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防雷產品應當通過正式鑒定,并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檢驗機構測試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及相關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防雷設計、施工、檢測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相關防雷許可文件的;
?。ǘ┫蜇撠煴O(jiān)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防雷工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
(二)在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览籽b置設計未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擅自施工的;
?。ǘ┓览籽b置未經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證書,擅自投入使用的;
?。ㄈ敯惭b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四)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
(五)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條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
?。ǘ┎话匆?guī)定送交檢測報告的;
?。ㄈ氖路览坠こ淌┕I(yè)務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氣象主管機構工作人員在防雷減災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