī)范或者運行規(guī)范相關部分的摘錄,包括經批準使用的航空器、機組的組成以及批準的運行種類。

(c)事故報告程序。

(d)確保機長了解航空器已經完成要求的維修并得到重返運行放行批準的程序。

(e)報告和記錄機長在飛行前、飛行中和飛行后發(fā)現的機械不正常情況的程序。

(f)機長確認上次飛行中發(fā)現的機械不正常情況或者缺陷是否修復或者推遲修復的程序。

(g)機長在航空器需要在非計劃地點進行維修和獲取服務時需要遵守的程序。

(h)儀表或者設備不工作時的運行程序,以及特定類型的運行所需的設備在航路上發(fā)生故障或者失效時,判斷是否放行和繼續(xù)飛行的程序。

(i)航空器加油、清除燃油污染、防火(包括靜電防護),以及加油期間管理和保護乘客所需遵守的程序。

(j)必要時,機長按照CCAR-91部第91.511條的要求對乘客進行安全講解時需遵守的程序。

(k)確保遵守應急程序的程序,包括在緊急情況下機組必需成員的職責分工和應急撤離時的職責分工。

(l)緊急情況下將需要他人協(xié)助的乘客撤離至出口應當遵守的程序。

(m)考慮起飛、著陸和航路等條件因素進行性能計劃的程序。

(n)符合局方規(guī)定的保存和查詢維修記錄的合適系統(tǒng)(包括電子系統(tǒng))。

(o)由運營人發(fā)出的或者局方要求的有關運行的其他程序和政策指令。

第136.89條?駕駛員的資格要求和飛行時間限制

(a)運營人應當使用符合下列要求的駕駛員:

(1)持有按照CCAR-61部頒發(fā)的商用駕駛員執(zhí)照或者以上等級或者簽注的執(zhí)照。

(2)根據其所參加的運行的種類,滿足本規(guī)則其他章和CCAR-61部中規(guī)定的其他相應要求。

(b)運營人使用駕駛員,應當滿足下列飛行時間限制要求:

(1)除經局方批準外,每日飛行時間不超過10小時。

(2)任何7個連續(xù)日歷日內飛行時間不超過40小時。

(3)每個日歷月內的飛行時間不超過120小時。

(4)每個日歷年內的飛行時間不超過1400小時。

第136.91條?直升機

對于實施機外載荷作業(yè)飛行的直升機,直升機和外掛物吊掛設備組合應當滿足CCAR-27部或者CCAR-29部的相關要求并通過型號合格審定。

第136.93條?人員要求

(a)實施直升機機外載荷作業(yè)運行的運營人至少有一名駕駛員持有商用或者航線運輸駕駛員執(zhí)照,并具有適合于本規(guī)則第136.91條所述直升機的航空器等級。

(b)實施直升機機外載荷作業(yè)運行的運營人應當指定一名駕駛員作為總飛行師負責實施直升機機外載荷作業(yè)運行,還可以在必要時指定一名副總飛行師,以便在總飛行師不在時行使總飛行師的職責??傦w行師和副總飛行師應當經局方認可、持有本條(a)款所述的執(zhí)照和等級并且滿足本規(guī)則第136.95條的要求。

(c)實施直升機機外載荷作業(yè)運行的運營人在更換總飛行師和副總飛行師時,應當及時向其運行合格證管理局飛行標準部門報告??傦w行師或者副總飛行師停止工作后,除非得到局方特殊批準,應當在30日內指定新的符合(b)款要求的總飛行師或者副總飛行師,否則應當停止直升機機外載荷作業(yè)運行。

第136.95條?知識和技能要求

(a)除本條(d)款規(guī)定外,按照本規(guī)則第136.93條(b)款指定的總飛行師和副總飛行師應當具備本條(b)款和(c)款要求的知識和技能,并通過局方的考試。

(b)需考試的理論知識(口試或者筆試)包括下列各項:

(1)作業(yè)飛行前應當完成的工作步驟,包括作業(yè)區(qū)的勘察。

(2)物體裝載、索系、固定的正確方法。

(3)所用直升機按經批準的操作程序和限制實施運行時的性能。

(4)飛行機組和地面人員操作指南。

(5)相應的直升機與載荷組合飛行手冊。

(c)飛行技能的考試應當包括運營人申請的每一載荷級別的直升機的下列機動動作:

(1)起飛和著陸。

(2)懸停時的方向控制。

(3)從懸停狀態(tài)下增速。

(4)在作業(yè)速度下的飛行。

(5)進入著陸或者作業(yè)區(qū)。

(6)將機外載荷物移至投放位置的操作。

(7)如安裝絞車用于升降載荷,應演示絞車的操作。

(d)如果局方根據總飛行師或者副總飛行師在直升機機外載荷作業(yè)的先前經驗和安全記錄,認為其具有足夠的知識和技能,則可不要求其參加本條(a)款要求的考試。

第136.97條?直升機與載荷組合的級別劃分

直升機與載荷組合(包括外部載荷固定裝置),按下列規(guī)定分為A、B、C、D級:

(a)A級直升機與載荷組合:外部載荷物不能被自由移動和投放,并且不能低于起落架而觸地。

(b)B級直升機與載荷組合:外部載荷物可以被投放,在直升機作業(yè)飛行期間載荷物可以從地面或者水面被提起。

(c)C級直升機與載荷組合:外部載荷物可以被投放,在直升機作業(yè)飛行期間外部載荷物與地面或者水面保持接觸。

(d)D級直升機與載荷組合:局方特別批準的不屬于A、B、C任何一級的組合,包括涉及外部搭載或者延伸的人員載荷。

第136.99條?操作規(guī)則

(a)任何人不準在沒有直升機與載荷組合手冊或者違反第136.111條規(guī)定的內容的情況下實施直升機機外載荷作業(yè)飛行。

(b)進行直升機機外載荷作業(yè)飛行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使用的直升機符合本規(guī)則第136.91條要求。

(2)直升機和直升機與載荷組合在運營人合格證或者運行規(guī)范中得到批準。

(c)當操作人員使用同一級別直升機,但外部載荷物的構型與該操作人員以前操作過的構型有極大區(qū)別時(無論直升機與載荷組合是否級別相同),該操作人員應當謹慎操作,避免對地面人員和財產造成危害。由局方確定是否對此類操作的直升機與載荷組合實行跟蹤檢查,如檢查,內容應當包括:

(1)確定直升機與載荷組合的重量和重心位置在批準的限制之內,外部載荷安全系牢,外部載荷物不影響緊急設備的釋放功能。

(2)做一次起飛,確認操作性是否滿意。

(3)懸停時確認有足夠的方向控制。

(4)向前做一次加速飛行來確定直升機不會出現無法控制或者危險的姿態(tài)。

(5)向前飛行時,檢查外部載荷物是否有危險的擺動,當駕駛員看不到機外載荷物時,其他機組成員或者地面人員可以進行此項檢查并向駕駛員發(fā)出信號。

(6)增加前飛速度,確認在操作速度上不會出現危險擺動或者危險氣動抖動。

(d)盡管本規(guī)則有限制,如果實施的機外載荷作業(yè)飛行不會對地面人員和財產造成危害并且滿足下列條件,仍可在人口稠密區(qū)進行作業(yè)飛行:

(1)實施作業(yè)飛行的人員應當制定符合局方要求的完整作業(yè)飛行計劃,并與有管轄權的地方飛行標準部門進行協(xié)調。計劃中應當包括與人口稠密區(qū)負責單位簽署的飛行期間禁止人員入內的協(xié)議,空中交通管制的協(xié)調和詳細的飛行線路和高度圖。

(2)每次飛行應當按照一定的高度和航跡,在緊急情況下保證可釋放物得到釋放、直升機可著陸并且對地面人員和財產不造成危害。

(e)除本規(guī)則第136.105條規(guī)定外,如果機外載荷作業(yè)飛行不會造成對地面人員和財產的危害,仍可以進行低于地表高度150米和接近人員、船只、車輛和建筑物小于150米的機外載荷作業(yè)飛行必要的進離場、作業(yè)必需的載荷物體位移的操作。

(f)除經局方特殊批準外,任何人不得在儀表飛行規(guī)則下實施直升機機外載荷的作業(yè)飛行。任何時候,不準許將人員作為外部載荷物挾帶,在儀表飛行規(guī)則下飛行。

第136.101條?運載人員

(a)在進行直升機機外載荷作業(yè)飛行時,不得運載下列人員之外的人員:

(1)飛行機組成員。

(2)接受訓練的機組成員。

(3)完成機外載荷作業(yè)有關任務所必需的乘員。

(b)起飛前,機長應當確保機上所有乘員接受了有關機外載荷作業(yè)飛行期間所遵循的程序(包括正常、非正常、應急程序)和所使用的設備的簡介。

第136.103條?機組成員訓練、近期經歷和檢查的要求

(a)實施直升機機外載荷作業(yè)的飛行機組成員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根據本規(guī)則第136.95條的要求,通過局方有關直升機與載荷組合的相關知識和技能的考試??傦w行師和副總飛行師以外的駕駛員的考試,可由總飛行師或者副總飛行師進行。

(2)隨身攜帶證明其符合本條(a)款(1)項要求的證明或者飛行經歷記錄本。

(b)實施D級直升機與載荷組合的直升機機外載荷作業(yè)飛行的飛行機組成員,應當在前12個日歷月內成功完成經批準的初始或者復訓訓練大綱的訓練。

(c)飛行機組成員如果在前12個日歷月內,在相同直升機與載荷組合的相同型別直升機上作過直升機機外載荷操作,則可免除本條(b)款要求的復訓。

第136.105條?飛行特性要求

(a)實施直升機機外載荷作業(yè)飛行的運營人應當按照本條(b)款的相應要求接受飛行操作檢查,向局方證明其所用的直升機與載荷組合具有良好的飛行特性。在進行飛行操作檢查時,外部載荷物(包括外部載荷連接裝置)的重量應當是運營人申請批準的最大重量。

(b)飛行操作檢查應當至少包括下列飛行動作:

(1)起飛和著陸。

(2)懸停時具有足夠的方向操縱性。

(3)從懸停狀態(tài)下增速。

(4)在多個空速上平飛,直至申請批準的最大空速。

(5)外部載荷物掛接的操作。

(6)相應提升設備的使用。

(7)在可能遇見的飛行操作條件下,機動飛行至外部載荷物釋放位置,使用每一種快速機載釋放裝置釋放外部載荷物。

第136.107條?結構和設計

(a)機外載荷連接裝置和快速釋放裝置應當按照CCAR-27部、CCAR-29部或者《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guī)定》(以下稱為CCAR-21部)的相應規(guī)定獲得批準。

(b)直升機與載荷組合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該直升機型號合格審定批準的最大重量。在所有的載荷條件下,重心的位置應當位于該直升機型號合格審定確定的范圍之內。對于C級直升機與載荷組合,應當確定載荷力的大小和方向,在該力的作用之下,重心位置仍能保持在規(guī)定的范圍之內。

第136.109條?操作極限

除直升機飛行手冊和局方規(guī)定的操作極限外,實施直升機機外載荷作業(yè)飛行的運營人應當在直升機與載荷組合飛行手冊中至少規(guī)定下列限制:

(a)該直升機與載荷組合只能在按照本規(guī)則第136.107條(b)款制定的重量和重心限制之內方可運行。

(b)當機外載荷的重量超過了本規(guī)則第136.105條和第136.107條規(guī)定的重量時,該直升機與載荷組合不得運行。

(c)該直升機與載荷組合的空速不得超過本規(guī)則第136.105條(b)款規(guī)定的最大空速。

(d)任何人不得使用適航審定為限制類的直升機在人口稠密區(qū)、繁忙航路和有航班活動期間的公共航空運輸機場附近進行直升機機外載荷作業(yè)飛行。

(e)只有符合下列條件時方可實施D級直升機與載荷組合的運行:

(1)所用直升機的操作重量應當符合A類性能直升機型號合格審定要求,并且滿足1級性能運行要求。

(2)該直升機應當裝備可供機組必需成員之間直接進行雙向無線電通話的設備。

(3)人員升降設備應當符合適航審定要求。

(4)升降設備應當具有應急釋放裝置,該裝置的釋放操作應當由兩個完全不同的動作組成。

第136.111條?直升機與載荷組合飛行手冊

實施直升機機外載荷作業(yè)飛行的運營人應當制定直升機與載荷組合飛行手冊并呈送局方審核。該手冊應當根據CCAR-27部和CCAR-29部中有關直升機飛行手冊的規(guī)定進行編寫。無需將高度—速度包線數據列為操作限制。手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a)操作限制、程序(正常和應急)、性能和本章要求的其他信息。

(b)根據第136.105條、第136.107條證實適航的直升機與載荷組合的級別。

(c)在直升機與載荷組合飛行手冊的有關信息章節(jié)中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操作特定直升機與載荷組合時發(fā)現的獨有特性。

(2)直升機與載荷組合的靜電防護措施。

(3)直升機機外載荷安全運行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136.113條?標志和標牌

下列標志和標牌應當固定在醒目的位置,并且不易被擦損和遮蓋:

(a)在駕駛艙或者機艙內的標牌應當載明該直升機被批準的直升機與載荷組合的級別和第136.109條(a)款所規(guī)定的載運限制。

(b)處于機外載荷連接裝置旁的標牌、標志或者說明應當載明第136.109條(c)款作為操作限制所確定的最大機外載荷重量。

E章??跳傘服務飛行

第136.121條?運營人的記錄保存

(a)運營人應當在其主運行基地或者局方同意的其他地方保存下列資料,并接受局方檢查:

(1)運營人的運行規(guī)范。

(2)運營人為運行中所使用的每位駕駛員單獨建立的記錄,該記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i)駕駛員的身份信息;

(ii)駕駛員持有的執(zhí)照(類別和編號)和等級;

(iii)駕駛員航空經歷,包括各種訓練、考試和檢查的實施時間和結果,上述內容可以用于判斷駕駛員在本規(guī)則運行中駕駛航空器的資格;

(iv)駕駛員當前的職責和被委派執(zhí)行該職責的日期;

(v)駕駛員持有的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限和級別;

(vi)駕駛員飛行時間的詳細記錄,以用于判斷其是否遵守本規(guī)則第136.127條規(guī)定的飛行時間限制;

(vii)由于健康原因或者喪失資格被解除駕駛員職責的行為。

(3)關于下列內容的疊傘記錄:

(i)每個降落傘的每次疊傘日期、地點及疊傘負責人;

(ii)每個降落傘存在的任何破損描述及處置程序和措施。

(b)特殊商業(yè)運營人必須將本條(a)款(2)項、(a)款(3)項和(a)款(4)項要求的記錄保存至少12個月。如果使用的駕駛員不再參與該運營人的運行,本條(a)款(2)項和(a)款(3)項要求的記錄從該駕駛員退出運行之日起保存至少12個月。

(c)對于運行運輸類飛機或者渦輪動力多發(fā)飛機的運營人,還應當按照CCAR-91部第91.527條的要求進行記錄保存。

(d)本條要求的記錄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局方同意的方式進行保存。

第136.123條?運行手冊要求

(a)運營人應當為其實施運行的飛行、維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員制定運行手冊,并按照實際情況對手冊進行及時更新。運行手冊應當包括相關政策和程序。

(b)運營人應當在其主運行基地或者局方同意的其他地方保存一套運行手冊,并為負責管理該運營人的局方機構提供一套運行手冊。

(c)按照本條(a)款制定的運行手冊中的規(guī)定不得違反涉及民航管理的規(guī)章、在國外實施運行時涉及的外國法規(guī)或者運營人的運行規(guī)范。

(d)實施運行的飛行、維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員應當持有一套運行手冊或者運行手冊中與其工作相關的部分,每位工作人員應當用運營人新增或者更改的內容及時更新自身的運行手冊。

(e)除本條(f)款規(guī)定的情況外,運營人運行航空器離開其主運行基地時應當攜帶運行手冊中供相應的飛行、維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員使用的相關部分。

(f)如果在備有運營人運行手冊的指定維修地點對航空器進行檢查或者維修的,則在飛往這些指定地點時不需要隨機攜帶運行手冊。

(g)每個作過更改的運行手冊頁面上均應當標明最近一次更改的日期。

第136.125條?運行手冊的內容

除經局方批準外,運營人應當按照其實際的運行情況,在運行手冊中包括下列內容:

(a)確保遵守航空器重量和平衡限制的程序。

(b)運營人的運行規(guī)范或者運行規(guī)范相關部分的摘錄,包括經批準使用的航空器、機組的組成以及批準的運行種類。

(c)事故報告程序。

(d)確保機長了解航空器已經完成要求的維修并得到重返運行放行批準的程序。

(e)報告和記錄機長在飛行前、飛行中和飛行后發(fā)現的機械不正常情況的程序。

(f)機長確認上次飛行中發(fā)現的機械不正常情況或者缺陷是否修復或者推遲修復的程序。

(g)機長在航空器需要在非計劃地點進行維修和獲取服務時需要遵守的程序。

(h)儀表或者設備不工作時的運行程序,以及特定類型的運行所需的設備在航路上發(fā)生故障或者失效時,判斷是否放行和繼續(xù)飛行的程序。

(i)航空器加油、清除燃油污染、防火(包括靜電防護),以及加油期間管理和保護乘客所需遵守的程序。

(j)必要時,機長按照CCAR-91部第91.511條的要求對乘客進行安全講解時需遵守的程序。

(k)確保遵守應急程序的程序,包括在緊急情況下機組必需成員的職責分工和應急撤離時的職責分工。

(l)緊急情況下將需要他人協(xié)助的乘客撤離至出口應當遵守的程序。

(m)考慮起飛、著陸和航路等條件因素進行性能計劃的程序。

(n)符合局方規(guī)定的保存和查詢維修記錄的合適系統(tǒng)(包括電子系統(tǒng))。

(o)由運營人發(fā)出的或者局方要求的有關運行的其他程序和政策指令。

第136.127條?駕駛員的資格要求和飛行時間限制

(a)運營人應當使用符合下列要求的駕駛員:

(1)持有按照CCAR-61部頒發(fā)的商用駕駛員執(zhí)照或者以上等級或者簽注的執(zhí)照。

(2)根據其所參加的運行的種類,滿足本規(guī)則其他章和CCAR-61部中規(guī)定的其他相應要求。

(b)運營人使用駕駛員,應當滿足下列飛行時間限制要求:

(1)除經局方批準外,每日飛行時間不超過10小時。

(2)任何7個連續(xù)日歷日內飛行時間不超過40小時。

(3)每個日歷月內的飛行時間不超過120小時。

(4)每個日歷年內的飛行時間不超過1400小時。

第136.129條?機長的資格要求

在跳傘服務飛行中擔任航空器機長的駕駛員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a)至少持有帶合適類別等級和級別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zhí)照,以及在需要時,帶有適合于該航空器的型別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zhí)照。

(b)當運行飛機時,至少具有350小時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

(c)對于首次在跳傘服務飛行中某種型號航空器上擔任機長的駕駛員,應當完成針對該型號航空器至少下列內容的訓練:

(1)地面訓練:

(i)飛行前檢查程序。

(ii)航空器限制。

(iii)重量與平衡,包括:起飛性能計算、飛行中重心變化、著陸形態(tài)確定。

(iv)低速飛行,包括:最小速度飛行、打開和關閉跳傘艙門(必要時)、失速的識別和改出。

(v)應急程序,包括:常用的應急程序、跳傘活動引發(fā)的應急程序。

(vi)航空器適航性的確定,包括:維修要求和程序、最低設備清單(必要時)。

(vii)發(fā)動機失效后的最佳滑翔比速度。

(2)飛行訓練:

(i)特定商載下的起飛和著陸。

(ii)跳傘過程中的重心變化。

(iii)失速和螺旋(必要時)的識別和改出。

(iv)跳傘過程中構型變化,包括擦機尾的預防程序。

第136.131條?跳傘教練要求

(a)實施跳傘服務飛行的運營人應確認跳傘教練滿足下列要求:

(1)具有至少3年的跳傘經歷。

(2)使用翼傘完成至少500次跳傘經歷。

(3)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團體組織或境外合法團體組織頒發(fā)的雙人跳傘資質證明。

(4)圓滿完成由運營人或降落傘生產廠家組織的針對擬使用的雙人跳傘裝置的知識和操作培訓。

第136.133條?登機前對乘客跳傘員的簡介

每次登機前,運營人應當確認跳傘教練已向乘客跳傘員完成緊急情況下相關程序的口頭簡介,該簡介應當包括飛行中、跳出航空器時、自由下落階段、開傘階段、準備接地階段的應急程序。如果使用的降落傘配備了手動主傘開傘設備,應當通過簡介使乘客跳傘員掌握該設備的使用方法。

第136.135條?跳傘裝置要求

實施跳傘服務飛行的運營人應當確認雙人跳傘裝置滿足下列要求:

(a)主傘應當配備單點釋放系統(tǒng),且在跳傘教練使用前已由運營人指定的疊傘員按照規(guī)定的方法和程序包傘,包好的傘應當在180日內使用。

(b)備份傘應當由運營人指定的疊傘員按照規(guī)定的方法和程序包傘,包好的傘的有效期視材料而定:

(1)由尼龍、人造絲或者其他類似合成纖維,或者由抗霉損與抗腐蝕材料制成的傘衣、傘繩和背帶而組成的降落傘系統(tǒng)的包裝有效期為180日;

(2)由絲織綢、柞絲綢或者其他天然纖維以及本條(b)款(1)項規(guī)定之外的材料制成的降落傘系統(tǒng),其包裝有效期為60日。

(c)降落傘配備的自動開傘裝置應當由降落傘生產廠家認可,并滿足下列要求:

(1)按照降落傘生產廠家的建議進行定期維護。

(2)在每次跳傘活動實施前已按照廠家規(guī)定程序設置在“待命”位置。

第136.137條?疊傘員要求

實施跳傘服務飛行的運營人應當確認疊傘員滿足下列要求:

(a)應當具備本條(b)款要求的知識和技能,并通過運營人組織的考試。

(b)需考試的理論知識包括下列關于降落傘的結構、疊傘、維護以及生產廠家建議程序等各項:

(1)疊傘,包括:要求、準備、檢查、折疊、安放和封口等。

(2)降落傘的使用和保養(yǎng),包括:各部件的功能和組裝、操作和保管、通風和防潮、受力分析等。

(3)降落傘結構的詳細說明,包括:傘繩、背帶、傘包、釋放設備、使用說明等。

(4)降落傘的修護,包括:修護標準、傘包等各部件修護、縫紉修補、縫紉設備要求、清洗方法等。

(5)降落傘的換件,包括:換件標準、各部件的換件方法等。

(c)已在運營人指定的疊傘員指導監(jiān)視下完成至少20次某特定型號降落傘的疊傘工作,并經運營人考核合格;或者連續(xù)獨立完成至少10次某種特定型號降落傘的疊傘工作并已由跳傘教練在非經營的跳傘活動中安全使用。

第136.139條?疊傘設施

為保證疊傘工作的順利完成,實施跳傘服務飛行的運營人應當確認配備下列設施:

(a)能夠提供必要的加熱、照明和通風的獨立合適工作間,以利于降落傘的通風和防潮。

(b)必要充足的疊傘工具和設備,并便于疊傘員存放這些工具和設備。

(c)至少一個5米寬,10米長,表面整潔、干凈的專用平面區(qū)域(或者鋪設墊布),僅用于疊傘工作。

第136.141條?標志和標牌

關于航空器的最大配載及重量分配要求的標志和標牌應當固定在醒目的位置,便于乘員識讀并且不易被擦損和遮蓋。

F章??航空器代管人

第136.151條?適用范圍

(a)本章運行合格審定和運行管理規(guī)則只適用于使用下列航空器進行私用飛行的航空器代管:

(1)適航審定為運輸類渦輪動力多發(fā)飛機;

(2)適航審定為運輸類直升機。

(b)本章為使用航空器代管人所提供的航空服務的航空器所有權人規(guī)定了權利和義務。

第136.153條?本章中使用的術語及其解釋

在本章中使用的術語解釋如下:

(a)代管航空器,是指參加完全產權或者部分產權項目的航空器。在完全產權項目中,所有權人對航空器擁有全部產權;在部分產權項目中,部分產權所有權人擁有航空器的至少一個最低部分產權份額,并將此部分產權份額用于該航空器的干租交換,并簽訂項目協(xié)議。

(b)完全產權項目,是航空器代管人管理航空器的一種組織方式,必須滿足下列所有條件:

(1)代管航空器的所有權人對航空器擁有完全產權。對于通過融資租賃方式一段時間內獨自擁有航空器使用權的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協(xié)議有效期內可視為對航空器擁有完全產權;

(2)所有代管服務僅由一個航空器代管人提供;

(3)簽訂了多年有效的完全產權項目協(xié)議,包括財產所有權、完全產權項目的代管服務等方面的內容。

(c)部分產權項目,是航空器代管人管理航空器的一種組織方式,必須滿足下列所有條件:

(1)代管航空器由一個或者一個以上部分產權所有權人擁有,并且至少有一架航空器由不止一個所有權人擁有;

(2)每個所有權人在一架或者一架以上代管航空器上擁有至少一個最低部分產權份額;

(3)所有代管服務僅由一個航空器代管人提供;

(4)所有部分產權所有權人之間簽有相互干租交換航空器的協(xié)議;

(5)簽訂了多年有效的部分產權項目協(xié)議,包括部分財產所有權、部分產權項目的代管服務和代管航空器干租交換協(xié)議等方面的內容。

(d)最低部分產權份額,是指按下列要求確定的產權份額:

(1)對于項目所屬的固定翼亞音速飛機,等于或者大于飛機價值的十六分之一;

(2)對于項目所屬的直升機,等于或者大于直升機價值的三十二分之一。

(e)航空器干租交換協(xié)議,是在部分產權項目中包含的一種用于解決航空器調配問題的協(xié)議。按照該協(xié)議,參加部分產權項目的每個部分產權所有權人,在需要時可以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使用其他所有權人的航空器。

(f)代管服務,是指航空器代管人向所有權人提供的管理及航空專業(yè)服務,該種服務工作至少包括航空器運行安全指導材料的建立和修訂工作,以及針對以下各項所提供的服務:

(1)代管航空器及機組人員的排班;

(2)代管航空器的維修;

(3)為所有權人或者代管人所使用的機組人員提供訓練;

(4)建立和保持記錄。

第136.155條?航空器代管人的權利

航空器代管人可以按照局方頒發(fā)的運行規(guī)范中批準的運行種類、范圍、標準以及附加的條件和限制,本規(guī)則中適用于該代管人的條款的要求,以及其他適用法規(guī)的要求實施運行。

第136.157條?代管協(xié)議

航空器所有權人和航空器代管人之間應當書面明確下列內容:

(a)要求航空器代管人在實施完全產權項目或者部分產權項目時遵守本章所有適用規(guī)定。

(b)航空器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派的代表有權檢查代管人與運行安全有關的各種記錄。

(c)航空器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派的代表有適當的權力進行運行安全方面的審核。

(d)委托航空器代管人作為航空器所有權人的代理機構。對于局方發(fā)送給航空器所有權人的與項目有關的通告,指定代管人為接收這些通告的唯一機構,并且同意局方只將這些通告發(fā)送給作為產權所有權人代理人的航空器代管人。代管人有義務將該通告轉告航空器所有權人。

第136.159條?航空器所有權人使用代管航空器

(a)航空器所有權人不得使用代管航空器從事以取酬為目的的商用飛行。

(b)航空器所有權人使用代管航空器實施私用飛行時,不得收取CCAR-91部第91.501條(d)款規(guī)定之外的費用。

(c)在部分產權項目中,部分產權所有權人擁有一架代管航空器的最低部分產權份額后,在整個多年有效的項目協(xié)議生效期間,所有權人使用代管航空器的小時數之和不得超出該所有權人所擁有的產權份額所對應的小時數。

第136.161條?航空器所有權人的航空器使用控制責任

(a)如果滿足下列所有條件,航空器所有權人對代管航空器具有使用控制權:

(1)航空器所有權人按照第136.157條至第136.163條規(guī)定的限制,具有控制代管航空器的權利;

(2)航空器所有權人已經發(fā)出了使用代管航空器載運其指定的乘客或者物品的指令;

(3)代管航空器正在載運前項所述的乘客或者物品。

(b)當代管航空器被用于管理目的,如進行演示飛行、調機飛行、維修后驗證飛行或者訓練飛行,并且在航空器上未載運所有權人指定的乘客或者物品時,航空器所有權人不具有使用控制權。

(c)對代管航空器進行使用控制的航空器所有權人應當對遵守本規(guī)則的所有適用規(guī)定負責,包括所有與本次飛行有關的飛行和適航規(guī)定。航空器所有權人可以委托代管人來完成部分或者所有實施航空器運行所需進行的工作,也可以借助代管人的航空專業(yè)技能和管理服務,在這種情況下,航空器所有權人和航空器代管人應當共同遵守規(guī)章要求。

第136.163條?航空器所有權人對使用控制責任的理解和確認

(a)在航空器所有權人和航空器代管人之間首次簽訂項目代管服務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或續(xù)簽了這一協(xié)議時,代管人應當向所有權人闡明其在使用控制方面的責任,航空器所有權人應當完全理解其責任范圍并簽注一份認可其責任的確認書。確認書應當與項目代管服務協(xié)議附在一起。航空器所有權人應當在確認書中聲明,所有權人在按照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使用代管航空器時,認為其對所使用的航空器進行了控制,并且完全清楚其在該項目中的使用控制責任。確認書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的聲明:

(1)航空器所有權人有責任確保遵守所有適用規(guī)定;

(2)如果違反規(guī)定,航空器所有權人有可能受到局方的處罰;

(3)如果發(fā)生傷害人身或者財產的飛行事故,航空器所有權人有可能需要承擔重要責任。所有權人的簽字表明該所有權人已經閱讀、理解并接受確認書中所載的關于其使用控制責任的內容。

(b)航空器代管人應當確保所有權人及其委任的代表能夠查閱確認書。航空器代管人還應當確保局方能夠查閱所有代管航空器的確認書。

第136.165條?航空器代管人在確保遵守規(guī)章方面的責任

航空器代管人應當提供良好的項目代管服務,以保證所有權人在進行使用控制的運行中遵守本章和CCAR-91部中所有適用規(guī)定。

第136.167條?航空器代管人的記錄保存

(a)航空器代管人應當在其主運行基地或者局方同意的其他地方保存下列資料,并接受局方檢查:

(1)航空器代管人的運行規(guī)范。

(2)一份最新的清單,列出局方按照本章審定后批準其在運行中使用的航空器、每架航空器經裝備可以實施的運行(如MNPS、RNP5/10、RVSM等)以及每架航空器的所有權人。

(3)為運行中所使用的每位駕駛員單獨建立的記錄,該記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i)駕駛員的身份信息;

(ii)駕駛員持有的執(zhí)照(類別和編號)和等級;

(iii)駕駛員航空經歷,包括各種訓練、考試和檢查的實施時間和結果,上述內容可以用于判斷駕駛員在本規(guī)則運行中駕駛航空器的資格;

(iv)駕駛員當前的職責和被委派執(zhí)行該職責的日期;

(v)駕駛員持有的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限和級別;

(vi)駕駛員飛行時間的詳細記錄,以用于判斷其是否遵守本規(guī)則第136.191條規(guī)定的飛行時間限制;

(vii)由于健康原因或者喪失資格被解除駕駛員職責的行為。

(b)航空器代管人應當將本條(a)款(2)項要求的記錄保存至少6個月,將本條(a)款(3)項要求的記錄保存至少12個月。如果使用的駕駛員不再參與該航空器代管人的運行,本條(a)款(3)項要求的記錄從該駕駛員退出運行之日起保存至少12個月。

(c)在航空器起飛前,航空器代管人應當制定裝載艙單,并對其準確性負責。機長在收到并核實裝載艙單后方可起飛。艙單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乘客人數。

(2)裝載后航空器的總重。

(3)該次飛行的最大允許起飛重量。

(4)重心限制。

(5)裝載后的航空器重心,但如果航空器根據裝載表或者其他符合局方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裝載,能夠確保裝載后的航空器重心不會超出航空器的限制,則不需要計算真正的重心。在這種情況下,需在艙單上注明,根據裝載表或者其他符合局方規(guī)定的方法,該航空器的重心在限制之內。

(6)航空器的登記號。

(7)本次飛行的始發(fā)地和目的地。

(8)機組成員的姓名及其機組職位。

(d)航空器的機長應當將一份完整的艙單隨飛機攜帶至目的地。航空器代管人應當在其主運行基地或另一符合局方規(guī)定的地點保留艙單至少30個日歷日。

(e)航空器代管人應當為每次飛行提供一份書面文件,在文件中聲明該次飛行的運行控制責任方。機長應當將上述文件隨飛機攜帶至目的地。航空器代管人應當在其主運行基地或另一符合局方規(guī)定的地點保留該文件至少30個日歷日。

(f)本條要求的記錄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局方同意的方式進行保存。

(g)經局方按照CCAR-121部或者CCAR-135部審定合格的航空器代管人,可以使用符合CCAR-121部或者CCAR-135部所要求的記錄來滿足本條的要求。

第136.169條?運行手冊要求

(a)運營人應當為其實施運行的飛行、維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員制定運行手冊,并按照實際情況對手冊進行及時更新。運行手冊應當包括相關政策和程序。如果局方認為由于代管人的運行規(guī)模較小,沒有必要為其飛行、維修或其他地面工作人員制定運行手冊或運行手冊的某些部分,則可以批準代管人偏離本條要求。

(b)航空器代管人應當在其主運行基地或者局方同意的其他地點保存一套運行手冊,并為負責管理該代管人的局方機構提供一套運行手冊。

(c)按照本條(a)款制定的運行手冊中的規(guī)定不得違反涉及民航管理的規(guī)章、在國外實施運行時涉及的外國法規(guī)或者代管人的運行規(guī)范。

(d)實施運行的飛行、維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員應當持有一套運行手冊或者運行手冊中與其工作相關的部分,每位工作人員應當用運營人新增或者更改的內容及時更新自身的運行手冊。

(e)除本條(f)款規(guī)定的情況外,運營人運行航空器離開其主運行基地時應當攜帶運行手冊中供相應的飛行、維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員使用的相關部分。

(f)如果在備有代管人運行手冊的指定維修地點對航空器進行檢查或者維修的,則在飛往這些指定地點時不需要隨機攜帶運行手冊。

(g)每個作過更改的運行手冊頁面上均應當標明最近一次更改的日期。

第136.171條?運行手冊的內容

除經局方批準外,航空器代管人應當按照其實際的運行情況,在運行手冊中包括下列內容:

(a)確保遵守航空器重量和平衡限制的程序。

(b)航空器代管人的運行規(guī)范或者運行規(guī)范相關部分的摘錄,包括經批準的運行區(qū)域、經批準使用的航空器、機組的組成以及批準的運行種類。

(c)事故報告程序。

(d)確保機長了解航空器已經完成要求的維修并得到重返運行放行批準的程序。

(e)報告和記錄機長在飛行前、飛行中和飛行后發(fā)現的機械不正常情況的程序。

(f)機長確認上次飛行中發(fā)現的機械不正常情況或者缺陷是否修復或者推遲修復的程序。

(g)機長在航空器需要在非計劃地點進行維修和獲取服務時需要遵守的程序。

(h)儀表或者設備不工作時的運行程序,以及特定類型的運行所需的設備在航路上發(fā)生故障或者失效時,判斷是否放行和繼續(xù)飛行的程序。

(i)航空器加油、清除燃油污染、防火(包括靜電防護),以及加油期間管理和保護乘客所需遵守的程序。

(j)機長按照CCAR-91部第91.511條的要求對乘客進行安全講解時需遵守的程序。

(k)確保遵守應急程序的程序,包括在緊急情況下機組必需成員的職責分工和應急撤離時的職責分工。

(l)如適用,經批準的航空器檢查大綱。

(m)緊急情況下將需要他人協(xié)助的乘客撤離至出口應當遵守的程序。

(n)考慮起飛、著陸和航路等條件因素進行性能計劃的程序。

(o)如果代管人使用本規(guī)則第136.179條(c)款規(guī)定的縮短的跑道使用長度,則應當包含經批準的目的地機場分析,該機場分析應當包含建立超過本規(guī)則136.179(b)款允許范圍的目的地機場跑道余度的程序。該程序必須依據航空器制造商為相應的跑道條件公布的航空器性能數據,并考慮以下因素的影響:

(1)駕駛員的資格和經歷;

(2)由航空器制造商提供的包括正常、非正常和緊急程序的性能數據;

(3)機場設施和地形;

(4)跑道狀況(包括污染狀況);

(5)機場或地區(qū)氣象報告;

(6)需要時,適當增加的跑道余度。

(p)符合局方規(guī)定的保存和查詢維修記錄的合適系統(tǒng)(包括電子系統(tǒng))。

(q)飛行定位和排班程序。

(r)由航空器代管人發(fā)出的或者局方要求的有關運行的其他程序和政策指令。

第136.173條?航空器排班和飛行定位要求

(a)航空器代管人應當建立并使用航空器排班和放行系統(tǒng)。

(b)航空器代管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建立一套確定運行中航空器位置的系統(tǒng):

(1)該系統(tǒng)至少可以為代管人提供目視飛行規(guī)則飛行計劃所要求的信息。

(2)如果航空器失蹤或未能按預達時間到達目的地,可以及時通知局方或相關搜尋救援機構。

(3)如果在無法保持通信聯絡的偏遠地區(qū)實施飛行,該系統(tǒng)可以向代管人提供重新建立無線電或電話通信聯絡的地點、日期和預計時間。

(c)有關飛行定位資料應當存放在航空器代管人的主運行基地或其指定的其他地方,直至飛行結束。

第136.175條?必需的運行信息

(a)航空器代管人應當為駕駛員提供下列最新有效的資料。該類資料應當以便于獲取信息的方式編制,并且放置在駕駛員可以從其駕駛座位上易于取用的地方:

(1)駕駛艙檢查單;

(2)對于多發(fā)航空器或帶可收放起落架的航空器,按適用情況包含本條(c)款要求的程序的駕駛艙應急檢查單;

(3)至少一套相關的航空圖表;

(4)對于儀表飛行規(guī)則運行,至少一份適用的航路、終端區(qū)以及進近航圖;

(b)本條(a)款(1)項要求的駕駛艙檢查單中應當按照以下各個階段列出檢查項目:

(1)開車前;

(2)起飛前;

(3)起飛后;

(4)著陸前;

(5)著陸后;

(6)關車。

(c)本條(a)款(2)項要求的駕駛艙應急檢查單應當按適用情況包含以下方面的程序:

(1)對燃油、液壓、電氣和機械系統(tǒng)的應急操作;

(2)儀表和控制系統(tǒng)的應急操作;

(3)發(fā)動機失效程序;

(4)其他保證安全所需的應急程序。

第136.177條?對乘客的安全簡介

(a)除本條(f)款規(guī)定的情況外,在載運乘客的代管航空器起飛之前,機長應當確保航空器上所有乘客得到下列內容的口頭簡介:

(1)何時、何地和在何種情況下禁止吸煙。該簡介應當包含如下申明:涉及民航管理的規(guī)章要求乘客遵守信號燈和標牌給出的禁止吸煙信號,禁止在廁所內吸煙,并聽從機組成員的相關指令;

(2)何時、何地和何種情況下應當系緊安全帶和肩帶(如配備)。該簡介應當包括如下申明:涉及民航管理的規(guī)章要求乘客遵守信號燈給出的系緊安全帶的信號,并聽從機組成員的相關指令;

(3)在起飛和降落前調直椅背;

(4)乘客登機門和緊急出口的位置和打開方法;

(5)救生設備的位置;

(6)CCAR-91部對跨水飛行要求的漂浮裝置的使用和迫降程序;

(7)航空器上氧氣設備的正常和應急使用方法;

(8)手提滅火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b)除本條(f)款規(guī)定的情況外,在載運乘客的代管航空器起飛之前,機長應當確保清楚地告知每一位需要別人幫助才能迅速到達出口的人員和該人員的護理人員在發(fā)生緊急情況時撤離航空器的程序。

(c)本條(a)和(b)款要求的口頭簡介應當由機長或其他機組成員作出。

(d)本條(a)款要求的口頭簡介可以用符合局方規(guī)定的錄音播放裝置播放,但應當使每位乘客在正常噪音水平環(huán)境下能清晰地聽到。

(e)航空器代管人應當將本條(a)款要求的口頭簡介的內容印制在卡片上,這些卡片必須放置在航空器上方便每位乘客取用閱讀的地方??ㄆ闹谱鲬敐M足下列要求:

(1)適用于所使用的航空器;

(2)包括緊急出口的示意圖和使用方法;

(3)包括緊急設備的使用方法。

(f)對于在該架航空器的上一航程中已接受此簡介的乘客,可以不再進行本條(a)和(b)款要求的口頭簡介。

第136.179條?運輸類渦輪飛機的著陸限制

(a)在運輸類渦輪飛機起飛前,應當在考慮到至目的地機場或備降機場的飛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飛機到達時的重量不超過該飛機飛行手冊中針對該目的地機場或備降機場的標高以及著陸時預計的環(huán)境溫度所確定的著陸重量。

(b)除本條(c)款規(guī)定外,運輸類渦輪飛機起飛前,應當在考慮到飛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該飛機到達目的地時的重量,根據飛機飛行手冊中針對該目的地機場的標高和預計著陸時刻當地風的情況所規(guī)定的著陸距離,允許其在預定的目的地機場的著陸跑道上,由超障面與該跑道交點上方15米(50英尺)處算起,在跑道有效長度的85%以內作全停著陸。為確定在目的地機場的允許著陸重量,作以下假定:

(1)飛機在靜止大氣中在最理想的跑道上以最理想的方向著陸;

(2)考慮到可能的風速、風向和該飛機的地面操縱特性,以及考慮到諸如著陸助航設備和地形等其他條件,飛機在最適宜的跑道上著陸。

(c)可以允許飛機低于按照本條(b)款規(guī)定的跑道余度確定的起飛重量起飛,但該運行應當通過航空器代管人運行手冊內的目的地機場分析,并選取一個符合本條(d)款標準的備降機場。

(d)對于為運輸類渦輪飛機選擇的備降機場,飛機在該機場的著陸跑道著陸時,按照本條(b)款的假設,由超障面與跑道交點上方15米(50英尺)處算起,應當能夠在跑道有效長度的85%以內作全停著陸。

(e)在有關的氣象報告和預報表明目的地機場跑道在預計著陸時刻可能處于濕滑狀態(tài)時,該目的地機場的有效跑道長度應當至少為本條(b)款所要求的跑道長度的115%,否則該飛機不得起飛。如果在濕滑跑道上的實際著陸技術證明,對特定型號的飛機,飛機飛行手冊已經明確某一較短但不小于本條(b)款要求的著陸距離,則可以按照飛機飛行手冊的要求執(zhí)行。

第136.181條?儀表飛行規(guī)則的起飛、進近和著陸最低標準

(a)在代管航空器上實施飛行的駕駛員應當確認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在所飛機場實施儀表進近程序:

(1)該機場具有由符合局方規(guī)定的氣象服務機構管理的氣象報告設施,或者具有符合局方規(guī)定的其他氣象信息源;

(2)由前款所述的氣象報告設施發(fā)布的最新天氣報告中,包括了目的地機場當前的當地高度表設定值。如果不能提供當地高度表設定值,駕駛員可以使用進近圖上標明的可替代使用的高度表設定值。

(b)制作飛行計劃時,如果目的地機場沒有本條(a)款(1)項所述的氣象報告設施,駕駛員應當指定一個設有符合本條(a)款(1)項標準的氣象報告設施的機場作為備降機場。

(c)對于渦輪動力的航空器,如果航空器的機長在該型別航空器上擔任機長的飛行經歷時間不足100小時,則其最低下降高度(MDA)或者決斷高度(DA)和能見度最低標準應當在局方公布的或者航空器代管人運行規(guī)范中規(guī)定的最低標準之上增加30米和800米。但對于用作備降機場的機場,該標準不超過該機場規(guī)定的云底高度和能見度最低標準。

(d)如果機場天氣條件達到或高于起飛最低標準但低于儀表飛行規(guī)則著陸最低標準,則應當在離該機場一小時飛行時間(正常巡航速度和靜風條件下)的距離范圍內選擇起飛備降機場,否則不得從該機場起飛。

(e)進行儀表飛行規(guī)則起飛、進近和著陸的駕駛員必須遵守所飛機場的儀表進近程序和最低天氣標準。

第136.183條?航空人員配備和使用要求

(a)參加代管航空器運行的機組成員,應當符合本規(guī)則第136.185條的要求和其他相關涉及民航管理的規(guī)章的要求。航空器代管人應當對所使用的機組人員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

(b)航空器代管人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為代管航空器配備數量充足的駕駛員。如果局方認為代管人所配備的駕駛員數量不能滿足安全運行的要求,可以要求代管人增加駕駛員或限制其飛行頻次:

(1)代管航空器的數量;

(2)航空器代管人對飛行、值勤和休息時間的規(guī)定,必須保證駕駛員滿足本規(guī)則第136.189條和第136.191條的要求;

(3)實施運行的效率;

(4)訓練時間。

(c)航空器代管人應當提前公布駕駛員和乘務員(如適用)的排班計劃,以確保機組成員遵守本規(guī)則第136.189和第136.191條中關于飛行、值勤和休息時間的要求。

(d)航空器代管人在使用代管航空器進行私用載客飛行時,應當在機組成員中配備兩名合格的駕駛員,包括一名航空器機長和一名副駕駛。

第136.185條?飛行機組的經歷和資格要求

(a)在代管航空器的私用載客運行中擔任機長、副駕駛和客艙乘務員的人員應當滿足以下技術和經驗要求:

(1)在目視飛行規(guī)則飛行中擔任機長的駕駛員,其總飛行經歷時間應當不少于500小時;在儀表飛行規(guī)則飛行中擔任機長的駕駛員,其總飛行經歷時間應當不少于1200小時。

(2)代管航空器的機長和副駕駛應當至少持有商用駕駛員執(zhí)照、相應的航空器等級和儀表等級。對于具備型別等級的航空器,航空器的機長應當持有型別等級。

(3)對于航空器代管人在運行中使用的乘務員,應當接受代管人提供的必要訓練。

(b)如果局方在評估航空器代管人的運行規(guī)模和范圍之后,認為其機組成員可以有效履行與其職位相應的職責,局方可以批準代管人偏離本條(a)款的要求。

第136.187條?駕駛員的使用限制和搭配要求

(a)如果副駕駛在所飛機型上的飛行經歷時間少于100小時,并且機長不具備飛行檢查員或飛行教員資格,則在下列情況下,應當由機長完成所有起飛和著陸:

(1)在局方或代管人規(guī)定的特殊機場;

(2)機場的最新氣象報告中有效能見度值等于或小于1200米(3/4英里),或跑道視程(RVR)等于或小于1200米(4000英尺)。

(3)所用跑道有水、雪、雪漿或嚴重影響飛機性能的情況;

(4)所用跑道的剎車效應據報告低于“好”的水平;

(5)所用跑道的側風分量超過7米/秒(15海里/小時);

(6)在機場附近據報告有風切變;

(7)機長認為需謹慎行使機長權力的任何其他情況。

(b)在安排飛行機組搭配時,應當至少有一名駕駛員在該型飛機上具有75小時的飛行經歷時間。但在下列情況下,局方可根據航空器代管人的申請,使用對其運行規(guī)范作適當增補的方法,批準偏離本款的要求:

(1)新審定合格的航空器代管人沒有雇傭任何符合本款最低要求的駕駛員;

(2)航空器代管人在其機群中增加了以前未在其運行中使用過的某種型別飛機;

(3)航空器代管人建立了新的基地,指派到該基地的駕駛員需要在該基地運行的飛機上取得資格。

第136.189條?飛行、值勤和休息時間要求

(a)對于有關飛行、值勤和休息時間要求的條款,使用下列術語解釋:

(1)擴編飛行機組,是指配備三名駕駛員的機組。

(2)日歷日,是指按世界協(xié)調時或當地時間劃分的一個時間段,從當日零點到次日零點之間的24小時。

(3)值勤期,是指機組成員在接受代管人安排的飛行任務后,從報到時刻開始,到解除任務時刻為止的連續(xù)時間段。

(4)運行延誤,是指由于出現惡劣的氣象條件、飛機設備故障、空中交通管制不暢等代管人或飛行機組無法控制且預先沒有得知的客觀原因而導致的延誤。

(5)多時區(qū)飛行,在北緯60度和南緯60度之間,連續(xù)向東或向西跨越不少于5個時區(qū)的飛行。

(6)休息期,是指從機組成員到達休息地點起,到為執(zhí)行下一次任務離開休息地點為止的連續(xù)時間段,在該段時間內,航空器代管人不得為該員安排任何工作和給予任何干擾。代管人將機組成員運送到執(zhí)行飛行任務的機場,或將其從解除任務的機場運送回駐地,這些路途上所耗費的時間不應當被認為是休息期的組成部分。

(b)參加代管航空器飛行的飛行機組成員應當符合本規(guī)則第136.189條和第136.191條對飛行、值勤和休息時間的規(guī)定。

(c)在飛行任務預計結束時間之前24小時內,應當為飛行機組成員提供至少10個連續(xù)小時的休息期。

(d)由于運行延誤需延長值勤時間或飛行時間時,應當得到代管人的批準并得到飛行機組的同意,且不得超出本規(guī)則第136.191條規(guī)定的最高限制。

(e)當待命執(zhí)行飛行任務的飛行機組成員認為執(zhí)行該次飛行將違反本規(guī)則的飛行、值勤和休息要求時,飛行機組成員可以拒絕執(zhí)行該次飛行任務。

第136.191條?飛行機組的飛行、值勤和休息時間要求

(a)航空器代管人為飛行機組成員安排飛行時,應當保證飛行機組成員的總飛行時間(含所有飛行時間,如訓練、調機飛行等)滿足下列要求:

(1)任何7個連續(xù)日歷日內不得超過40小時;

(2)任一日歷月內不得超過120小時;

(3)任一日歷年內不得超過1400小時。

(b)對于含一名或兩名駕駛員的飛行機組,其飛行、值勤和休息時間安排應當滿足下列表格中的要求:

正常排班??運行延誤后

飛行前休息時間??不少于10小時??不少于10小時

值勤時間??不超過14小時??可超過14小時

不超過16小時

飛行時間??不超過10小時??可超過10小時

不超過12小時

飛行后休息時間??不少于10小時??不少于12小時

多時區(qū)飛行后的休息時間 不少于14小時??不少于18小時

(c)對于含三名駕駛員的擴編飛行機組,其飛行、值勤和休息時間安排應當滿足下列表格中的要求:

正常排班??運行延誤后

飛行前休息時間??不少于10小時??不少于10小時

值勤時間??不超過18小時??可超過18小時

不超過20小時

飛行時間??不超過14小時??不超過16小時

飛行后休息時間??不少于14小時??不少于18小時

多時區(qū)飛行后的休息時間 不少于18小時??不少于24小時

第136.193條?機組成員的應急生存訓練

(a)機組必需成員應當針對所飛飛機的型別、布局及所實施的每種運行,完成本條規(guī)定的應急生存訓練。

(b)應急生存訓練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講解應急工作的任務分派和程序,包括機組成員之間的協(xié)調配合。

(2)逐個講解下列應急設備的所在位置、功能和使用方法:

(i)用于水上迫降和撤離的設備;

(ii)急救設備;

(iii)手提滅火瓶,重點是適用不同類型失火的滅火瓶型號;

(3)講解緊急情況的處理,包括下列內容:

(i)急劇釋壓;

(ii)空中或地面的失火和煙霧控制程序,重點是找到客艙區(qū)域(包括所有廚房、服務艙、升降機、盥洗室和放置電影屏幕處)內的電氣設備和相關的斷路器;

(iii)水上迫降或其他形式的撤離,包括在緊急情況下,撤離那些需要由別人幫助才能迅速撤至某一出口的人員;

(iv)乘客或機組人員生病、受傷等非正常情況的處置;

(v)劫機和其他非法干擾情況的處理。

(4)回顧和討論以前與實際緊急情況有關的飛行事故和事件。

(c)每一個機組成員應當使用適當的應急設備和程序進行以下幾種應急演練。但對于某些特定的演練,如果局方通過機組成員的演示發(fā)現其已經得到足夠的訓練,則可以同意其免除這些演練:

(1)當適用時,水上迫降;

(2)緊急撤離;

(3)滅火和煙霧控制;

(4)操作和使用緊急出口,包括在適用時,展開和使用撤離滑梯;

(5)機組和乘客氧氣的使用方法;

(6)當適用時,從航空器上放下救生筏,充氣,使用救生繩索,以及乘客和機組的登筏;

(7)救生衣的穿戴和充氣,以及在適用時,其他漂浮裝置的使用。

(d)在7600米(25000英尺)以上高度的飛行中服務的機組成員,應當通過教學了解以下知識:

(1)呼吸原理;

(2)生理組織缺氧;

(3)高空不供氧情況下的有知覺持續(xù)時間;

(4)氣體膨脹;

(5)氣泡的形成;

(6)減壓的物理現象和事件。

G章??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

第136.201條?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的權利

(a)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可以按照局方頒發(fā)的運行規(guī)范中批準的運行種類、范圍、標準以及附加的條件和限制,本規(guī)則中適用于該運營人的條款的要求,以及其他適用法規(guī)的要求實施運行。

(b)除本條(a)款規(guī)定外,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實施農林噴灑作業(yè)飛行時,還應當遵守本規(guī)則C章的規(guī)定。

(c)除本條(a)款規(guī)定外,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實施直升機機外載荷作業(yè)飛行時,還應當遵守本規(guī)則D章的規(guī)定。

第136.203條?對使用航空器代管人服務的運營人的要求

(a)使用航空器代管人服務的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應當對遵守本章所有適用要求負全部責任。

(b)除本條(a)款的規(guī)定外,參加航空器代管人完全產權項目或部分產權項目的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應當遵守本規(guī)則F章中適用于該運營人的規(guī)定。

第136.205條?運營人的記錄保存

(a)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應當在其主運行基地或者局方同意的其他地方保存下列資料,并接受局方檢查:

(1)運營人的運行規(guī)范;

(2)一份最新的清單,列出局方按照本章審定后批準其在運行中使用的航空器、每架航空器經裝備可以實施的運行(如MNPS、RNP5/10、RVSM等);

(3)為運行中所使用的每位駕駛員單獨建立的記錄,該記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i)駕駛員的身份信息;

(ii)駕駛員持有的執(zhí)照(類別和編號)和等級;

(iii)駕駛員航空經歷,包括各種訓練、考試和檢查的實施時間和結果,上述內容可以用于判斷駕駛員在本規(guī)則運行中駕駛航空器的資格;

(iv)駕駛員當前的職責和被委派執(zhí)行該職責的日期;

(v)駕駛員持有的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限和級別;

(vi)駕駛員飛行時間的詳細記錄,以用于判斷其是否遵守本規(guī)則第136.211條規(guī)定的飛行時間限制。

(vii)由于健康原因或喪失資格被解除駕駛員職責的行為。

(b)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應當持續(xù)保存本條(a)款(2)和(3)項要求的記錄。如果使用的駕駛員不再參與該運營人的運行,本條(a)款(3)項要求的記錄從該駕駛員退出運行之日起保存至少12個月。

(c)對于運行運輸類飛機或者渦輪動力多發(fā)飛機的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還應當按照CCAR-91部第91.527條的要求進行記錄保存。

(d)本條要求的記錄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局方同意的方式進行保存。

第136.207條?運行手冊要求

(a)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應當為其實施運行的飛行、維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員制定運行手冊,并按照實際情況對手冊進行及時更新。運行手冊應當包括相關政策和程序。如果局方認為由于運營人的運行規(guī)模較小,沒有必要為其飛行、維修或其他地面工作人員制定運行手冊或運行手冊的某些部分,則可以批準運營人偏離本條要求。

(b)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應當在其主運行基地或者局方同意的其他地點保存一套運行手冊,并為負責管理該運營人的局方機構提供一套運行手冊。

(c)按照本條(a)款制定的運行手冊中的規(guī)定不得違反涉及民航管理的規(guī)章、在國外實施運行時涉及的外國法規(guī)或者運營人的運行規(guī)范。

(d)實施運行的飛行、維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員應當持有一套運行手冊或者運行手冊中與其工作相關的部分,每位工作人員應當用運營人新增或者更改的內容及時更新自身的運行手冊。

(e)除本條(f)款規(guī)定的情況外,運營人運行航空器離開其主運行基地時應當攜帶運行手冊中供相應的飛行、維修和其他地面工作人員使用的相關部分。

(f)如果在備有運營人運行手冊的指定維修地點對航空器進行檢查或者維修的,則在飛往這些指定地點時不需要隨機攜帶運行手冊。

(g)每個作過更改的運行手冊頁面上均應當標明最近一次更改的日期。

第136.209條?運行手冊的內容

除經局方批準外,運營人應當按照其實際的運行情況,在運行手冊中包括下列內容:

(a)確保遵守航空器重量和平衡限制的程序。

(b)運營人的運行規(guī)范或者運行規(guī)范相關部分的摘錄,包括經批準使用的航空器、機組的組成以及批準的運行種類。

(c)事故報告程序。

(d)確保機長了解航空器已經完成要求的維修并得到重返運行放行批準的程序。

(e)報告和記錄機長在飛行前、飛行中和飛行后發(fā)現的機械不正常情況的程序。

(f)機長確認上次飛行中發(fā)現的機械不正常情況或者缺陷是否修復或者推遲修復的程序。

(g)機長在航空器需要在非計劃地點進行維修和獲取服務時需要遵守的程序。

(h)儀表或者設備不工作時的運行程序,以及特定類型的運行所需的設備在航路上發(fā)生故障或者失效時,判斷是否放行和繼續(xù)飛行的程序。

(i)航空器加油、清除燃油污染、防火(包括靜電防護),以及加油期間管理和保護乘客所需遵守的程序。

(j)機長按照CCAR-91部第91.511條的要求對乘客進行安全講解時需遵守的程序。

(k)確保遵守應急程序的程序,包括在緊急情況下機組必需成員的職責分工和應急撤離時的職責分工。

(l)緊急情況下將需要他人協(xié)助的乘客撤離至出口應當遵守的程序。

(m)考慮起飛、著陸和航路等條件因素進行性能計劃的程序。

(n)符合局方規(guī)定的保存和查詢維修記錄的合適系統(tǒng)(包括電子系統(tǒng))。

(o)由運營人發(fā)出的或者局方要求的有關運行的其他程序和政策指令。

第136.211條?取酬駕駛員的資格要求和飛行時間限制

(a)為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服務、從運營人處獲取報酬的駕駛員應當滿足下列資格要求:

(1)至少持有按照CCAR-61部頒發(fā)的商用駕駛員執(zhí)照。

(2)根據其所參加的運行的性質,滿足本規(guī)則其他章和CCAR-61部中規(guī)定的其他相應要求。

(b)為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服務、從運營人處獲取報酬的駕駛員應當滿足下列飛行時間限制要求:

(1)任何7個連續(xù)日歷日內不得超過40小時。

(2)每個日歷月內的飛行時間不超過120小時。

(3)每個日歷年內的飛行時間不超過1400小時。

H章??法律責任

第136.221條?一般規(guī)定

違反本規(guī)則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guī)則》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其處罰有明確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136.223條?未取得相應證件的處罰

運營人未取得相應的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guī)范,實施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運行的,由局方處警告或者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136.225條?提供虛假信息的處罰

申請人在申請材料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局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自該行為發(fā)現之日起1年內申請人不得申請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guī)范。

第136.227條?欺騙、賄賂取得許可的處罰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guī)范的,由局方撤銷相應的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guī)范,處警告或者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guī)范。

第136.229條?對違反本規(guī)則實施運行的處罰(一)

合格證持有人違反本規(guī)則第136.51條、第136.53條、第136.55、第136.83條、第136.85條、第136.87、第136.121條、第136.123條、第136.125、第136.167條、第136.169條、第136.171、第136.205條、第136.207條、第136.209有關記錄保存、運行手冊要求的,由局方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但是違反本規(guī)則第136.53條(e)款、第136.85條(e)款、第136.123條(e)款、第136.169條(e)款和第136.207條(e)款規(guī)定的除外。

第136.231條?對違反本規(guī)則實施運行的處罰(二)

合格證持有人違反本規(guī)則C章、D章、E章、F章或者G章相關規(guī)定,實施農林噴灑作業(yè)、直升機機外載荷作業(yè)、跳傘服務飛行、代管航空器私用飛行或者私用大型航空器飛行的,由局方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136.233條?航空人員的責任處罰

對于未按照合格證持有人的手冊或者管理規(guī)則履行職責而導致違反本規(guī)則規(guī)定,或者其本人直接違反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航空人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局方可以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136.235條?信用管理

合格證申請人或者持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記入民航行業(yè)嚴重失信行為信用記錄:

(1)拒絕接受或者拒不配合民航行政機關依法開展的監(jiān)督檢查的。

(2)拒不執(zhí)行局方限期改正要求的。

(3)在運行合格證或者運行規(guī)范的申請、修改中,有欺騙、偽造、非法更改或者故意提交虛假材料等行為的。

(4)因故意行為導致運行合格證或者運行規(guī)范被撤銷的。

(5)采取告知承諾制審批方式取得許可,但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被撤銷運行許可的。

I章??附?? 則

第136.237條?施行

(a)本規(guī)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b)在2022年6月30日前已持有按照CCAR-91部頒發(fā)的具有一般商業(yè)飛行(跳傘)、農林噴灑作業(yè)飛行和直升機機外載荷作業(yè)飛行運行種類的商業(yè)非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證,以及航空器代管人和私用大型航空器運營人運行規(guī)范,應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按照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具有相應運行種類的特殊商業(yè)運營人運行合格證換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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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語解釋

運行合格證:是指批準運營人從事特定航空運行種類的行政許可證件。

運行規(guī)范:是指合格證持有人應當遵守的,與行使合格證權利相關的批準、條件和限制等規(guī)范。

A類性能直升機:是指發(fā)動機和系統(tǒng)按照CCAR-29部的規(guī)定具有隔離設計特性的多發(fā)直升機,并且可以在關鍵發(fā)動機失效的情況下進行預定的起飛和著陸運行,即如果發(fā)動機失效發(fā)生,可以確保足夠的指定高度范圍和足夠的性能來繼續(xù)安全飛行。

跳傘服務飛行:是指使用航空器,面向公眾實施的雙人跳傘飛行活動。

自動開傘設備:是指與備份傘相關聯的,在預設的高度、時間或者速度下可以自動打開備份傘的獨立的機械或者電子設備。

雙人跳傘裝置:也稱串聯跳傘裝置,由一具主傘、一具可靠的備份傘、可靠的背帶、雙人傘包、一個獨立的供乘客跳傘員使用的前背帶組成,且配備自動開傘設備。

乘客跳傘員:是指除跳傘教練外,使用雙人跳傘裝置中的前背帶,從飛行的航空器上跳出并降落至地面的人員。

跳傘教練:是指在雙人跳傘活動中負責指導幫助乘客跳傘員并對運行和安全負責的人員。

雙人跳傘活動:是指跳傘教練和乘客跳傘員同時使用一套雙人跳傘裝置,從飛行中的航空器上跳出并降落至地面的活動。

航空器所有權人:是指擁有代管航空器的完全產權或者代管航空器至少一個最低部分產權份額,并簽署了相應項目協(xié)議的個人或者法人。對于通過融資租賃方式一段時間內獨自擁有航空器使用權的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協(xié)議有效期內可視為本規(guī)章規(guī)定的航空器所有權人。

航空器代管人:是指為航空器所有權人代管航空器,按照與所有權人之間簽訂的有效項目協(xié)議為所有權人提供航空器的運行管理服務的法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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