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器材及消防設施各使用單位必須到安環(huán)處登記。
2.各使用單位至少每周檢查一次,出現(xiàn)問題及時向本單位領導與安全員匯報,有安全員向安環(huán)處匯報。
3.消防設施、器材必須放在指定的位置。
4.使用后必須及時到安環(huán)處更換,并說明使用原因,因使用單位未及時更換而耽誤救火, 一切后果有使用單位負責。
5.各單位對本單位的消防設施必須明確專人負責,丟失、損壞照價賠償外,追究責任。
6.任何單位、個人不準將消防設施、器材挪作別用,否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處罰條例》處罰,嚴重者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7.在無火情況下,擅自放掉滅火器藥品,除加倍罰款外,還要追究肇事者責任。
8.車間分管安全的人員及工段長,每天需對轄區(qū)內的消防器具全面檢查,并做好詳細的檢查記錄。
9.消防器具使用后,要根據(jù)情況向公司安環(huán)處匯報并申請更換,并做好使用記錄。
10.崗位消防器材要嚴格交接制度,發(fā)現(xiàn)問題及異常,要向車間分管安全的領導匯報,并由車間安全員向安環(huán)處匯報。安環(huán)處接報后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并達到器具的完好使用。
11.轄區(qū)內消防器具如在使用時達不到備用狀態(tài),要追究車間分管安全領導主要責任人的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交司法機關處罰。
12.車間要定期組織職工學習消防知識,掌握各類消防器具使用方法,組織滅火、演練演習,培養(yǎng)一支有過硬本領的消防隊伍。
13. 根據(jù)作業(yè)性質、條件(空氣中含氧量、毒物濃度)、勞動強度和防護器材性能及防護范圍,正確選用防護器材種類和型號,不準超出防護范圍進行使用。
14. 崗位配備的過濾式防毒面具,應與有毒物質的性質和人員頭型相適應。
15. 凡空氣中氧含量低于18%(體積),有毒氣體高于2%(體積)的作業(yè)場所,嚴禁使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16. 嚴禁使用防塵口罩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17. 使用隔離式長管式面具應將吸氧口置于空氣新鮮的地方,嚴禁拆、壓軟管,管長不得超過20米,否則應強制送風并設專人監(jiān)護。
18. 面具使用人必須受過培訓,熟知機具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方法。
19. 安環(huán)處有關人員和各單位專職安全員,要深入生產崗位,組織生產人員或骨干學習各種防毒器材的使用規(guī)定和保管、檢查、使用方法,使廣大職工都會使用、保管防護器材。
20. 配備給車間、崗位的防護器材,應放入救護柜內,救護柜管理應列入車間的崗位負責制,由生產人員與生產設備一起交接班,并設立使用臺帳。
21. 各種防毒面具使用前后均需仔細檢查,以確保使用安全。
22. 長管式防毒面具每月進行一次氣密情況檢查,每次用后要進行外觀檢查,根據(jù)情況進行清洗,保持清潔。
23. 過濾式防毒面具濾毒罐每個月進行定期檢查一次,一氧化碳濾毒罐每月稱重檢查一次。
24. 各種防毒面具應定點存放,應放在便于取用,無日光直接照射,溫度適宜和不易遭受塵埃和腐蝕性物質污染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