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guī)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yè)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不依法投入安全生產費用的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
條文釋義
一?相關主體未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構成本條的違法行為的主體,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其客觀表現為由于不依照本法規(guī)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例如編制財務預算時扣減或者取消安全生產專項費用,采購安全生產設備資金撥付不及時等,從而導致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生產經營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應當結合多方面的因素綜合進行判斷。例如注冊安全工程師出具的安全生產評估結論、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出具的安全生產整改通知、特定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的驗收審查結果等。如果有關部門和專業(yè)人員對生產經營單位提出整改要求或者負面評價的,應當認為相關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二?未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的法律責任
對于有本條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首先應由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糾正違法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主要考慮資金投入不到位,并不必然導致產生現實即時的安全生產隱患,因此給予生產經營單位自覺主動改正的機會,避免對正常的生產經營造成影響。
如果違法行為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仍然不改正的,則從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角度出發(fā),有關部門有權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yè)整頓,直到相關資金投入到位,方可重新恢復生產經營。責令停產停業(yè),是指行政執(zhí)法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依法在一定期限內暫停其從事有關生產經營活動權利的行政處罰。
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是對前款規(guī)定的一種加重處罰情形。具體又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一是雖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但相關情形不構成刑事犯罪的。本款主要規(guī)定的是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是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則在行政處罰的同時,還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這里追究的刑事責任,主要是指構成刑法規(guī)定的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的犯罪。根據刑法第135條的規(guī)定,構成該罪須具備以下條件:(1)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即不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2)導致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其中重大傷亡事故的判斷標準,可參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的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其中一般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對于“其他嚴重后果”,則應結合經濟損失金額、事故影響范圍等因素綜合考量。對造成犯罪結果的直接責任人員,根據刑法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