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分局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簡稱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預防涉爆事故,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爆炸物品的采購、運輸、驗收、儲存、防護、發(fā)放、使用、退庫、銷毀等工作實行全過程的監(jiān)控。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爆炸物品,是指非軍用的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tǒng)、起爆藥、爆破劑、黑火藥和發(fā)令紙等。
第三條爆炸物品是一種危險物品。對其購買、運輸、儲存、保管、使用、報廢必須按公安消防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嚴格管理。
第四條運輸、儲存、保管、使用、報廢爆炸物品的單位,必須制定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建立安全崗位責任制。
第五條分局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項目部)應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和管理規(guī)定,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
第六條本辦法適用于分局所屬單位和工程項目(包括工程分包隊伍),分局國外工程項目除遵守本《辦法》外,還應遵守所在國家的相關法規(guī)。
第二章機構(gòu)和職責
第七條各級單位(項目部)的行政正職(主要負責人)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項目)施工生產(chǎn)范圍內(nèi)的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負全面管理責任。各級主管部門對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負直接管理責任。爆炸物品使用的崗位人員對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八條各單位應明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爆炸物品的管理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修訂、檢查、監(jiān)督。
第九條施工現(xiàn)場涉及使用爆炸物品時,必須明確主管部門負責爆炸物品的審批、使用管理、監(jiān)督檢查。
第十條涉及爆炸物品的運輸、押運、倉儲保管、使用人員必須經(jīng)專門的培訓,持證上崗。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采購與運輸
第十一條爆炸物品的采購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當?shù)毓膊块T的規(guī)定,經(jīng)審批后辦理有關手續(xù);嚴禁私自購買爆炸物品。
第十二條爆炸物品由購買單位運輸?shù)模仨毘钟晌镔Y主管部門簽字蓋章的爆炸物品購銷合同,單位開具介紹信,寫明運輸爆炸物品的品名、數(shù)量和起運及運達地點,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憑證運輸。
第十三條運輸爆炸物品時,單位或物資部門要指派具備押運資格證押運員負責押運,押運人對所運爆炸物品的安全運輸負直接責任。如途中發(fā)生被盜、丟失及其他事故,要及時向當?shù)毓矙C關報告。
第十四條起爆器材和炸藥必須分車運輸。兩臺車同行時,安全行車距離必須大于200米。應遠離城市中心區(qū)和人煙稠密地區(qū)行駛,中途盡量減少停車,市區(qū)內(nèi)運輸不得停車或休息。禁止翻斗車、三輪車、摩托車、自行車、拖拉機運輸爆炸物品。
第十五條裝卸爆炸物品應當在白天進行,要有專人負責組織指揮。裝卸人員必須懂得裝卸爆炸物品安全常識;裝卸現(xiàn)場應設置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裝卸時嚴禁摩擦、撞擊、拋擲、拖拽。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廂,車廂與爆炸物品之間必須輔設軟墊。包裝要牢固、嚴密,車輛要有帆布覆蓋并設有明顯標志。
第十六條運輸爆炸物品時,不準超過額定載重量。不準同時運載無關人員或其他貨物。裝卸及運輸中嚴禁吸煙和攜帶火種,非押運人員嚴禁乘坐。運輸中行進速度不超過40km/h,能見度差時速度減半,在斜坡道上行駛速度不超過10km/h,禁止緊急剎車。
第十七條爆炸物品運達交貨地點后,負責運輸?shù)娜藛T與收貨方要辦理交接驗收、簽字確認手續(xù)。發(fā)現(xiàn)短缺、丟失或被盜現(xiàn)象,要在驗收簽字時記錄清楚,明確責任,并報告有關部門。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領取與審批
第十八條領取爆炸物品,首先由施工隊核準當日用量,再到工地主管部門審批,由物資部門按審批量辦理領用手續(xù),到倉庫領取。
第十九條各項目部必須對使用爆炸物品的工程施工分包單位及作業(yè)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第二十條使用爆炸物品單位的有關人員應身份明確,統(tǒng)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