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礦長的領導下,對全礦的“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執(zhí)行負責。
2、認真貫徹執(zhí)行“防治水”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指令、規(guī)程、文件及有關安全會議精神,牢固樹立“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思想。
3、督促檢查分管業(yè)務的“防治水”崗位責任制、業(yè)務保安崗位責任制及相關崗位責任制的執(zhí)行情況。
4、在布置生產任務的同時,組織業(yè)務部門研究解決“防治水”中存在的問題。
5、組織編制礦井生產計劃時,參加編制“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6、定期主持召開、參加“防治水”安全會議,對“防治水”安全工作進行總結、布置,分析解決“防治水”事故隱患。
7、參與制定“防治水”技術措施、災害預防和應急計劃,并組織實施。
8、合理集中生產,合理勞動組織,改善“防治水”條件。
9、在安排組織生產時,要優(yōu)先考慮“防治水”安全需要,防止“防治水”重特大事故發(fā)生。
10、對分管范圍內不履行“防治水”安全崗位責任制的行為和情況進行追究。
11、按時參加“防治水”安全會議和“防治水”安全檢查。
12、發(fā)生“防治水”安全事故時,組織事故搶救指揮,參加事故調查,提出防范措施。
13、負責其它分管業(yè)務的“防治水”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