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xiàn)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xiàn)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xiàn)場重要痕跡。
第12條? 重大安全事故,應在24小時內及時上報上級安檢部門。
第13條? 安全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3.1 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13.2 與所發(fā)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14條? 事故調查安全查組的職責如下:
14.1查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14.2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14.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fā)生所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14.4提出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14.5檢查控制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
14.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15條 調查組代表公司,有權向事故發(fā)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16條 公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17條 安全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后,應當報送安委會主任。經主任同意,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第18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安委會對有關人員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8.1已發(fā)生的特大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
18..2故意破壞事故現(xiàn)場的;
18.3阻礙、干涉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18.4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全事故調查組查詢或者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第19條 安全事故調查組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有關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1對調查工作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19.2索賄受賄、包庇事故責任或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20條 安全事故的處理,由公司安委會負責;安委會認為應當由上級處理的特大事故,應及時上報上級。
第21條 本規(guī)定由公司安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