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維護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秩序,保障瓊州海峽輪渡運輸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廣東省徐聞縣外羅港與海南省文昌市鋪前港連線以西,至廣東省雷州市烏石港與海南省臨高縣新盈港連線以東的瓊州海峽水域內,從事滾裝客船、普通客船輪渡運輸以及為輪渡運輸提供碼頭設施服務和水路運輸輔助服務,適用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滾裝客船,包含火車輪渡滾裝客船。
本規(guī)定所稱水路運輸輔助業(yè)務,是指直接為水路運輸提供服務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運輸代理等經營活動。
第三條 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生產監(jiān)督、價格、海事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瓊州海峽輪渡運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工作和其他管理工作。
海南省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海峽辦)負責瓊州海峽輪渡運輸?shù)木唧w監(jiān)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二) 協(xié)調處理瓊州海峽輪渡運輸中發(fā)生的矛盾糾紛;
(三)組織編制、及時調整瓊州海峽船舶班期,并組織實施;
(四)提出加強瓊州海峽輪渡運輸市場秩序管理的措施、編制疏運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五)負責實施涉及瓊州海峽輪渡運輸?shù)南嚓P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guī)和省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瓊州海峽輪渡運輸公共信息服務系統(tǒng),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時發(fā)布行政許可、經營資質、服務質量、行業(yè)誠信、船舶班期、氣象服務等信息。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海事、氣象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通報制度。
氣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瓊州海峽災害性天氣的預報預警,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交通運輸、海事等主管部門。
第五條 滾裝客船輪渡運輸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運營模式運營。如需變更運營模式,應當由省海峽辦擬訂方案,經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后,按照規(guī)定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
普通客船輪渡運輸應當定船舶、定航線、定班期、定時間、定碼頭。
第六條 港口經營人、船舶經營人和水路運輸輔助經營人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及省海峽辦的管理。
港口經營人、船舶經營人和水路運輸輔助經營人應當采用設置意見箱、公布投訴電話等方式,收集旅客意見,處理旅客投訴,并及時反饋處理情況。
第七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運營模式,安排船舶裝卸、錨泊;
(二)按照省海峽辦組織編制的船舶班期,指令船舶準時發(fā)班和限時裝載;
(三)設置相應的港口作業(yè)設施,為船舶提供高效、安全的裝卸、錨泊服務,為旅客、車輛提供舒適、安全、便捷的候船、待渡場所;
(四)設置相應的安全檢查設施和消防設施,健全并落實安全檢查制度,建立違禁物品處置機制;
(五)定期對港口設施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檢查、檢測,確保有關設備、設施安全有效;
(六)加強安全管理工作,維護旅客、車輛上下船舶、進出港口的正常秩序;
(七)做好旅客和車輛的安全檢查工作,查堵旅客、車輛夾帶違禁物品及利用車輛藏匿旅客等行為,防止違禁物品進港上船,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相關治安管理工作;
(八)建設覆蓋旅客進站、查驗票、車輛進港、違禁物品查堵及碼頭前沿等場所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tǒng),并將視頻信號按照要求傳輸至省海峽辦及相關部門;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船舶經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按照省海峽辦組織編制的船舶班期,組織符合瓊州海峽輪渡運輸要求的船舶投入營運,定期對船舶設備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檢查、檢測,為旅客、車輛提供舒適、安全、高效的服務;
(二)服從港口調度指令,在指定的碼頭、規(guī)定的時間內完成港口裝卸作業(yè),合理配載,禁止船舶超載,不得無故脫班或者提前、延時開航;
(三)做好旅客和車輛的安全檢查工作,查堵旅客、車輛夾帶違禁物品及利用車輛藏匿旅客等行為,防止違禁物品上船,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相關治安管理工作;
(四)提供乘船須知和開航前安全宣傳服務;
(五)在船舶上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tǒng);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