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產經營單位責任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并逐級建立負責人、管理人員、專業(yè)技術人員、職工“四位一體”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jiān)控責任制,明確有關人員的責任,制訂具體的管理目標并督促落實。
責任制內容包括:
?。ㄒ唬┲饕撠熑说呢熑危?/p>
?。ǘ╊I導班子其他負責人的責任;
?。ㄈ┲袑硬块T(各管理科室、車間、分公司等)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ㄋ模┌嘟M和班組長的責任;
?。ㄎ澹┚唧w崗位和從業(yè)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隱患排查治理登記建檔制度,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詳細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患排查治理日期;
?。ǘ╇[患排查的具體部位或場所;
?。ㄈ┌l(fā)現(xiàn)事故隱患的數量、類別和具體情況;
?。ㄋ模┦鹿孰[患治理意見;
(五)參加隱患排查治理的人員及其簽字;
?。┦鹿孰[患治理情況、復查情況、復查時間、復查人員及其簽字。
隱患排查治理檔案應裝訂成冊,妥善保存?zhèn)洳?。班組隱患排查治理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段(隊)或井(礦)、車間(區(qū)、隊)隱患排查治理記錄應保存兩年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廠、礦、公司)隱患排查治理檔案應保存三年以上。
第九條 班組的每個班次應進行日常巡檢,準確掌握易產生事故隱患的環(huán)節(jié)、部位及危害程度,規(guī)范現(xiàn)場管理,維護設備設施處于正常完好狀態(tài),及時發(fā)現(xiàn)和制止違章行為,消除事故隱患。不能立即排除和班組無能力消除的事故隱患,應立即向段(隊)或井(礦)、車間(區(qū)、隊、分公司)報告。
第十條 段(隊)或井(礦)、車間(區(qū)、隊、分公司)每周應至少組織一次全面的事故隱患排查,對發(fā)現(xiàn)的事故隱患及時處理,并進行經常性的崗位安全知識培訓,提高從業(yè)人員識別和消除事故隱患的能力。不能立即排除和車間(區(qū)、隊、分公司)、段(隊)或井(礦)無能力消除的事故隱患,應及時向廠(礦、公司)報告。
第十一條 廠(礦、公司)每月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性的事故隱患排查,對本單位易產生事故隱患的部位和環(huán)節(jié)進行巡回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本單位存在的事故隱患。
第十二條 一般事故隱患由班組長組織從業(yè)人員立即排除;班組無法排除的,在車間(區(qū)、隊、分公司)負責人和技術人員的指導下立即排除;車間無能力排除的,在生產經營單位(廠、礦、公司)負責人和技術人員的指導下排除。
第十三條 能夠立即排除的較大事故隱患,由班組、車間(區(qū)、隊、分公司)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廠、礦、公司)組織相關人員立即排除。無法立即排除的較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訂治理計劃,盡快排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