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本工程地質情況較為復雜,石方量大,相應爆破施工作業(yè)較多,作業(yè)點分散,給施工及作業(yè)人員帶來極大的威脅,為此,必須對爆炸物品進行嚴格管理。為了確保人身和施工安全,特制定本措施。
1.2各施工點(組)的爆破員在施工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爆破安全規(guī)程》和公司及項目部下發(fā)的有關爆破作業(yè)的安全規(guī)定、制度,無證人員不得從事爆破作業(yè)。
1.3各施工點(組)在施工前,應首先組織職工、民工學習《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中有關爆破作業(yè)部分和本工程《基礎施工安全保證措施》,以增強施工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
2.爆炸物品的儲存、管理
2.1各施工點(組)庫房及儲存點,必須經當地公安機關指定或批準,臨時存放爆炸物品,不得任意存放,并指定專人看管,報當地公安部門備案。
2.2炸藥與雷管必須分庫存放,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并嚴禁在庫內吸煙、用火及進行其它活動。
2.3領、發(fā)、收爆炸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登記手續(xù),各施工點(組)的安全員應認真做好“爆炸物品領用、發(fā)放記錄”,將每天的使用量、領用人及用于何處做好記錄,當天未用完的應及時回繳入庫上帳。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2.4爆炸物品進出庫應輕拿輕放,嚴禁摔、滾、擲及拖地、磨擦撞擊等危險搬運。
2.5各施工點(組)要根據當天實際用量領用,不得超量領用。
3.爆炸物品的運輸
3.1各施工點(組)領用爆炸物品時,應專車運送;途中車輛必須限速行駛,盡量避免顛簸,停車時要遠離建筑物和人煙稠密的地方,并有專人看管。
3.2施工作業(yè)點人力運送爆炸物品,應有專人負責,相互之間必須保持安全距離在15米以上,雷管必須由爆破員親自攜帶。
3.3嚴禁攜帶爆炸物品進入公共場所和公交設施。嚴禁將爆炸物品移作他用。
3.4嚴禁將爆炸物品轉賣他人和以物易物,私藏或似借。
4.爆炸物品的使用
4.1進行爆破作業(yè)時,必須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規(guī)程;要有專人負責
指揮,在危險區(qū)的周圍設置警戒崗哨和標志,在爆破前發(fā)出警戒信
號,危險區(qū)內人員全部撤離到安全地點后,方可點火,爆破后必須對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后,方可解除警戒信號。
4.2引爆前,爆破人員必須將剩余爆破器材清點清楚帶出危險區(qū),引爆人、監(jiān)護人應事先選擇好通往安全區(qū)的路線,及時順利撤離危險區(qū)。
4.3嚴禁用工程爆炸物品從事與工程無關的爆破作業(yè)。嚴禁酒后從事爆炸作業(yè)。
4.4現場使用爆炸物品,應根據施工需用量有計劃的購置。
4.5各施工點(組)點的“爆炸物品領用、發(fā)放記錄”必須每天盤查核對于每月底交項目部工程部門備查,以備上級有關部門查驗。
5.石方爆破開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土石方施工前應校核、檢查塔位中心樁、各方向樁與設計值、施工記錄是否相符,確認無誤后進行開挖施工。本工程巖石地段采用爆破與人工開挖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為保護自然環(huán)境,開挖出的土石料不能到處堆放,盡可能地減少對植被的損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