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死亡事故起數下降但死亡人數上升,表明煤礦事故并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因為事故減少的主要原因是小礦被大面積關停,而在礦工人數多、最不敢也最不應出事故的大礦,事故卻有增無減。
去年一年,國家11次下發(fā)了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guī)或文件,中央不算不重視。曾有副省長因礦難而受警告、寫檢查,賠償標準大幅增加,中央的監(jiān)管力度夠大了。在這樣的前提下,今年煤礦生產又出現這樣的開局,實在令人揪心。
我認為,以往的煤礦安全監(jiān)管思路,基本上還停留在事后懲罰的后置狀態(tài),這是一個最大的軟肋。怎樣將監(jiān)管的關口前置,如何讓一線礦工們有參與安全生產的決策權,今后應該給予足夠的重視。
一線礦工是安全生產中最有力的監(jiān)督者,他們的利益必須得到保障,從而使以利潤最大化為主要目標的長官意志得到有效制約。可是,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guī)還沒有賦予礦工足夠的權力,如礦工們在制定安全制度及更新或增添設備、改進技術、提高技術人員素質等方面沒有參與權,也沒有對井下安全狀況的評估權。最重要的是,當礦工對井下安全狀況產生懷疑甚至明明知道即將發(fā)生事故,也不能拒絕下井(去年,某省一國有煤礦的礦工們已經感覺到安全隱患,但礦方卻以解除合同的方法逼他們下井,結果導致許多人死亡)!如果礦工們有權因安全原因拒絕下井,許多事故將杜絕在萌芽之中!
從技術操作層面講,讓礦工們參與決策也至關重要。負責安全監(jiān)督的技術人員很少,他們觀察的范圍和處理能力有限,而礦工們人數多、分布在各個層面,對潛在的事故會有更直接、更敏銳的反應。因此,他們是把好安全關的最關鍵、最有效的一環(huán)。可惜的是,我們偏偏缺少這一環(huán)!
有人也許會說,如果給予礦工這么大的權力,必定會產生消極因素,影響企業(yè)效率。其實不必擔憂,因為任何權力都是可以制約的。在給予礦工們上述權力之前,我們要有詳細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對礦工們的權力進行明確,對礦井中有關地下水、通風、瓦斯、緊急情況處理機制等等方面給出具體的監(jiān)測標準,礦工們必須在一個以上指標出了問題時,才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力。這樣,當礦工們依法拒絕下井時,礦長不但沒有權力開除礦工,而且不許克扣礦工的工資,惟一能做的就是趕快消除安全隱患。當然,要做到這一點,我們必須對現有的工會法和安生生產法規(guī)進行適當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