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農村飲水安全,改善農村居民的生活和生產條件,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國家和省農村飲水安全規(guī)劃,以解決農村居民和農村中小學師生飲水安全為主要目標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設施、水廠、泵站、公共輸配水管網以及相關附屬設施。
??????? 第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礎設施,其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統籌城鄉(xiāng)、分類指導、多措并舉的原則。
???????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投資建設、經營農村飲水安全工程。
???????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qū)向農村延伸城鎮(zhèn)公共供水管網,發(fā)展城鄉(xiāng)一體化供水。
???????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飲水安全保障事業(y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統一編制專項規(guī)劃,健全管理體制,落實扶持措施,實行規(guī)范運行,保障飲水安全。
???????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飲水安全的責任主體,對農村飲水安全保障工作負總責。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qū)域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行業(yè)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行業(yè)管理和業(yè)務指導。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財政、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價格、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村飲水安全的相關工作。
???????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配合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農村飲水安全的相關工作。
???????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飲用水水源、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舉報污染農村飲用水水源、損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的違法行為。
??????? 第七條 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
??????? 第二章 規(guī)劃與建設
???????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fā)展改革、衛(wèi)生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guī)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 編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guī)劃,應當統籌城鄉(xiāng)經濟社會發(fā)展,優(yōu)先建設規(guī)?;泄┧こ蹋岣吖┧こ桃?guī)模效益。
??????? 經批準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guī)劃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程序報經批準。
??????? 第九條 以國家投資為主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單位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萬人以上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和管理,其他工程參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和管理。
???????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入戶部分,由農村居民自行籌資,建設單位或者供水單位統一組織施工建設。
??????? 第十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在主體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規(guī)模、國家投資計劃或者財政補助份額、受益農村居民承擔費用、工程建設概況、建設工期等內容。
??????? 第十一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jiān)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設施設備等,應當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
???????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jiān)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 第十二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國家投資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驗收合格后,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清產核資,明晰工程所有權、管理權與經營權,并辦理資產交接手續(xù)。
??????? 第十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所有權:
??????? (一)國家投資建設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 (二)國家、集體、個人共同投資建設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權由國家、集體、個人按出資比例共同所有;
??????? (三)國家補助、社會資助、農村居民建設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歸農村居民所有。
??????? 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過承包、租賃等形式轉讓工程經營權,轉讓經營權所得收益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和運行管理。
??????? 第三章 供水與用水
??????? 第十四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由所有權人確定經營模式和經營者(以下稱供水單位)。所有權人與供水單位應當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 國家投資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由縣級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行使國家所有權。
??????? 鼓勵組建區(qū)域性、專業(yè)化供水單位,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實行統一經營管理。
??????? 第十五條 供水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一)符合規(guī)范的制水工藝;
??????? (二)依法取得取水許可證和衛(wèi)生許可證;
??????? (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
??????? (四)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從業(yè)人員須經專業(yè)培訓、健康檢查,持證上崗;
??????? (五) 建立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水質定期檢測制度,并向市、縣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檢測結果;
??????? (六)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萬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單位應當設立水質檢驗室,配備儀器設備和專業(yè)檢驗人員,負責供水水質的日常檢驗工作。
??????? 供水單位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并指導供水單位限期整改,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技術指導。供水單位在整改期間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 第十六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的水壓標準,保持不間斷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時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確需暫停供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供水設施維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暫停供水時間超過24小時的,供水單位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 第十七條 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定期進行檢測、養(yǎng)護和維修,保障供水設施安全運行。
??????? 第十八條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規(guī)范的供水檔案管理制度。水源變化記錄、水質監(jiān)測記錄、設備檢修記錄、生產運行報表和運行日志等資料應當真實完整,并有專人管理。
??????? 第十九條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接受有關部門對供水水費收入、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 供水單位應當在營業(yè)場所公告國家和省有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價、水量、水質、水費收支情況。
??????? 第二十條 鼓勵供水單位使用自動化控制系統、信息管理系統和節(jié)水的技術、產品和設備,降低工程運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 第二十一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價格,按照補償成本、保本微利、節(jié)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 第二十二條 供水單位應當與用水單位和個人簽訂供水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 供水單位應當在供水管道入戶處安裝質量合格的計量設施,并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抄表收費。
???????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入戶計量設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時交納水費。
??????? 第二十三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需要安裝、改造用水設施的,應當征得供水單位同意。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輸配水管網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