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彈藥的生產、運輸和儲存,必須遵循本管理規(guī)定。當生產與安全發(fā)生矛盾時,生產必須服從安全。
第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按照《火藥、炸藥、彈藥、引信及火工品公司設計安全規(guī)范(以下簡稱《安全規(guī)范》)規(guī)定,進行設計、施工和安裝。
第三條 要從設計、工藝、設備、操作、制度、勞動組織等方面采取措施,防止燃燒爆炸事故,并限制燃燒爆炸事故的擴大蔓延。要貫徹危險品存量少,工房內定員少,危險作業(yè)工序少;非危險工房與危險工房隔離分開,非危險生產線與危險生產線隔離分開,非危險操作與危險操作隔離操作的原則(即三少三隔離),盡一切可能把事故災害的損失限制在最小程度。
第四條 積極采用國內外先進技術,改進工藝、設備和裝置,努力實現(xiàn)遙控化和自動化,提高本質安全程度,改善勞動條件,增強安全防護能力。
第五條 直接從事易燃易爆危險作業(yè)的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考核,并取得安全技術操作合格證后,方可獨立操作。特別危險的關鍵崗位必須配備政治思想、技術、身體素質好、責任心強的人員。嚴禁無操作合格證人員和臨時工上崗操作。嚴禁實行不利于安全生產的獎勵制度,如“計件獎”、“小承包”等。
第六條 安全技術要求
(一)開工
1、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線,開工前由總經理或總工程師組織專門的檢查驗收小組檢查,認為合格時,由公司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經上級檢查驗收批準后方可投產。新改、擴建的工房,大修后以及較長時間停產后又要開工的生產線,須由總工程師或生產副總經理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后,由總經理批準簽發(fā)開工生產許可證。公司的安全技術、消防部門要白始至終參加上述檢查驗收。
2、檢查驗收時符合下列要求方能批準開工生產:
(1)建筑設施必須符合建筑安裝的有關規(guī)定和《安全規(guī)范》的規(guī)定。
(2)各種設備裝置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并有完整的試運行記錄。
(3)室內通風、除塵,安全防護、消防等設施,必須完整有效。
(4)對操作人員必須進行開工教育,并符合有關安全要求。
(5)有完整的工藝文件和安全管理制度。
(6)生產區(qū)域及工房內外達到整潔生產的要求。
(7)工房必須符合“定置管理”的要求。
(二)生產
1、生產操作者和有關責任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做一次全面檢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方可開工生產。生產中各級安全責任人應嚴格按三級危險點巡回檢查規(guī)定按時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隱患采取措施。
2、要根據(jù)生產能力,組織均衡生產,嚴禁超負荷運行。
3、特別危險的作業(yè),如起爆藥制造、彈藥裝配等,禁止三班倒連續(xù)作業(yè);兩班作業(yè)時.夜班不能超過零點。在狂風、暴雨,雷電、地震和惡劣氣候等直接威脅下,應停止生產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4、彈藥生產應制定能夠確保安全生產的工藝規(guī)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并認真貫徹執(zhí)行,不得任意更改或違反;如需改變時,必須書面申明理由報原批準部門審批。
5、從事易燃易爆危險作業(yè)的人員,必須熟知產品性質、設備性能和防火防爆知識,能熟練地操作,正確地使用消防與安全設施,在發(fā)生事故苗頭時具有及時排除不安全因素的能力。
6、凡進入易燃易爆工庫房的人員,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嚴禁攜帶槍支、彈藥、煙火和與生產無關的易燃易爆物品。
7、從事易燃易爆危險作業(yè),操作中要做到嚴、細、穩(wěn)、準輕拿輕放。
8、各種設備、儀表、工具和計量儀器必須嚴格執(zhí)行預檢預修和定期校驗制度。
9、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必須有嚴格的供水和供電制度,不許輕易停水停電。消防用水不得低于規(guī)定壓力、水位,否則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事故停電時備用電源應立即自動投入運行。某些危險性大的與上下工序失去聯(lián)系容易發(fā)生事故的崗位,必須保證通訊設備暢通無阻。
10、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所用原材料必須符合工藝要求。
11、工房的溫濕度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
12、嚴禁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直接排入下水道,下水道要定期檢查清理,地溝、沉淀池和檢查井內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定期清理,并進行安全處理,
13、轉產時,應根據(jù)轉產前后兩種不同產品接觸發(fā)生危險的可能采取預防措施,抓好停工清洗、安全處理和開工檢查三個環(huán)節(jié),符合開停工要求后方可轉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