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商場經營者購進食品時,按批次向供貨者生產加工者分別索取、查驗以下證明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或上市規(guī)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并復印留存;
(一)營業(yè)執(zhí)照、生產許可證、衛(wèi)生許可證。
(二)食品質量合格證明、檢疫(檢驗)證明、外埠產品進口證。
(三)強制性認證書(國家強制認證的食品)。
(四)有關質量認證標志、商標注冊證,專利、綠色或無公害食品的證明。
(五)進貨票據。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證明頭文件。
第二條 ??商場食品質量管理人員須對食品經營者索取的票證進行查驗收并做好記錄,確保索證票制度的落實,確保索證票制度的落實。并自行組織食品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