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業(yè)部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規(guī)程
發(fā) 文 號:[91]冶安環(huán)字第643號
發(fā)布單位:[91]冶安環(huán)字第643號
施還必須經安全部門確認。
第83條 停用、備用壓力容器的保養(yǎng),應根據使用情況、構造特點及本單位的具體條件,分別采用干式、濕式或惰性氣體保養(yǎng)方法。無論采用哪種維護保養(yǎng)方法,均必須保證容器本體、法蘭、閥門、管件及安全附件處于完好狀態(tài)。
第84條 壓力容器的避雷裝置和接地保護裝置,應按要求進行定期檢查和測試,發(fā)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
第85條 壓力容器外壁的防護漆或保溫層應保持完好,色帶和安全標志應符合GB7231《工業(yè)管路的基本識別色和識別符號》和GB2894《安全標志》的規(guī)定。
第86條 壓力容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發(fā)現下列情況并向有關領導報告后,有關領導仍不采取措施進行處理,有權越級上報:
1.壓力容器處于異常狀況,隨時可能發(fā)生事故;
2.壓力容器長時間在超過設計運行參數的情況下運行;
3.壓力容器受到意外損害仍不停車檢查;
4.壓力容器已超過定期檢驗周期,未辦理任何期檢驗手續(xù),又不進行檢驗;
5.隱瞞重大事故,不按規(guī)定上報。
第七章 定期檢驗
第87條 在用壓力容器應按《容規(guī)》進行定期檢驗。定期檢驗應由檢驗單位的檢驗人員負責進行,檢驗工作必須符合《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guī)程》及有關標準、技術條件和設計的要求。使用單位對檢驗工作應予配合。
第88條 檢驗單位應保證檢驗工作的質量,檢驗應有詳細記錄,檢驗完畢應規(guī)定的格式及時出據檢驗報告,并對檢驗結果的可靠性負責。檢驗報告應由檢驗單位扶負責人審批并加蓋檢驗單位印章。
第89條 空氣分離裝置冷箱內的壓力容器檢驗周期,由使用單位根據《冶金機械動力技術規(guī)程》中所規(guī)定的大修周期和該容器的安全技術狀況綜合考慮確定,檢驗項目以外部檢查和壁厚測定為主,必要時進行硬度測試和表面探傷,并結合大修進行壓力試驗。
第90條 瓶式皮囊貯能器的壓力試驗,可結合系統(tǒng)耐壓試驗進行。
第91條 水冷式焦爐上升管,因生產連續(xù)性無法檢驗,使用單位可根據使用情況采取更換措施。
第92條 液氧、氮、氬儲罐(槽)因無法進行內部檢驗和壓力試驗,必須加強外部檢查,遇異常情況及時處理。
第93條 關鍵性大型壓力容器,如缺隱處理技術難度高、生產上不允許較長時間停車檢修、用常規(guī)的方法或經驗難以確定容器的安全性能、而又有較高科學研究價值和經濟價值的,可進行安全評定。
第94條 需要作安全評定的在用容器,必須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和企業(yè)所在省級勞動部門同意后,方可委托具有安全評定資格的單位承擔。
第95條 負責安全評定的單位,必須對缺隱的檢驗結果和安全評定結論負責。容器的無損檢測工作,應由具有I級資格的無損檢測人員審核。最終的評定報告和結論,必須經安全評定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并蓋章,在主送委托單位的同時,報送企業(yè)主管部門和委托單位所在地省級和地市級勞動部門備案。
第八章 修理與改造
第96條 承擔承壓力容器修理(含技術改造,下)的單位,應具有相應的工裝設備、檢測手段和技術力量,并按有關規(guī)定制定具體的修理方案。修理施工方案應經企業(yè)負責壓力容器的有關部門同意和批準。重大修理和第三類容器的修理,還應報勞動部門備案。
第97條 壓力容器修理所用的材料,必須符合本規(guī)程第二章的有關規(guī)定,并應與原壓力容器所用材料相適應。
第98條 壓力容器拆裝應注意保護密封面和密封元件,非金屬墊片一般不得重復使用。選用墊片時,應考慮介質的耐腐蝕性。
第99條 修理時應做好修理記錄,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修補部位、修補方法、修補工藝、焊工代號及檢驗記錄等。
第100條 壓力容器修補部位,應按以下要求進行無損檢測:
1.經打磨消除表面缺陷后,應用磁粉或滲透探傷檢查,以確主缺陷是否徹底清除;
2.用焊接方法修補的部位,焊補深度(從鋼板表面算起)超過3mm的,除進行表面探傷檢查外,還應進行射線探傷檢查;
3.焊縫內部缺隱返修的部位,必須進行射線或超聲波探傷檢查。
無損探傷的方法及合格級別應符合有關標準。
第101條 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焊接修補工作完成后,必須進行耐壓試驗。
第102條 壓力容器修理工作結束,使用單位應會同有關部門對修復的容器進行驗收。壓力容器大修和改造工程的驗收,還應檢查與系統(tǒng)的銜接質量,確認合格后,方可交工。
第103條 驗收時修理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交下列技術資料:
1.修理工程交工驗收證明書;
2.修補部位和修理方案;
3.修理用材料的質量證明書;
4.焊補工藝評定報告及修理記錄;
5.檢驗報告(包括無損檢測、耐壓試驗等報告)。
第九章 檢驗和修理的安全要點
第104條 承擔檢驗或修理的單位,應根據委托單位的安全規(guī)定,制定安全措施,并送委托單位有關部門審查、備案。委托單位應協助、配合檢修單位做好安全工作。
第105條 壓力容器檢驗和修理前,必須按關規(guī)定辦理好檢修任務交接書。任務交接書主要內容應包括設備清掃、抽堵盲板、介質置換、更換零部件、檢修部位等具體事項和要求。
第106條 被檢修容器的溫度和壓力必須降(或升)至常溫、常壓,并經有關部門和檢修人員確認后,方可進行檢驗和修理。
第107條 容器內部介質排凈后,必須切斷與其聯系的氣、水、風、電等管線,經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后,加設明顯的隔斷標志。
第108條 容器抽者盲板,應制定具體方案,并專人負責登記核查工作。堵盲板要逐一登記盲板的數量、位置、作業(yè)時間和人員姓名;抽盲板也要逐一登記。然后按方案核查,防止漏堵、漏油。
第109條 盛裝助燃、易燃物質及其管道設備,必須設有符合安全距離的隔離屏障。
第110條 盛裝助燃、易燃、毒性、窒息性介質和強腐蝕性介質的容器,必須采用有效方法進行置換、中和、消毒和清洗,確保人身安全。
第111條 采用置換、中和、消毒、清洗等方法處理后的容器,檢修人員進入之前應取樣分析,其結果必須經安全部門認可,以確保容器中的易燃或毒性物質的含量符合TJ36《工業(yè)企業(yè)設計衛(wèi)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
第112條 容器內檢修用的照明燈具,必須使用安全電壓(12V),照明行燈的防護裝置和電動工具的金屬機架,應有可靠的接地和良好的絕緣。
第113條 檢修用的腳手架和吊架,必須能承受足夠的重量。腳手架材料,可采用符合要求的竹、木或金屬管。腳手架的高度和寬度應便于安全作業(yè),并加設安全防護欄桿。木質腳手架踏腳板的厚度應不小于40mm,斜坡道板厚應不小于50mm。
第114條 腳手架應與容器或建筑物連接牢固,禁止將腳手架直接搭靠在不牢固的結構上,也不應將腳手架和腳手板固定在欄桿、管子等不十分牢固的結構上。
第115條 腳手架上禁止亂拉電線,必須裝設臨時照明電線時,木、竹腳手架應加絕緣子,金屬管腳手架應另設橫擔。
第116條 檢驗和修理單位因工作需要在禁火區(qū)域內動火(含打磨,下同),必須事先按規(guī)定到有關部門辦理動火申請手續(xù),經審核批準后方可動火。申請書應明確動火的地點、時間、范圍、動火方案、安全措施、現場監(jiān)護人等。
第117條 動火地點如果影響臨近車間、部門的安全,應由動火單位或有關部門負責人與這些車間、部門取得聯系,做好配合工作,必要時應在動火證上會簽意見。
第118條 容器內及其周圍環(huán)境的易燃或毒性物質含量,應符合安全衛(wèi)生要求,合格后作業(yè)人員方可進入工作,在工作期間還應定期取樣分析。
第119條 在緊急情況下,作業(yè)人員可佩戴防毒面具進入容器內作業(yè),但事前必須嚴格檢查防毒面具,確認完好,并規(guī)定在容器內的停留時間,嚴禁監(jiān)護,輪換作業(yè)。
第120條 進入容器作業(yè)的人員,應正確齊全地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第121條 容器內外應有可靠的聯絡信號。容器內有人工作期間,容器外應有熟悉急救知識人員監(jiān)護。監(jiān)護人應隨時注意容器內人員的情況,不準擅離崗位。
第122條 容器內作業(yè)人員,不準用明火取暖或照明,不準用空所取外的其他任何氣體來通風。
第123條 容器內發(fā)生窒息、中毒事故,搶救人員必須佩戴好氧氣呼吸器或防毒面具、安全帶等防護器具,方可進入容器搶救。
第124條 檢測人員應熟練掌握安全技術與防護技術,探傷前應充分做好探傷準備工作。射線探傷機工作時,任何人員得靠近,工作人員也必須在安全距離以外。
第125條 容器現場射線探傷時,應有劑量儀器監(jiān)測,周圍應拉紅白三角帶標志,告示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yè)區(qū),并應有監(jiān)護人員在場。
第十章 安全附件
第126條 壓力容器用的安全閥、爆破片、壓力表、液面計、測溫裝置、減壓裝置、自動保護聯鎖裝置等安全附件,必須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制造許可證;
2.設計、制造應符合有關規(guī)程、標準、技術條件規(guī)定;
3.出廠應有合格證,合格證上必須有質量檢查員和檢查部門的印章,并注明檢驗日期;
4.應在明顯部位標上用耐腐蝕材料制作的金屬銘牌;
5.應有使用說明書,說明書應有對運輸、保存、使用和圖樣的說明及試驗記錄等內容。
第127條 在用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必須加強維護,定期校驗,經常保持齊全、靈敏、可靠。校驗資料應存入容器檔案。
第128條 下列壓力容器,必須裝設安全閥:
1.在生產過程中因物料的化學反應可能使使內壓增加的容器;
2.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
3.壓力來源處沒有安全閥和壓力表的容器;
4.最高工作壓力小于壓力來源處壓力的容器;
5.設計要求裝設安全閥的容器。
第129條 選用安全閥應符合下一要求:
1.排氣能力必須大于壓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其計算方法參照《容規(guī)》附件5;
2.開啟壓力應略高于容器的最高工作壓力,且不得超過容器設計壓務。
第130條 裝設安全閥應符合下列要求:
1.新安全閥在安裝之間,應根據使用情況調試合格后,方準安裝。
2.應鉛直裝設在容器氣相空間部位上,或裝設在與容器氣相空間相邊通的進氣管道上。
3.容器與安全閥之間的通孔及其連接接管,必須暢通無阻,其截面應不小于安全閥的進口面積。
4.容器的一個連接口上若裝設數個安全閥,則此連接口的入口截面積應不小于數個安全閥的進口總面積。
5.容器與安全閥之間,不宜裝設戴止閥,特殊情況下必須裝設截止閥時,應嚴格遵守以下要求:
①截止閥的結構尺寸,應能保證安全閥正常運行;
②運行期間必須處于全開放位置,并加鉛封;
③指定專人操作,并應有運行負責人在場,凡動用此截止閥,都應有記錄。
6.安全閥排放口應有足夠的截面積,以免排放受阻。介質為易燃或介質毒性為極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容器,應在安全閥的排放口裝設放空導管,將排放介質引至安全地點,并進行妥善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氣。
7.安全閥裝設位置,應便于檢查和調試。
第131條 安全閥應定期檢驗,每年至少校驗一次。校驗應由使用單位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進行。校驗所用的壓力表精度應不低于1級。安全閥在線調校時,應有安全防護措施。安全閥校驗調整后應加鉛封。
第132條 下列情況的壓力容器,應裝設爆破片:
1.其他安全泄放裝置由于惰性大,不能滿足瞬間泄壓的要求:
2.工作介質會導致沉淀、聚合、結晶、腐蝕等現象,使用其他安全泄放裝置不能可靠地工作;
3.使用條件不允許工作介質滲漏。
第133條 選用爆破片應符合下列要求:
1.爆破片泄放面積和厚度的計算,參照《容規(guī)》附件5的規(guī)定;
2.爆破片標定爆破壓力,不得超過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爆破片爆破后,應能迅速泄放容器內的壓力;
3.如果工作介質為易燃介質,選擇爆破片材料時,應考慮避免其動作或排出介質的摩擦而引起火花或積聚靜電的問題。
4.選用拱形金屬爆破片,應符合GB567《拱形金屬爆破片技術條件》的要求。
第134條 爆破片裝設應符合以下要求:
1.爆破片應與原夾持器一起安裝。夾持器中不允許加墊片,安裝后應加鉛封;
2.爆破片泄壓方向應符合規(guī)定要求。
第135條 爆破片應定期更換,更換期限由使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爆破片超壓未爆破時應立即更換。
第136條 壓力容器應安裝壓力表,壓力表可以裝在容器上也可裝在系統(tǒng)或與容器相連通的接管上。
第137條 壓力表選用與安裝應符合《容規(guī)》有關要求。
第138條 壓力表的定期校驗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校驗后應加鉛封,并記錄存檔。壓力表上應有指示最高工作壓力的紅線。
第139條 壓力表有下列情況,應停止使用:
1.有限止釘的壓力表,無壓力時,指針不能回到限止釘處;無限止釘的壓力表,無壓力時,指針偏離零位的數值超過壓力表現規(guī)定的允許誤差;
2.表盤封面玻璃破碎或表盤刻度模糊不清;
3.鉛封損壞或超過檢驗有效期限;
4.表內彈簧管泄漏或指針松勁;
5.其他影響壓力表準確指示的缺陷。
第140條 液面計的選用與安裝應符合《容規(guī)》有關要求。玻璃管液面計應裝設防碰撞裝置。
第141條 液面計有下列情況,應停止使用:
1.玻璃板(管)破碎;
2.閥件固死,不起作用;
3.經常出現假液位。
第142條 其它安全裝置(測溫、減壓、自動保護聯鎖裝置等)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并保持靈敏、可靠。
第十一章 事故處理
第143條 根據壓力容的損壞程度,分為爆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體劃分如下:
1.爆炸事故:壓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試壓時發(fā)生破裂,使容器內的壓力瞬間降至大氣壓力的事故;
2.重大事故:壓力容器由于受壓部件嚴重損壞(如變形、滲漏),被迫停止運行,必須停產進行修理才能恢復使用的事故;
3.一般事故:損壞程度不嚴重,不需停止運行進行修理的事故。
第144條 壓力容器發(fā)生爆炸事故,必須迅速關閉可能引起火災、中毒的介質閥門,按緊急停車操作程序停車,并迅速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報告。
第145條 事故發(fā)生后,必須保護好現場,必要時應派監(jiān)護。
第146條 壓力容器發(fā)生爆炸事故時,事故單位應立即將事故概況迅速報告企業(yè)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企業(yè)主管部門還應將事故情況迅速逐級上報。
第147條 壓力容發(fā)生重大事故,事故單位應盡快地將事故情況、原因及改進措施,書面報告企業(yè)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
第148條 企業(yè)主管部門每年年底應將本年度壓力容器爆炸事故和重大事故逐級上報。
第149條 壓力容器發(fā)生爆炸事故,應由企業(yè)負責組織并會同當地勞動部門及有關部門的代表對事故進行調查。若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就布企業(yè)主管部門派人參加或負責組織調查。事故調查應作詳細記錄、拍照并繪制事故現場圖(有條件者應錄像),進行必要的取證、技術鑒定或試驗,最后由企業(yè)報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復結案。
第150條 壓力容器發(fā)生重大事故,應由企業(yè)有關部門負責組織調查,并結案。
第151條 壓力容發(fā)生一般事故,由使用單位自行組織調查結案。
第152條 事故報告書應按照原勞動總局《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和冶金部《冶金企業(yè)傷亡事故管理辦法》、《設備事故管理辦法》等的規(guī)定,認真填報,并附上必要的現場照片或圖解?!?br />
第153條 事故原因涉及到設計、制造、安裝及檢驗等單位時,事故單位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派人參加調查分析。
第154條 壓力容器事故原因分為:
1.設計制造原因:結構不合理,材質不符合要求,焊接質量不好,受接質量不好,受壓元件強度不夠以及其他設計制造不良等;
2.運行管理原因:違反勞動紀律,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沒有進行定期檢驗,操作人員技術素質差,以及運行管理不善等;
3.安全附件原因:安全附件不全、失靈、破損等。
4.安裝、改造、檢修原因:安裝、改造、檢修原因:安裝、改造、檢修質量低劣等;
5.其他原因:自然災害及其他。
第155條 對于造成重大傷亡、損失嚴重或情節(jié)惡劣的事故主要責任者,應給予必要的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156條 對壓力容器可預見的事故和已發(fā)生的事故,應針對可能引起事故的隱患,制定防范措施,避免同類事故重復發(fā)生。
第十二章 附則
第157條 冶金企業(yè)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及修理改造,均必須遵守本規(guī)程。本規(guī)程未涉及到的事項,應按《容規(guī)》及國家相應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158條 各單位應按照本規(guī)程的具體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修改、完善本企業(yè)的實施細則。
第159條 本規(guī)程由冶金工業(yè)部負責解釋。
第160條 本規(guī)程自1992年1月1日起實行。
附1:
壓力容器工作介質種類的劃分
壓力容器的工作介質,按其危害作用不同分為毒性介質和易燃介質,具體劃分如下:
一、毒性介質
介質的毒性程度,按GB5044《職業(yè)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標準,分為級度危害(I級)、高度危害(II級)、中度危害(III級)和輕度危害(IV級)。依據上述分級標準,對我國職業(yè)性接觸的56種常見毒物的危害程度分級如下:
1.極度危害(I級):汞及其化合物、苯、砷及其無機化合物、氯乙烯、鉻酸鹽、重鉻酸鹽、黃磷、鈹及其他合物、對硫磷、碳基鎳、八氟異丁烯、氯甲醚、錳及其他合物、氰化物。
2.高度危害(II級):三硝基甲苯、鉛及其他合物、二硫化碳、氯、丙烯睛、四氯化碳、硫化氰、甲醛、苯胺、氟化氰、五氯酚及其鈉鹽、鎘及其化合物、敵百蟲、氯丙烯、釩及其化合物、溴甲烷、硫酸二甲酯、金屬鎳、甲苯二異氯酸酯、環(huán)氧氯丙烷、砷化氫、敵敵畏、光氣、氯丁二烯、一氧化碳、硝基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