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第4章、第5章、第6章和第7章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與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試驗和標準手冊》(第4修訂版)的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其有關技術內容與上述規(guī)章一致,在標準文本格式上按GB/T 1.1-2000做了編輯性修改。
本標準由全國危險化學品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251)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危險品中心實驗室。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亞太地區(qū)危險品協(xié)會、江南大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利兵、高偉平、劉紹從、孫書軍、趙好力寶、張寶。
本標準為首次制訂。
硝酸鹽類危險貨物危險特性檢驗安全規(guī)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固態(tài)無機硝酸鹽類危險貨物的術語和定義、要求、試驗、標記和標簽、檢驗規(guī)則。
本標準適用于固態(tài)無機硝酸鹽類(硝酸銨除外)危險貨物的檢驗。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9458-2004 危險貨物危險特性檢驗安全規(guī)則 通則
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試驗和標準手冊》(第3修訂版)
3術語和定義
GB 19458-2004 確立的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氧化性固體 oxidizing solid
在與某一種可燃物質完全混合時可以增加該可燃物質的燃燒速度或燃燒強度的固體物質。
4 要求
4.1 應檢查將用于運輸形式的物質是否含有直徑小于500μm的顆粒。如果直徑小于500μm的粉末占總質量的10%以上,或者如果該物質是易碎的,那么在進行試驗前應將全部試驗樣品磨成粉末以便照顧到在裝卸和運輸過程中貨物粒度減小的情況。
4.2 實驗需在有一定程度的通風、氣流速度為0.5m/s或更小的通風櫥或其他通風區(qū)域進行,排煙系統(tǒng)應適合于吸收有毒的煙氣。
4.3 固體氧化性試驗在常壓,環(huán)境溫度20℃±5℃下進行。
4.4 不同類型的氧化物,應根據其性質和滅火方法的不同,選擇適當的儲運地點分類存放及分類運輸。
4.5 儲運和裝卸前后應清掃、清洗儲運地點,嚴防混入有機物易燃物等雜質。
4.6 儲運地點應遠離火種、熱源和水源、防止日光曝曬。
4.7 裝載儲運過程中,不能采用拋扔、墜落、翻倒、拖曳等方法、力求避免摩擦、撞擊,防止引起爆炸。
4.8 硝酸鹽類包裝上鑄印、印刷或粘貼的標記、標志和危險貨物彩色標簽應準確清晰,符合GB19458-2004有關規(guī)定要求。
5 試驗
5.1 試驗項目
氧化性固體試驗。
5.2 樣品數量
從待檢貨物中隨機抽取代表性物質500g,用于危險特性檢測。
5.3 設備和材料
5.3.1 溴酸鉀參考物質:經過篩粒徑0.15mm~0.30mm,工業(yè)純。于65℃干燥至恒重(至少12h),然后放到干燥器內(帶干燥劑),冷卻后備用。
5.3.2 纖維:長度50μm~250μm,平均直徑25μm。將干纖維做成厚度不大于250mm的薄層,于105℃下干燥至恒重(至少4h),然后放到干燥器內(帶干燥劑),冷卻后備用。含水量按質量分類應小于0.5%,必要時延長干燥時間。
5.3.3 點火源:即與電源聯接的惰性金屬線,應滿足如下特性:
a) 長度=30cm±1cm;
b) 直徑=0.60mm±0.05mm;
c) 電阻=6.0Ω/m+0.5Ω/m;
d) 金屬線耗電功率=150W±7W;
e) 金屬線見圖1所示的形狀。
A——圓錐體樣品底部(直徑70mm);
B——加熱金屬線;
C——低導熱平板。
圖1 試驗平板和點火金屬線
5.3.4 玻璃漏斗:一端封閉、內直徑70mm的60°玻璃漏斗。
5.3.5 試驗平板:試驗平板應能防滲透并滿足如下要求:
a) 長度=150mm;
b) 寬度=150mm;
c) 厚度=6mm;
d) 導熱率(0℃時):0.23W/(m•K)。
5.4 試驗步驟
5.4.1 30.0g±0.1g的參考物質(纖維素混合物)按溴酸鉀對纖維素的質量比3:7、2:3和3:2配制。30.0g±0.1g的待試驗物質(其粒度為將用于運輸的粒度)和纖維素混合物按樣品對纖維素的重量比4:1和1:1配制,每一份混合物應以機械方法不過分用力地盡可能徹底混合。
5.4.2 使用玻璃漏斗將混合物做成底部直徑70mm的截頭圓錐體,將此圓錐體樣品放在平放于低導熱平板的環(huán)形點火金屬線上。
5.4.3 點火金屬線接通電源并在試驗期間內保持通電,如混合物不起火和燃燒則保持通電3min,記錄的燃燒時間是從電源接通到主要反應(例如火焰、灼熱或無焰燃燒)結束。在主要反應之后的間歇反應,如火花或劈啪作響應不予考慮。如果加熱金屬線在試驗期間斷裂,應重新試驗。對于每一樣品應進行5次平行試驗。
5.5 判定
按照本標準5.4條款進行實驗,判定危險貨物是否應劃入5.1項氧化性物質并按表1劃分危險等級。
表1 危險貨物是否應劃入5.1項氧化性物質及適用包裝類別判定
6 標記和標準
6.1 標記
氧化性危險貨物的正式運輸名稱和相應聯合國編號“UN”應標明在貨物的每個包件上。
示例:溴酸鋅,UN 2469
6.2 標簽
6.2.1 標簽形狀呈45°角的正方形(菱形),最在尺寸為100mm×100mm,但包件的尺寸只允許貼附更小的標簽的情況除外。標簽沿邊緣有一條顏色與符號相同、距邊緣5mm的線。
6.2.2 標簽分為上下兩半,底為黃色。上半部分為圖形符號,即圓圈上面一團火焰,黑色;下半部分數字“5.1”寫在底角。標簽示例見圖2。
圖2 5.1項氧化性固體標簽
6.2.3 如果物質具有次要危險性,則該標簽應與氧化性標簽一并列出。
6.2.4 標簽位置:
a) 如果包件尺寸足夠大,應貼在包件表面靠近正式運輸名稱標記的地方;
b) 應貼在容器上,不會被容器的任何部分或容器配件,以及任何其他標簽或標記遮蓋的地方;
c) 當主要危險性標簽和次要危險性標簽同時列出時,兩者應緊連粘貼;
d) 當包件形狀不規(guī)則或尺寸太小以致貼附的標簽無法令人滿意,標簽可用系牢的簽條或其他裝置掛在包件上。
e) 6.2.5 根據試驗結果,對于分類為5.1項的氧化性固體物質,粘貼相應的標簽,標簽見圖2。
7 檢驗規(guī)則
7.1 檢驗項目
按本標準第4章、第5章和第6章的要求逐項進行檢驗。
7.2 危險特性的檢驗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危險特性檢驗;
——新產品投產或老產品轉產時;
——正式生產后,如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在正常生產時每半年一次;
——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性能檢驗結構有較大差異時;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機構提出進行檢驗。
7.3 判定規(guī)則
按標準的要求逐項進行檢驗,若每項有一個樣品不合格則判斷該項不合格,若有一項不合格則評定該批產品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