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化學危險物品的倉庫的管理工作,必須由政治可靠,工作負責,并熟悉危險品知識的人擔任。
⑵ 化學危險物品的倉庫與行政管理及生活用房應保持一定的間距。每間庫房或儲藏室,均應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設置必要的通風、降溫、防水、避雷、消防、防護等安全設備,使用的電器、機械設備都應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技術措施。
⑶ 在倉庫道路、走道等安全出入口及通向消防設備和水源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⑷ 危險性能或消防、防護方法有抵觸的危險物品,必須分庫或分堆隔離儲存,如堆包裝置堅固、封口嚴密,數(shù)量又少的,可同時分堆或同柜分檔儲存,堆垛不得過高過密,堆垛之間應留出空道,堆垛與墻壁房頂之間應留出間距遇水燃燒或受熱后發(fā)生危險的化學危險品。
⑸ 不準在儲藏地點進行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試驗、分裝、打包、封焊等不安全操作。
⑹ 倉庫儲藏室嚴禁吸煙,杜絕一切可能產(chǎn)生火花的因素,并有警告標志,提示在明顯地點。如因工作需要,臨時動火,必須辦理審批手續(xù)。
⑺ 必須建立和健全入庫、驗收、發(fā)貨、盤點、日常養(yǎng)護等制度對性質(zhì)不穩(wěn)定的容易分解、變質(zhì)或自燃的化學危險物品 ,應有相應的安全措施并經(jīng)常進行檢驗,防止事故發(fā)生。
⑻ 裝卸或出入庫時,對遺留在地上的化學危險物品,必須隨時清除,妥善處理。
⑼ 庫房內(nèi)不準開會、休息或住人、無關人員不準入內(nèi)。工作結(jié)束后,應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切斷電源,關窗鎖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