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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前,我駕車去上班并將車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車場后,因下雨導致地滑、加之自己沒有留意而摔倒受傷。雖花去了7萬余元的醫(yī)療費用,但仍然落下10級傷殘。由于公司沒有為我辦理工傷保險,致使我無法從社會保險機構享受工傷待遇。我只好于近日要求公司給予賠償,可公司認為我并不構成工傷。理由為:停車場是用來停車的,并非是辦公場所,更何況我的辦公室在8樓;當時我只是準備上班,而沒有真正上班,即傷害與我履行本職工作沒有關聯。故不能享受工傷待遇。請問:公司的說法對嗎? 讀者 蔣麗虹
讀者:
你好,看了你的來信我們認為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根據相關規(guī)定,你同樣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也就是說,只要是在“工作場所內”、因“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所導致的傷害,同樣在工傷之列。
這里的“工作場所”是指勞動者在履行工作職責時的環(huán)境范圍,具體包括三層意思:一是與職工履行工作職責有直接聯系的特定區(qū)域,如職工從事本職工作的崗位、車間或辦公室;二是由于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特點,導致場所具有不確定性,但又與工作職責有密切關聯的區(qū)域,如在室外上班、地點變換不定人員履行職務的地方;三是為提高職工工作效率、方便職工工作而設置的相關處所,如辦公場所的樓道、電梯、衛(wèi)生間、飲水室乃至整個單位大院。至于“預備性工作”,則是指以“與工作有關”為限定性條件,以開展正常工作為目的,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的準備工作。
與之對應,你的情形完全吻合:一方面,鑒于停車場系公司為方便職工上班所指定,當屬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而你恰恰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停放車輛,并在停車場受的傷。另一方面,你停放車輛并經過停車場,雖然還沒有進入上班狀態(tài),但你的目的是為了到辦公室工作,即為工作進行前期準備,當屬工作前的一種預備狀態(tài)。此外,《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也就是說,在社會保險部門拒絕對你給予工傷待遇的情況下,公司必須為其沒有為你辦理工傷保險的行為“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