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包括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組、資料收集、危險源與風險評估、應急能力評估、編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評審與發(fā)布、備案應急預案、實施應急預案8個步驟:
一、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組
生產經營單位應結合本單位部門職能和分工,成立以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為組長,單位相關部門人員參加的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組,明確工作職責和任務分工,制定工作計劃,組織開展應急預案編制工作。
二、資料收集
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組應收集與預案編制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技術標準、應急預案、國內外同行業(yè)企業(yè)事故資料,同時收集本單位安全生產相關技術資料、周邊環(huán)境影響、應急資源等有關資料。
詳情如下(內容僅供參考):
1、企業(yè)基本情況簡介(表1);
2、廠區(qū)消防設施布置圖;
3、每個單體建筑物的疏散圖(多層建筑需提供每層疏散圖);
4、周邊環(huán)境圖和總平面圖;
5、工藝流程文字簡述及流程圖;
6、主要設備清單;
7、應急藥品、救援器材設備表(表2);
8、儲存、使用主要危險物料(危險化學品)情況;
9、應急救援組織成員組成及聯(lián)系電話(表3);
10、外部救援單位及政府有關部門聯(lián)系電話。(表4)
三、危險源與風險評估
主要內容包括:
??分析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危險因素,確定事故危險源;
??分析可能發(fā)生的事故類型及后果,并指出可能產生的次生、衍生事故;
??評估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風險防控措施。
四、應急能力評估
在全面調查和客觀分析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狀況基礎上開展應急能力評估,并依據評估結果,完善應急保障措施。
五、編制應急預案
依據生產經營單位風險評估及應急能力評估結果,組織編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編制應注重系統(tǒng)性和可操作性,做到與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急預案相銜接。
具體要求:
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征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應急處置卡應當規(guī)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lián)絡人員和聯(lián)系方式,便于從業(yè)人員攜帶。
六、應急預案評審與發(fā)布
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組織評審。評審分為內部評審和外部評審,內部評審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外部評審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外部有關專家和人員進行評審。應急預案評審合格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簽發(fā)實施,并進行備案管理。
評審: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yè)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企業(yè),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guī)定數量的化工企業(yè)、煙花爆竹生產、批發(fā)經營企業(yè)和中型規(guī)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發(fā)布: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并及時發(fā)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七、備案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八、實施應急預案
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yè)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yè)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yè)、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guī)定數量的化工企業(yè)、煙花爆竹生產、批發(fā)經營企業(yè)和中型規(guī)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yè)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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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應急預案生產經營單位應負有的法律責任
關于應急預案的編制與演練,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guī)定編制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關于應急預案,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guī)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五)未按照規(guī)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六)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并重新備案的;
(七)未落實應急預案規(guī)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