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是否合適、準確;
E、安全評價單元劃分是否合理、安全評價方法選擇是否得當;
F、定性、定量評價過程、結果是否正確;
G、評價提出的問題是否準確,所提措施依據是否充分,是否全面、有針對性;
H、安全評價結論是否正確;
I、報告格式、編排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有關規(guī)定。
(6)技術負責人(或指定的審核人)應按審核結果填寫《技術審核意見單》,項目負責人根據技術審核意見對安全評價報告修改、完善,修改情況應該得到審核人的確認。
(7)技術審核完成后,項目負責人將完善好的安全評價報告及相關過程控制資料提交給過程控制負責人,實施過程控制審核,并根據審核結果填寫《過程控制審核意見單》。過程控制審核主要針對以下方面內容:
A、風險控制情況
簽訂合同之前是否針對項目存在的風險進行分析,在風險可接受的情況下是否對客戶在合同中明確的要求進行評審,在確認風險可接受、客戶要求可以滿足的情況下,方可簽訂合同。
B、主要質量控制點控制情況
項目實施過程中,是否對《安全評價實施控制程序》(TY-CXWJ02-2010)規(guī)定必須實施控制的過程實施控制,控制結果是否符合要求。
(8)安全評價報告完成技術審核、過程控制審核后,項目負責人應該按照公司規(guī)定進行報告版式和格式編排,并應該打印出清樣,連同報告的電子版一起移交報告出版人員進行出版前校核。出版前校核主要針對以下方面內容:
A、報告封面、資質證書、著錄項、正文和附件的順序是否符合《安全評價通則》(AQ8001-2007)、《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實施細則》(安監(jiān)總?;?007)255號)以及公司相關規(guī)定;
B、報告的格式、編排、圖表、文字、頁碼、目錄等方面是否存在低級錯誤;
C、報告中使用的資質證書、附件等是否有效、合格;
D、報告附件是否齊全,附件內容是否存在與評價結論矛盾的地方。
(9)對于需要評審的安全評價報告,評審后的修改稿(備案稿),只進行技術審核和出版前校核,不再進行過程控制審核。
4.2安全評價報告的定稿、出版
安全評價報告經過四級審核,并修改完善后,由分管領導對安全評價報告進行定稿;評價部負責將安全評價報告移交辦公室出版。
4.3安全評價報告的交付
安全評價報告出版后,由項目負責人負責到辦公室按照要求加蓋公章或報告章,蓋章后的評價報告經總經理簽發(fā)后,一份(備案稿)留底存檔,其余報告由項目負責人交付市場部,以快遞、自提等方式交付給企業(yè)。企業(yè)收到安全評價報告后應該在回執(zhí)單上簽收,并書面回傳。報告簽收單應歸入項目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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