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消除學?;馂碾[患,落實整改責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二、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1、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
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yè)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6、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7、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三、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保衛(wèi)科和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安全管理人或者主管領導反映,提出整改意見。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領導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五、在火災隱患消除之前,后勤部門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fā)火災或者一旦發(fā)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進行整改。
六、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七、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