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識別企業(yè)在乳膠基質和現(xiàn)場混裝生產活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危害,確認風險等級,以便于確定防治對策,作為制定安全標準化目標的基礎與依據,并進行有效控制。
2.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
3.內容
3.1評價組織及職責
(1)本企業(yè)成立風險評價小組
組長為本企業(yè)安全第一責任人,副組長為安全生產部長,成員為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安全。
(2)職責
組長:直接負責風險評價工作。組織制定風險評價程序;審批《重大風險及控制措施清單》。
副組長:協(xié)助組長做好風險評價工作。負責風險評價管理的具體工作;負責組織進行風險評價定期評審;
成員:對各單位上報的《LEC評價法》進行調查、核實、補充完善,確定企業(yè)的重大危害和重大風險并編制《重大風險及控制措施清單》和重大隱患項目治理方案;負責相關方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3.2風險管理
(1) 危害識別
1)在進行危害識別時,應充分考慮:
①火災和爆炸;一切可能造成時間或事故的活動或行為
②沖擊與撞擊;物體打擊,高處墜落,機械傷害;
③中毒、窒息、觸電及輻射(電磁輻射);
④暴露于物理性危害因素的工作環(huán)境;
⑤人機工程因素(比如工作環(huán)境條件或位置的舒適度、重復性工作、照明不足等);
⑥設備的腐蝕、焊接缺陷等;
⑦有毒有害物料、氣體的泄漏;
⑧可能造成環(huán)境污染和生態(tài)破壞的活動、過程、產品和服務:包括水、氣、聲、渣、廢物等污染物排放或處置以及能源、資源和原材料的消耗。
2)同時還應考慮:
①人員、原材料、機械設備與作業(yè)環(huán)境;
②直接與間接危險;
③三種狀態(tài):正常、異常及緊急狀態(tài);
④三種時態(tài):過去、現(xiàn)在及將來。
(2)人的不安全行為:
違反安全規(guī)則或安全常識,使事故有可能發(fā)生的行類別:
1)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2)安全裝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設備。
4)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體(成品、材料、工具等)存放不當。
6)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業(yè)(停留)。
9)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清掃等)。
10)有分散注意力的行為。
11)不使用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或用具。
12)不安全裝束。
13)對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處理錯誤等。
(3)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
使事故可能發(fā)生的不安全物體條件或物質條件(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缺乏或有缺陷;生產場地環(huán)境不良。)
1)物質:火災、爆炸性物質;毒性物質;
2)物體: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生產(施工)場地環(huán)境不良。
(4)有害作業(yè)環(huán)境:
1)作業(yè)場所缺陷:間距不足;信號、標志沒有或不當;物體堆放不當。
2)作業(yè)環(huán)境因素缺陷:采光不良或有害;通風不良或缺氧;溫度過高或過低;濕度不當;外部噪聲;風、雷電、洪水、野獸等自然危害。
(5)安全管理缺陷:
1)設計、 監(jiān)測方面缺陷或事故(件)糾正措施不當;
2)人員控制管理缺陷:教育培訓不足;雇用不當或缺乏檢查;超負荷;禁忌作業(yè)等;
3)工藝過程、作業(yè)程序缺陷;
4)相關方管理缺陷。
3.3危害識別的范圍
(1)規(guī)劃、設計和建設、投產、運行等階段;
(2)常規(guī)和異?;顒?;
(3)事故及潛在的緊急情況;
(4)所有進入作業(yè)場所的人員的活動;
(5)原材料、產品的運輸和使用過程;
(6)作業(yè)場所的設施、設備、車輛、安全防護用品;
(7)人為因素,包括違反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
(8)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置;
(9)氣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等;
(10)后期服務活動。
3.4危害識別的方法
LEC評價法:采用作業(yè)條件危險性評價法,即LEC法,定量計算每一種危險源所帶來的風險,公式為D=LEC(其中D-生產作業(yè)條件的危險性,即風險值;L-發(fā)生事故或危險事件的可能性;E-人體暴露于危險環(huán)境中的頻率;C-發(fā)生事故或危險事件的可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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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危害識別的步驟
(1)安全辦負責設計危害識別所用的《LEC評價法分析記錄表》表格,發(fā)至各部門;
(2)各部門負責組織人員,從本部門班組的活動、產品和服務中識別出具有或可能具有危害,填寫《LEC評價法分析記錄表》、經本單位負責人審批后,報送安全生產部;
(3)安全部對各部門識別出來的危害進行整理、匯總、分類,分類形式可按不同的危害分類;
(4)安全辦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核實、補充完善,經風險評價小組討論后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3.6風險評價
(1)風險評價范圍
1)生產經營活動;
2)生產裝置;
3)儲存設施;
4)檢維修作業(yè);
5)新改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工程;
6)拆遷工程;
7)后期服務活動。
(2)評價準則的依據
1)有關安全法律、法規(guī)要求;
2)行業(yè)的設計規(guī)范、技術標準;
3)企業(yè)的安全管理標準、技術標準;
4)合同規(guī)定;
5)企業(y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等。
(3)評價準則
采用作業(yè)條件危險性評價法,即
LEC法,定量計算每一種危險源所帶來的風險,公式為D=LEC(其中D-生產作業(yè)條件的危險性,即風險值;L-發(fā)生事故或危險事件的可能性;E-人體暴露于危險環(huán)境中的頻率;C-發(fā)生事故或危險事件的可能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