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本須知規(guī)定了船舶工作場所的安全措施,旨在防止發(fā)生人員傷亡等意外事故。
2 適用范圍
本文適用于公司進入SMS的所有船舶。
3 船舶工作場所安全須知
3.1 工作場所應設置醒目的安全標志牌或警示牌。工作場所的光線應該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局部照明度應符合操作要求,光線不刺目。對于易活動的物體要給予可靠的固定,尤其是在風浪天要綁扎牢固。
3.2 工作場所應保持整齊清潔,廢棄的棉紗頭、破布等應放于指定的金屬容器內(nèi),不得亂丟、亂放。潮濕、油污的棉、毛織品及時集中到焚燒爐焚燒處理,禁止隨意堆放以防自燃。
3.3 機器、工作臺、場地等應該便于船員安全操作。電工工作臺、試驗臺必須鋪有絕緣橡膠。
3.4 進入工作場所必須穿戴適合作業(yè)的工作服和防護用品。
3.5 甲板、艙壁、通道欄桿、花鐵板、梯子、梯子扶手應牢固可靠。在經(jīng)常出入的走廊和臺階附近要噴涂防滑漆或放置防滑物墊。
3.6 在通道、梯口、門口等低矮處要貼、涂警告標志;在機艙、大艙等工作場所及生活區(qū)域上下斜梯、直梯時應保持手握扶手上下,防止跌落致傷。
3.7 桅房、大艙梯口、過道、機艙逃生孔和臺階附近嚴禁堆放雜物,保持通道暢通,并應有足夠的照明。
3.8 機艙內(nèi)各照明用燈必須常亮,以保證足夠的照明度。盡量避免在船舶搖晃不定的情況下,做吊缸等難度較大的工作,以防止碰傷人或機。
3.9 排水孔應通暢,防止積水。當甲板和外通道有水、油、冰雪和撒散的貨物時,應及時清掃,做好防滑工作。
3.10 為工作需要臨時打開的孔蓋、開口、蓋板、花鐵板、道門等應予固定,并應在周圍設置欄桿護繩,夜間必要時應設置警示燈,防止墜落。
3.11 甲板等場所的突出物,障礙物等都要涂以顏色鮮明的油漆,或掛警示牌。
3.12 電站、配電板、電源箱、分電箱、插座等高電壓部位都要標示高壓警示標志。
3.13 開啟外走廊門和桅房門時必須用開門掛鉤扣牢,對沒有掛鉤的門應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
3.14 航行時,在遇大風浪或大風浪來臨前甲板要拉防浪繩,確保甲板通行安全。
3.15 禁止吸煙場所應有警示標志,允許吸煙場所應設有水煙灰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