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407《經濟作物種子》分為兩個部分,本部分為GB4407的第1部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種業(yè)發(fā)展新情況對GB4407.1—1996《經濟作物種子 纖維類》的修訂,并代替GB4407.1—1996。本部分與GB4407.1—1996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明確了適用范圍;
———修訂了定義和術語;
———明確了棉花薄膜包衣種子、轉基因種子的質量指標;
———增加了棉花雜交種及其親本種子的質量指標;
———修改了亞麻種子凈種子、黃麻和紅麻種子發(fā)芽率的要求;
———修訂了檢驗規(guī)則。GB 4407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陸地棉、海島棉、原果黃麻、長果黃麻、紅麻和亞麻種子的質量要求、檢驗方法和檢驗規(guī)則。本部分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上述纖維類種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