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 通 部
關于在公路上設置交叉道口有關問題的復函
交函體法[1994]108號
江蘇省交通廳:
你廳《關于公路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中有關問題的請示》(蘇交公[1993]113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在公路上設置交叉道口,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事先經公路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并按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設計、修建。凡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公路主管部門可按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細則》第五十四、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分別情況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或處以罰款。
二、在公路上設置交叉道口后,是否要進行路產損害賠償,賠償多少,應根據我部和各地方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如無具體規(guī)定,則應根據是否對路產造成損害及損害大小決定。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