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生產試行規(guī)程(摘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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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巷道、回風巷道相連地點,都要砌 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架。
第一百八十條 井下禁止使用電爐;井下和井口房內不準從事電焊、氣焊和使用噴燈接焊等工作。
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進風巷道和井口房內從事電焊、氣焊和使用噴燈接焊等工作,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礦革委會批準。
第一百八十一條 在井下清洗風鎬和風鉆時,必須在專用峒室內進行。
井下和峒室內不準存放汽油、煤油或變壓器油。井下使用的潤滑油和棉紗、布頭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用過的棉紗、布頭等,也要放在蓋嚴的鐵桶內,并要定期送到地面處理。
第一百八十二條 每一礦井,必須在井上下設置消防材料庫,并要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地面消防材料庫要設在井口房附近,并有鐵路直達井口,但不得設在井口房內;
二、井下消防材料庫要設在每一個生產水平的運輸大巷中;
三、消防材料庫貯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shù)量,由礦革委會決定,并定期檢查和更換。這些材料非因處理事故不得使用,因處理事故所的材料,要及時補齊。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井下火藥庫、機電峒室、檢修峒室、材料庫、井底車場和采掘工作面的附近巷道中,都要備有滅火器材,其數(shù)量、規(guī)格和存放地點,要在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規(guī)定。
礦山救護隊每季度要會同礦井有關部門對消防材料庫、消防器材的設置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節(jié) 井下自然發(fā)火的預防
第一百八十四條 開采有自然發(fā)火煤 層群的礦井,集中運輸大孽和總回風道都要布置在巖層內或無自然發(fā)火的煤層內。如果布置在自然發(fā)火某層內,必須砌 。
第一百八十五條 開采有自然發(fā)火的厚煤層和中厚煤層時,必須用采區(qū)后退采煤法,并在煤層最短發(fā)火期以內,對采空區(qū)進行預防性灌漿或全部充填或其它防火措施。
采用預防性灌漿法時,對采區(qū)開采線、停采線、上下煤柱線的采空區(qū),要用泥漿盡可能充滿。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時,采空區(qū)和三角點要充滿。
第一百八十六條 用頂板陷落法開采急傾斜煤層的礦井中,在主要石門的上方,必須留出煤柱,煤柱的高度要和整個階段的高度相等。留在主要石門上方的煤柱禁止采掘。采區(qū)結束后,經礦務局革委會批準,可以回收,但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第一百八十七條 在有自然發(fā)火的煤層中,巷道 頂?shù)目障逗兔奥涮?,都要用黃泥、水砂或泥漿充填。不得采用可燃性材料充填采空區(qū)。
第一百八十八條 設計新礦井時,必須根據煤的自然傾向性鑒定,做出相應的設計。
第一百八十九條 開采有自然發(fā)火的煤層,采用預防性灌漿法時,對巷道布置、隔離煤柱尺寸、灌漿系統(tǒng)、疏水系統(tǒng)、預筑防火墻的位置等,都必須在采區(qū)設計中明確規(guī)定。疏水、輸漿管路及灌漿設備必須隨同采區(qū)同時稱交生產。
在每月安排生產作業(yè)計劃時,要同時安排防火灌漿的地點、時間和進度。
第一百九十條 開采有自然發(fā)火的煤層,在采區(qū)進、回風道內,必須先砌好留有門峒的防火墻,門墻附近要放置門扇。儲備足夠封堵防火墻門峒的材料,以便隨時封閉。
采區(qū)結束后,要及進予以永久性封閉。
第一百九十一條 開采有自然發(fā)火的煤層時,每半月到嫠要檢查一次廢棄巷道的密閉情況和廢棄井筒的填塞情況;每旬至少要檢查一次已采區(qū)的密閉情況;每周要測定一次采區(qū)回風巷道和可能自行發(fā)熱地點的溫度和風量,并要采取空氣試樣,進行分析。
所有檢查、測定、分析的結果都要記入防火記錄簿內。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并報礦革委會主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
第三節(jié) 井下滅火
第一百九十二條 一切人員發(fā)現(xiàn)井下發(fā)火時,首先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撲滅,并迅速報告礦井調度室。區(qū)、隊、班、組長要依照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規(guī)定,將人員撤離危險地區(qū),并組織人員利用現(xiàn)有的一切工具和器材進行滅火。
電氣設備著火是火要首先切斷電源,在電源未切斷前,只準使用不傳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不能直接滅火時,必須封閉火區(qū)。
礦革委會值班領導人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后,要立即趕到現(xiàn)場,會同礦山救護隊提出搶救災區(qū)人員的措施,擬定撲滅火災的行動計劃,并組織搶救工作。
第一百九十三條 封閉火區(qū)時,首先要打臨時密閉隔斷風流,然后在臨時密閉外面砌筑永久性防火墻。有瓦斯煤塵爆炸危險時,在砌筑永久性防火墻以前,要用砂包堆成一道保護墻,以便在其掩護下砌筑永性防火墻。
封閉火區(qū)時,必須由礦山救護隊經常檢查沼氣,并取樣化驗。有爆炸危險時,應暫時停止密閉工作,撤出人員。
第一百九十四條 防火墻的規(guī)格質量和技術操作上的要求,由礦務局革委會統(tǒng)一規(guī)定。
第四節(jié) 火區(qū)管理
第一百九十五條 各礦的每一個火區(qū)都要建立火區(qū)管理卡片,繪制火區(qū)位置關系圖,由礦井通風部門永久保存。
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墻都要編號,并要在火區(qū)位置關系圖上注明。
第一百九十六條 井下永久性防火墻的管理,必須符鴿上列規(guī)定:
一、每一個永久性防火墻附近都要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并懸掛木牌,,記明防火墻內外的瓦斯?jié)舛取囟纫约皽y定日期和測定人員姓名;
二、防火墻內的溫度和空氣成分,要定期進行測定和分析;
三、封閉火區(qū)的防火墻必須每天檢查一次,瓦斯急劇變化時,每班至少檢查一次。
所有檢查和測定的結果,都要記入防火記錄簿中,礦井通風部門負責人要按時審閱,發(fā)現(xiàn)封閉不嚴或有其他缺陷及火區(qū)內有異常變化時,必須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第一百九十七條 封閉的火區(qū),只有經過取樣化驗分析,證明火區(qū)確已熄滅以后,才準啟封。啟封已熄滅的火區(qū),必須事先制訂專門措施報礦務局革委會批準。
啟封火區(qū)時,要逐段恢復通風,同時測定回風流中有無一氧化碳,如果發(fā)現(xiàn)一氧化碳或有復燃象征時,必須立即停止向火區(qū)送風,并重新封閉火區(qū)。
啟封火區(qū)和火區(qū)初期通風等工作,都要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火區(qū)回風風流所通過的巷道內的人員必須撤出。
第一百九十八條 火區(qū)內的恢復工作和生產工作,只準在火區(qū)完全熄滅以后才能開始進行。在已熄滅的火區(qū)內及其下一水平或下面的煤層開采時,必須編制專門設計報礦革委會批準。
在火區(qū)附近(同一煤層、同一水平)進行開采時,必須留有煤柱隔離火區(qū),并要編制專門設計報礦務局革委會批準。
在火區(qū)下面(下一水平或下面的煤層)不準回采。但如果回采下面煤層對火區(qū)沒有影響,對安全生產沒有威脅時,編制專門設計報礦務局革委會批準后,可以進行回采。
第四章 防治水
第一節(jié) 地面防治水
第一百九十九條 各局、礦必須搞清礦區(qū)附近的受水面積,匯水情況,河流、山溝的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以及當?shù)赜炅亢蜌v年最高洪水位,結合礦區(qū)特點建立和健全疏排水系統(tǒng)。
第二百條 各局、礦每年都要編制防治水計劃。防治水工程必須在雨季以前竣工。
在每年雨季前,要成立由局、礦革委會主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領導的防治水組織。檢查防治水工程完成情況,檢查防雷設備、水泵、水管、水閘門等的安裝、檢修情況和水倉、水溝的清理以及防洪搶險物資的準備情況。
第二百零一條 井口和地面建筑物的標高,都要高出當?shù)貧v年的最高洪水位,否則,必須修筑堤壩、水溝 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洪水灌入井下或沖毀地面建筑物。
第二百零二條 井口附近和塌陷區(qū)內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時,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一、容易積水的地點要修筑溝渠以排泄積水,修筑溝渠時,要避開露頭、裂縫和透水巖層;特別低洼地點不能建筑溝渠排水時,要填平、壓實,如范圍太大無法填平時,可以用水泵排水,防止水滲入井下;
二、礦區(qū)受到河流威脅時,必須修筑堤壩,防止洪水侵入;
三、排到地面的井下水,要妥善處理,不得滲入井下;
四、漏水的溝渠或流要及時防堵或改道,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必須填塞;填地面塌陷區(qū)的工作,必須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員陷入塌陷區(qū);
五、在雨季時,每次下雨和下雨以后,要派專人檢查礦區(qū)內和附近地面,有無裂縫和老窯陷落等現(xiàn)象,如果發(fā)現(xiàn)漏水情況,必須及時搶修。
第二百零三條 矸石、爐灰等堆積物必須避開山洪方向,以免在雨季時沖到工業(yè)廣場和建筑物附近,或淤塞溝渠、河道。
第二百零四條 對使用中的鉆眼要加蓋或用塞子封好,報廢的鉆眼必須封閉,以免地表水含水層水流入井下。
第二節(jié) 井下防治水
第二百零五條 各局、礦必須指定專人搜集、調查和核對井田范圍內的老井和小窯的詳細情況,并經常了解礦區(qū)內生產小井的情況,結合現(xiàn)有生產井中的積水區(qū),繪制出位置關系圖。
第二百零六條 相鄰礦井開采同一煤層時,必須礦井分界處留有隔離煤柱。如果礦井是以斷層分界時,要在斷層兩側留有隔離煤柱。隔離煤柱的尺寸,應根據相鄰礦井的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圍巖性質、開采方法以及巖石移動角等因素的礦井設計中規(guī)定。
第二百零七條 在被淹井巷上面或睛面的煤層和巖層中的采掘工作,必須在排除被淹井巷中的積水以后進行。如果不可能排除積水時,在下述情況下,經制訂工程設計報礦務局革委會批準后可以進行開采:
一、被淹井巷煤層下面的煤層如果與被淹井巷煤層之間的垂直距離(和層面垂直)為本煤層厚度的40倍時,可以進行回采;
二、被淹井巷煤層上面的煤層低于被淹井巷水平面的部分,如果與被淹井巷煤層之間的垂直距離為被淹井巷煤層厚度的40倍時,也可以進行回采;
三、在被淹井巷上面或下面的巖層掘進巷道時,巷道和被淹井巷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巷道掘鑿高度的10倍。
上述工作中,如果遇到地質破碎帶或有巷道、鉆眼與被淹井巷煤層相通時,要根據具體情況留出隔離煤柱。
第二百零八條 在月水或衡泥的灌漿區(qū),有淤泥的廢棄井巷或有黃泥的巖石洞穴附近開采時,必須采取與在被淹井孽附近開采時同樣的措施。
第二百零九條 河流、湖泊、溶洞、含水豐富的含水層等通過斷層、裂縫與煤層有水力聯(lián)系時,必須找出破裂線在煤層內的位置,并要在其兩側留出隔離煤柱。巷道必須穿過破裂線時,掘進中必須探水前進,并要在巷道中砌筑一道水閘門,穿過破裂線的一段巷道要砌 灌漿,還要在破裂線另一側加筑一道水閘門。
第二百一十條 開采含水煤田(流砂、含水峒穴、含水豐富的含水層等)和在湖泊、沼澤、河流以及在雨季有洪水流過的干涸河床或山溝下面開采時,必須制訂專門設計報?。▍^(qū))管理局批準,報部備案。
第二百一十一條 回采隔離煤柱的工作,只許在被淹井巷中的積水完全排除或放出以后進行,并且要編制安全措施,報礦務局革委會批準。
第二百一十二條 為了預防被淹井巷中的積水突然涌出或其他意外水災,要在井下適當?shù)攸c砌筑水閘墻(或水閘門),水閘墻和水閘門都要有專門設計,并報礦務局革委會批準。
第二百一十三條 掘進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fā)現(xiàn)有透水預兆(掛紅、掛汗、空氣變泠、發(fā)生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底板涌水或其他異狀)時,必須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并報告礦井調度室。如情況危急,必須立即發(fā)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第三節(jié) 井下排水
第二百一十四條 井下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在每小時50立方米以上時,主要排水設備(包括水泵、水管)至少要裝置兩組(一組工作、一組備用),另外還要設置輪換檢修用的水泵。每組水泵的排水能力,必須保證在20小時內將一晝夜的正常涌水量排除。
井下最大涌水量超過正常涌水量一倍以上的礦井,要增設水泵,或在主要泵房中預留安裝水泵的位置。
第二百一十五條 水患嚴重的礦井,主要泵房至少要有兩個出口:一個用斜巷通到井筒,這個出口要高出泵房地面7米以上;另一個通到井底車場,通路內要設置容易關閉的密閉門。
第二百一十六條 主要水倉要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進行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
新建、擴建礦井和生產礦井的新水平,主要水倉的容量要能容納8小時的礦井正常涌水量,采區(qū)水倉要能容納流入該水倉4小時的正常涌水量。
所有水倉的進口處都要設置篦子。水砂充填和水力采煤礦井,在水倉進口處,還要設置沉淀池。
第二百一十七條 水泵、水管、閥門等要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以前要全面檢修一次,所有零件都要補充齊全;水倉中的淤泥要定期清除。
第四節(jié) 探放水
第二百一十八條 各局、礦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接近積水地區(qū)的掘進或排放被淹井巷中的積水,都要編制探放水設計和安全措施,報礦務局革會批準。
探水眼的深度和超前距離,都要根據水頭高低、巖層或煤層硬度、厚度等,由礦務局革委會規(guī)定。
第二百一十九條 掘進工作面遇到下列情況必須探水前進:
一、接近溶洞、含水斷層或含水豐富的含水層(包括流砂層、沖積層、風化帶等)時;
二、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蓄水池、含水層等相通的斷層時;
三、接近被淹井巷、老空時;
四、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第二百二十條 各礦探放水工作必須有專人負責管理、編制探放水計劃時,要有防止有害和易燃氣體突然涌出的措施。
第二百二十一條 安鉆探水前,必須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加強鉆孔附近巷道的支架,背好幫頂,并在工作面上打好堅固的立柱;
二、確定探水眼的位置、方向、數(shù)目和每次鉆進的深度;
三、清理巷道、準備水溝或其他水路;
四、在工作地點或附近安裝電話;
五、水壓較大地點的探水眼要設套管,以便安裝水閥調節(jié)流量,特別危險地區(qū)還要選擇堅固地占砌筑水閘墻。
第二百二十二條 打深水眼時,如發(fā)現(xiàn)煤。巖發(fā)松或沿鉆桿向外流水超過正常打鉆供水量時,必須立即停止打鉆(不得移動鉆桿),由班、組長派人監(jiān)視水情,并立即報告礦井調度室。如果情況危急,必須撤出所有危險地區(qū)的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百二十三條 發(fā)現(xiàn)鉆眼內放出有害或易燃氣體時,必須立即停止打鉆,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采取措施及進處理,并報告礦井調度室。
第二百二十四條 進行放水以前,必須估計積水量,并要根據礦井的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眼的流量。
第二百二十五條 鉆眼內水壓過大時,必須用木楔或其他有效方法堵住鉆眼,背緊工作面(留出鉆眼部分),并在背板后面加設木垛,必要時,還要在頂、底板堅固地點砌筑水閘墻。然后方可打開鉆眼放水。
第二百二十六條 放水時,要經常觀測鉆眼中的出水情況,遇到水流由大變小或由小變大時,必須立即報告礦井調度室。
第二百二十七條 排除井筒和下山中的積水前,必須由礦山救護隊檢查水面上的空氣成分,如有危害必須進行處理。
在排水過程中,還要有防止被水所封住的瓦斯突然涌出造成危害的措施。
第五章 火藥和放炮
第一節(jié) 火藥和儲藏
第二百二十八條 火藥(包括炸藥、雷管等,以下各條同)的儲藏和失效火藥的處理,永久性地面火藥庫房的建筑結構及各種設施,總庫的最大儲藏量、安全距離等都要按照《火藥制造廠暫行保安規(guī)程》有關條文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 地面分庫的每座庫房儲藏各種火藥的最大容量不得超過25噸,分庫所有庫房儲藏各種火藥的總容量不得超過炸藥75噸、雷管25萬發(fā)。分庫儲藏火藥的數(shù)量,還不得超過由該庫所供應的礦井三個月的計劃需要量。如當?shù)亟煌ú槐銜r,火藥的儲藏量準許達到所供應的礦井六個月的計劃需要量。
第二百三十條 建筑在山嶺或丘陵內的埋入的火藥庫或利用舊平峒作為火藥庫時,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峒口必須裝有向外開的兩道門。第一道門(外面的)為包鐵皮的板門,第二道為柵欄門;
二、峒口到最近儲藏峒室之間的距離超過15米時,火藥庫必須有兩個入口;
三、峒口的前面必須設置橫堤,堤要高出峒口1.5米,堤的頂部長度不得小于峒口寬度的三分之二,厚度要不小于1米,底部長度和厚度要根據所有和的建筑材料的靜止角決定;
四、通向火藥峒室的巷道,必須向峒口方向掘成斜坡,要有帶蓋的排水溝,巷道內可以鋪設軌道;
五、除有裝卸火藥用的平峒外,并且要有通風巷道(鉆眼、探井或平峒),其入口和通風設備必須設置在圍墻以內;
六、庫房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架;巷道內采用固定式照明時,開關要設在地面;
七、火藥庫上面覆蓋層厚度小于10米時,必須裝設雷電防護設備;
八、檢查電雷管的工作必須在地面上專用的房間內進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 硝化甘油類炸藥、硝酸銨類炸藥、雷管都要分別儲藏在不同的庫房內。
地面分庫的同一庫房在特殊情況下,經礦務局革委會批準,可以儲藏兩種以上的火藥,但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庫房內要用不燃性材料砌墻隔開,隔墻的厚度不得小于24厘米,各種火藥要儲藏在不同的間隔內,各間隔要有單獨出口的套間;
二、庫房內各種炸藥的總重量不得超過3噸;儲藏雷管進,不得超過一萬發(fā),雷管箱必須放置在靠外墻的架子上;
三、雷管和炸藥要在不同的套間內發(fā)放。
存放火藥的木架每格只準放一層火藥箱。
第二百三十二條 火藥庫必須有發(fā)放火藥的專用套間或單獨房間。分庫的炸藥發(fā)放套間內,準許臨時保存放炮員的空火藥容器和放炮器;分庫的雷管發(fā)放套間,必須有邊緣突起的桌子,桌子上要鋪有柔軟性材料。
第二百三十三條 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下的地面分庫,可以利用不住人的房屋9或窯洞);也可以采用粘土、土坯等另行建筑。
庫房必須選擇在干燥的地方,并要有良好的通風和防潮措施,火藥庫的安全距離、防火設施、管理制度和永久性地面火藥庫相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 在地面臨時保管的火藥可以存放在棚子、帳逢、峒穴內或其他地點,但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火藥箱上必須覆蓋帆布,防止雨淋或日曬,箱下要墊有厚度在20厘米以上的墊木;
二、臨時保管火藥的數(shù)量:炸藥不得超過3噸,雷管不得超過一萬發(fā);雷管必須放置在專用的箱子內,箱子要加鎖,并且要放置在距離炸藥2米以上的地點;
三、保管火藥的地點距有人的建筑物、大路、鐵路等的距離,必須依照火藥安全距離的規(guī)定計算;
四、保管地點必須圍有柵欄或剌線網,并要有警衛(wèi)人員晝夜看守。
第二百三十五條 在開鑿井筒或平峒時,可以在距井筒或平峒口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