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管副礦長在礦長和礦總工程師的領導下,負責分管范圍內的防治水相關工作,并負領導責任。
2、負責學習上級下達的防治水方面有關技術政策、指令、細則、通報和措施等,并組織實施。
3、分管生產礦長主要負責監(jiān)督和落實防治水工程施工進度,施工質量,并做工程的驗收和防治水精品工程的評比工作。
4、分管機電礦長和財務副礦長主要負責督察機電部門做好機電排水設備的選型工作,并保證防治水資金的落實,督促動力物資保障部對排水設備與探放水設備的購置工作,同時督促財務部做好防治水方面人員的獎金決算工作。
5、分管安全副礦長負責監(jiān)督防治水辦公室對礦井各掘進頭和采面的水害預報工作,負責督促培訓中心對探放水職工的安全培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