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為加強小氮肥企業(yè)的安全技術管理,確保安全生產,保護國家財產和職工的安全,促進小氮肥工業(yè)的發(fā)展,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制訂本規(guī)程。
1.2 本規(guī)程以國家有關法律為依據,參考有關技術規(guī)范,結合小氮肥生產特點及多年生產中的經驗和教訓而制訂。適用于生產合成氨、碳酸氫銨的小氮肥企業(yè)。
1.3 各小氮肥企業(yè)制訂的企業(yè)安全技術規(guī)程、規(guī)定、操作法等,應符合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如有抵觸之處,應以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為準。本規(guī)程的解釋權屬化工部。
2. 安全生產基本要求
2.1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企業(yè)的主要負責人要對企業(yè)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企業(yè)的各部門、各級負責人都要對分管部門的安全生產負責。企業(yè)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化工部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guī),認真執(zhí)行企業(yè)所制訂的各項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本規(guī)程。
2.2 新職工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和專業(yè)技術培訓,經安全考核合格后,方能憑安全作業(yè)證獨立上崗操作。上崗工人都應做到“三懂四會”(即懂生產原理、懂工藝流程、懂設備構造;會操作、會維護保養(yǎng)、會排除故障和處理事故、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防護器材)。
2.3 凡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有“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在有效期內持證上崗作業(yè)。
2.4 企業(yè)必須健全安全生產指揮系統,各職能部門都要明確對安全生產的責任。安全技術部門要嚴格執(zhí)行崗位責任制,盡到企業(yè)安全生產綜合管理及監(jiān)督企業(yè)職能部門、生產部門的安全工作責任。
2.5 嚴格執(zhí)行勞動紀律,班上要集中精力,服從指揮,精心操作。嚴禁脫崗、串崗、睡崗。不做與生產無關的事。
2.6 職工進入生產崗位作業(yè),必須按規(guī)定穿戴好工作服和必要的防護用品。嚴禁穿戴非規(guī)范服裝進入生產現場。女工和留長發(fā)者須把辮、發(fā)納入帽內。進入檢修和施工現場要戴好安全帽。
2.7 廠區(qū)內必須加強明火管理,嚴禁吸煙,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作業(yè)場所,不準任意動用火和進行產生火花、高溫的作業(yè),嚴格按《化學工業(yè)部安全生產禁令》的規(guī)定執(zhí)行。
2.8 嚴禁“三違”(違反工藝紀律、違反勞動紀律、違反安全紀律)現象發(fā)生。對違章指揮,操作人員有權拒絕;對違章作業(yè),任何人都有權制止。因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yè)而造成事故的,應視情節(jié)從嚴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因違章作業(yè)而造成事故的,應從嚴處理。
2.9 生產中遇到危及人身安全或可能發(fā)生的火災、爆炸事故等緊急情況,操作人員有權先停車后報告。停車后,操作人員要詳細說明緊急情況的處理和經過。待隱患消除,安全、技術部門同意后,方可開車。
2.10 嚴格執(zhí)行各項工藝指標和操作規(guī)程。嚴禁設備超壓、超溫、超負荷運行。對機械運轉動力設備嚴禁帶負荷強制啟動。工藝指標的更改,技術革新的采用,必須按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有相應的安全措施,經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才能投用。
2.11 生產車間和崗位,不準隨意啟動非本人操作的設備,不準亂按電鈴和燈光信號,不準高聲怪叫和亂敲、亂丟雜物等,維護正常生產秩序。
2.12 不準在機器、設備、管道上放置和烘烤衣服和其它雜物,講究文明生產。
2.13 生產裝置的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防護欄桿、地坑、窖井、地溝、爬梯、螺旋輸送器設備等的安全防護設施應處于完好狀態(tài),正確安放,不得隨意移動。如確因工作需要而移動、變更,必須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待工作完畢后及時復原。安全部門應督促設備管理部門定期檢查,確保安全可靠。
2.14 各種工藝設備,如機電、儀表、開關、管道和閥門等要按順序統一編號,以防誤操作。設備名稱、位號等要用油漆寫于醒目部位。管道應以油漆標明流向。設備管道、閥門的漆色應符合設備管道涂色的規(guī)定。
2.15 機動車輛進入化工生產區(qū)域必須配帶阻火器。廠區(qū)限速10~15千米/時,進入廠門及彎道、倉庫限速為5千米/時,廠區(qū)應設限速、限高標志。自行車不準騎入生產區(qū)和車間。
2.16 保持廠區(qū)、車間道路和消防通道的暢通無阻,路旁不得堆放雜物和廢棄設備。做好環(huán)境的清潔衛(wèi)生工作。
2.17 搞好生產崗位清潔衛(wèi)生和文明生產,維護保養(yǎng)好設備,努力消除生產中的跑、冒、滴、漏,使設備處于完好狀態(tài),做到安全運行。
2.18 每位職工應懂得防火、防爆、防毒的一般安全技術知識及消防、防護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掌握人身急救的方法。
2.19 嚴格交接班制度。做到交班清,接班明,開好交接班會。生產記錄如實填寫,崗位記錄與報表要整潔。
2.20 生產區(qū)域內嚴禁安排住宿。親友、小孩不準進入生產車間和崗位,外來人員和臨時工必須佩戴參觀證或臨時工作證。
2.21 化工生產中發(fā)生事故時,應沉著冷靜,服從生產指揮人員統一指揮,積極處理,努力消除事故或不使事故擴大漫延。發(fā)生重大爆炸、火災、設備事故、重傷及死亡事故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2.22 設備存在重大缺陷和嚴重事故隱患,應禁止使用。運轉設備的檢修和清理工作,必須在停機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進行。
2.23 企業(yè)應編制事故預案,并按事故預案,定期組織職工演練。
2.24 企業(yè)不得安排有職業(yè)禁忌證的職工從事與職業(yè)禁忌證相關作業(yè)。
2.25 企業(yè)生產現場應按安全標準化的規(guī)定著色并采用有關標志。
2.26 企業(yè)應依靠科學技術進步,改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消除隱患,不斷提高設備安全運行的可靠性及職工防范事故的能力。
3. 工藝操作
3.1 原料
3.1.1 煤
3.1.1.1 煤的堆超過3米,堆放期一般不宜超過三個月,應定期測量煤堆上、中下三層不同方位煤層的溫度。當溫
度達到50。C時,要加強監(jiān)測,達60。C時應采取措施及時處理,防止煤層自然。原煤進廠要進行煤質分析,對揮發(fā)物、硫分和水分含量較高的煤應設置多孔通風簍,防止煤堆自燃著火。
3.1.1.2 貯煤場的地下不得輔設電纜、采暖管道和可燃、易燃液體及氣體管道。
3.1.1.3 堆煤廠房應采用非燃燒的材料建造,要有良好的通風條件,煤堆頂部距房頂不宜小于1.9米,墻壁要有足夠的耐壓強度。煤場應備有一定的消防器材。
3.1.1.4 煤場的各邊坡面傾斜度應為40~45度,煤場的通道寬度不應小于4米,堆與堆的最小間距應不小于2米。
3.1.1.5 取煤時,禁止挖空煤堆底腳。發(fā)現邊坡有裂縫、有疏松預兆,應迅速處理至正常坡度,方可重新裝車。
3.1.1.6 碳化煤球崗位要雙人作業(yè),不能使用漏氣的罐;發(fā)現碳化罐閥口漏氣要停止裝球,及時進行檢修,謹防中毒和爆炸。
3.1.1.7 利用變換氣碳化,裝球運行前及切氣出球前,都要用蒸汽(也可用氮氣、純凈二氧化碳等其他惰性氣體)進行置換,防止罐內變換氣和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
3.1.1.8 進入碳化罐內檢修,碳化罐必須與系統有效隔離,要辦理入罐許可證,防止中毒、窒息、爆炸等事故發(fā)生。
3.1.1.9 開加熱器冷凝水閥和放空閥,操作位置要適當,防止燙傷。
3.1.1.10 皮帶運輸機應裝設緊急停車裝置。嚴禁在皮帶運輸機上行走或坐臥休息。禁止在皮帶運輸機上任意放置器具、材料、物件。穿越皮帶運輸機時,應從設置的“過橋”上通過。清理皮帶上雜物或排除故障必須停機,并切斷電源、掛警示牌(按鈕停車不算有效斷電)。
3.1.1.11 原料進入粉碎機前,應有消除雜物的吸鐵裝置,以防損壞制造煤球(棒)的設備。
3.1.1.12 嚴禁在煤球成型機兩輥輪間搗捅物料。在清理鼠籠粉碎機進,必須拉開電源閘刀,掛上警告牌,并取下保險絲,確保安全。
3.1.1.13 在清理石灰窯吊車地坑時,必須切斷電源,取下電氣保險絲,并在此坑作業(yè)上方橫插安全杠,防止吊罐墜落傷人。
3.1.1.14 去窯頂作業(yè)時,必須兩人以上,佩戴防毒面具,注意站在上風側,嚴防CO中毒。
3.1.1.15 進入窯內作業(yè),必須辦理入罐作業(yè)許可證,佩戴防毒面具,并嚴格監(jiān)護。
3.1.1.16 進窯底檢查或向齒輪加油時,必須與班長、窯工聯系,并使用長嘴油壺。
3.1.2 重油
3.1.2.1 重油貯罐應遠離明火和能散發(fā)火花的地方,離廠房及其它生產裝置15米以上,貯罐間距不應小于最大罐徑的1/2。
3.1.2.2 重油貯罐的貯油量應控制在容積的90%以內,其油位應低于消防泡沫劑進口400毫米。
3.1.2.3 重油貯罐必須設有良好的加熱裝置,一般以低壓蒸汽保持長期均衡供熱,罐內油溫控制在70~80。C,最高溫度不得超過90。C。
3.1.2.4 油罐必須有準確可靠的液位指示,并應設置高限報警裝置。
3.1.2.5 油罐區(qū)必須安裝獨立避雷針,禁止采用在罐壁上焊接避雷裝置。重油罐必須有可靠的接地裝置。
3.1.2.6 取樣和檢測口處,應使用軟金屬襯墊,以免撞擊產生火花。裝卸油過程中禁止取樣和檢測。
3.1.2.7 重油罐區(qū)嚴禁煙火,應設置警告牌,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應設置符合規(guī)定的事故防火圍堤。
3.1.2.8 重油貯罐的基礎外露部分、裝卸棧臺、安全梯、管架及保溫材料,均不得使用可燃材料。
3.1.2.9 各油罐頂部嚴禁無關人員攀登,不許在罐頂行走。
3.1.2.10 重油汽車槽車的裝油鶴管與緩沖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應大于5米。
3.1.2.11 水路運輸重油碼頭的設置按交通部《港口工程技術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消防設施應符合《煉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定》中的規(guī)定。
3.1.2.12 以天然氣作原料或燃料的企業(yè),應設有油水分離器及高限報警裝置,并能及時排放。為穩(wěn)定氣體壓力應設有緩沖罐等穩(wěn)壓裝置。
3.1.2.13 新管線或檢修后的管線引入天然氣前,必須用惰性氣體置換至氧含量低于3%。
3.2 空分
3.2.1 空分車間周圍300米以內,不應設置大型汽車庫、乙炔發(fā)生器和其它會產生碳氫化合物及氮氧化物裝置;禁止設置可燃物品倉庫;禁止傾倒電石渣或堆放電石。
3.2.2 空分車間應建造在主導風向上風側的廠邊緣區(qū);空分裝置的空氣進口管口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0米。
3.2.3 分餾塔、氧壓機、氧氣管道和氧氣瓶充填系統嚴禁被油沾污。開車生產前或檢修后開車,必須對系統的管道、設備、閥門、儀表等進行嚴格的脫脂。
3.2.4 嚴格執(zhí)行潤滑油使用規(guī)定,定期清除設備和管道中的積炭,以防爆炸事故的發(fā)生。
3.2.5 要嚴格控制空冷器、下塔和主塔液位,定期排放油水,防止凍結切換或換熱器及膨脹機械帶液等事故的發(fā)生。
3.2.6 定期分析原料空氣、液空、液氧中的乙炔和碳氫化合物、氮氧化全物、油類等含量。如超過工藝指標,應立即查明原因,采取相應措施,使之達到指標,否則須停車處理。
3.2.7 分餾塔的保冷材料,應采用非燃燒性物質,裝填前要嚴格檢查,防止混入任何易燃物質;保冷材料填裝前應進行干燥處理。
3.2.8 分餾塔、氧壓機、氧氣管道等的靜電接地裝置必須完全可靠。
3.2.9 嚴格控制氧氣在管道中的流速,以減少靜電的產生,氧氣在碳鋼管中的最大流速如下表:(略)
3.2.10 禁止向室內排放液氮、液空、液氧應在安全地點排放或進行回收。
3.2.11 氮、氧氣柜應設高度標尺和高低限位報警裝置。應經常檢查鐘罩,使其升降靈活。
3.2.12高低壓流程的空分裝置,應有防止高壓竄入低壓的措施,在低壓設備上應裝防爆板。
3.2.13 嚴格控制氮氣純度;其產品氮氣(N2)≥99.99%,富氮氣含氮量(N2)為99.9%。防止氧含量升高與原料氣混合發(fā)生爆炸。
3.2.14 為使空分設施安全運行,必須嚴格執(zhí)行安全操作指標,并安裝以下報警聯鎖裝置:壓縮機終端出口壓力;供油裝置輸出油壓;壓縮機軸承溫度;增速器軸承溫度;增速器回油溫度;轉子軸位移;膨脹機轉速;斷冷卻水報警。
3.3 造氣
3.3.1 煤氣化
3.3.1.1 煤氣爐停車打開爐蓋時,必須先點火,開吸引蒸汽(空氣)防爆。觀察爐面時,人的身體必須側偏,并用手臂將臉部遮住,防止燒傷。當打疤或停爐時,爐口應放安全網罩。
3.3.1.2 下灰結束后,發(fā)出指示信號,上、下聯系好,確認無問題時,方可封爐口開車。
3.3.1.3 夾套鍋爐和廢熱鍋爐汽包必須裝置安全閥。禁止在夾套鍋爐和汽包之間的連通管上裝閥門。
3.3.1.4 汽包蒸汽出口閥在開車前應檢查,確保處于全開狀態(tài)。凡關汽包放空閥,必須先開出口閥;凡關汽包出口閥,必須先開放空閥。
3.3.1.5 夾套鍋爐和廢熱鍋爐汽包水位應保持在1/2~2/3的高度,并設有低限報警裝置。一旦斷水未經自然冷卻,嚴禁加水。
3.3.1.6 保持炭層高度及爐溫穩(wěn)定,嚴格控制半水煤氣中氧含量≤0.5%,當氧含量達到1%時,必須立即停爐檢查處理。
3.3.1.7 應經常檢查下行煤氣閥、吹風閥的啟閉情況。下行煤氣閥和吹風閥應有安全聯鎖裝置,防止因閥門失靈引起氧含量增高或爆炸事故發(fā)生。
3.3.1.8 煤氣下行管、灰斗和爐底空氣管道必須安裝爆破片,爆破片必須裝防護罩。
3.3.1.9 空氣鼓風機跳閘,必須按照緊急停爐處理,并立即打開爐蓋、點火。
3.3.1.10 造氣操作崗位應設有斷水報警裝置,并要經常檢查洗滌塔水封溢流情況,以防斷水造成事故。
3.3.1.11 氣柜應設有容積指示儀、高低限位報警器、低限與羅茨鼓風機聯鎖停車裝置。
3.3.1.12 氣柜應裝有放空裝置和獨立桿的避雷裝置,應有氣柜進、出口安全水封;水封放水操作應兩人同行,并戴好防毒面具;一人操作,一人監(jiān)護,以防中毒。
3.3.1.13 氣柜停用時,進出口水封應加強封水檢查,防止跑水。如長期停用還應在排水閥后加裝盲板。
3.3.1.14 氣柜檢修時需用貧氣(CO+H2≤8%,O2<1%)置換合格,加盲板與生產系統隔絕后,方可打開放空閥或人孔,在確認放空閥暢通后,才能緩慢放水,控制放水速度以防氣柜抽癟。
3.3.1.15 變換氣柜投產開車或大修后開車用貧氣置換合格后才能送入變換氣;嚴禁用變換氣置換氣柜中的空氣。
3.3.1.16 電動葫蘆必須指定專人操作,安裝、維修、使用、管理必須嚴格按《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執(zhí)行。
3.3.1.17 電動葫蘆運行時,嚴禁用吊斗載人,吊斗下方嚴禁站人。
3.3.1.18 嚴禁各臺煤氣爐同時吹風,以免引起回收氣體燃燒不完全而發(fā)生爆炸事故。
3.3.1.19 回收吹風氣時,燃燒爐上段溫度必須≥750。C,吹風氣才能進入燃燒爐,以免發(fā)生爆炸。
3.3.1.20 嚴格控制余熱鍋爐汽包的正常水位在1/2~2/3處,并定期沖洗液位計。
3.3.1.21 當余熱鍋爐入口煙氣溫度≥450。C時,必須保持蒸汽過熱器有蒸汽流動,以防蒸汽過熱器燒壞。
3.3.1.22 燃燒爐重新點火前,先開鼓風機對整個系統進行吹排,并分析O2≥20%后才能進行點火。
3.3.1.23 吹風閥要采取雙閥或增裝蝶閥,造氣崗位主要液壓閥要安裝閥位指示。
3.3.2 重油氣化
3.3.2.1 嚴格控制入氣化爐氧油比例在0.85~0.90之間,避免超溫、過氧或爐溫下跌。
3.3.2.2 開車進料順序應先通蒸汽,再通重油。當確定蒸汽、重油入爐后,立即通氧氣。
3.3.2.3 在加減負荷時,嚴格遵守“加量先加油,減量先減氧”的操作程序。
3.3.2.4 噴嘴冷卻水必須設置事故水箱,并保持水箱滿液位。裝拆噴嘴過程中,噴嘴未離開爐子不能斷冷卻水。
3.3.2.5 新噴嘴安裝前,必須做好脫脂工作。
3.3.2.6 開車前,文氏管、分離器及洗滌塔等設備,必須用氮氣進行置換,分析氧含量≤0.5%方可投料開車。
3.3.2.7 為防止煤氣或重油倒入氧氣管發(fā)生爆炸,氧氣管必須安裝止逆閥和加氮保護裝置。應在加氮管上裝止逆閥,并設二關一開閥門,即兩頭有二個閥門關死,中間放空閥打開。
3.3.2.8 為使氣化系統安全運行,必須裝置有:入爐重油流量低限、超低限報警聯鎖停車裝置,儀表空氣低限報警裝置,氣化爐超壓報警裝置,煤氣中氧含量超標報警裝置,煤氣出急冷室溫度超高報警裝置,噴嘴冷卻水出口超溫報警裝置。
3.3.2.9 氣化系統聯鎖裝置中,重油入爐閥、氧氣入爐閥、煤氣出口總閥應選用氣開式調節(jié)閥;蒸汽入爐閥、氮保護進口閥、重油回路閥、氧氣放空閥、煤氣放空閥應選用啟閉式調節(jié)閥。
3.3.3 天然氣氣化
3.3.3.1 嚴格控制轉化制氣過程中天然氣、空氣、蒸汽壓力,防止氣壓大幅度波動而發(fā)生事故。造氣操作崗位應設置天然氣、空氣、蒸汽壓力下限和上限報警裝置。
3.3.3.2 正常生產中,燃燒爐溫度不得低于700。C。爐膛溫度低于700。C不能著火,必須人工點火,防止爆炸。
3.3.3.3 嚴禁二段蓄熱爐溫度超過950。C,以防高溫裂解析炭。
3.3.3.4 正常生產中,嚴格控制催化劑床層溫度,不得低于600。C,以防硫中毒;不得超過1000。C,防止超溫損壞觸媒。
3.3.3.5 嚴格控制入爐天然氣中硫含量,不得大于5毫克/米3,防止轉化觸媒中毒。
3.3.3.6 間歇式轉化過程,要嚴格控制吹風、制氣兩個階段的氧含量,即吹風殘氧控制在5~7%,轉化氣中氧<0.5%。
3.3.3.7 嚴密監(jiān)視洗滌塔水位,防止斷水造成轉化氣倒排。
3.3.3.8 防止燃燒氣(燃碳化氣或合成放空氣)帶水、帶氨使燃燒爐溫度猛降或熄火;發(fā)生帶水、帶氨應立即停爐處理。
3.3.3.9 要認真核對自動機百分比,正常運行時嚴禁搬動指針;應經常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