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區(qū)
當建筑面積過大時,室內容納的人員和可燃物的數(shù)量相應增大,為了減少火災損失,對建筑物防火分區(qū)的面積按照建筑物耐火等級的不同給予相應的限制。表2-5-3 給出不同耐火等級民用建筑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表2-5-3?? 不同耐火等級民用建筑防火分區(qū)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名稱 | 耐火等級 | 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 備注 |
高層民用建筑 | 一、二級 | 1500 | 對于體育館、劇場的觀眾廳,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適當增加。 |
單、多層民用建筑 | 一、二級 | 2500 |
三級 | 1200 | — |
四級 | 600 | — |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 一級 | 500 | 設備用房的防火分區(qū)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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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建筑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時,防火分區(qū)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guī)定增加1.0倍;局部設置時,防火分區(qū)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設置防火墻時,裙房的防火分區(qū)可按單、多層建筑的要求確定。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營業(yè)廳、展覽廳,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并采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時,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適當增加,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不應大于4000㎡;
2.設置在單層建筑內或僅設置在多層建筑的首層內時,不應大于10000㎡;
3.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不應大于2000㎡。
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業(yè)營業(yè)廳,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板分隔為多個建筑面積不大于20000㎡的區(qū)域。相鄰區(qū)域確需局部水平或豎向連通時,應采用符合規(guī)定的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防火隔間、避難走道、防煙樓梯間等方式進行連通。
四、木結構建筑的防火分區(qū)
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辦公建筑或丁、戊類廠房(庫房)的房間隔墻和非承重外墻可采用木骨架組合墻體。民用建筑,丁、戊類廠房(庫房)可采用木結構建筑或木結構組合建筑,其允許層數(shù)和建筑高度應符合表 2-5-4 的規(guī)定。木結構建筑防火墻間的允許建筑長度和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2-5-5 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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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5-4?木骨架組合墻體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
構件名稱 | 建筑物的耐火等級或類型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木結構建筑 | 四級 |
非承重外墻 | 不允許 | 難燃性1.25 | 難燃性0.75 | 難燃性0.75 | 無要求 |
房間隔墻 | 難燃性1.00 | 難燃性0.75 | 難燃性0.50 | 難燃性0.50 | 難燃性0.25 |
表2-5-5木結構建筑防火墻間的允許建筑長度和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層數(shù)(層) | 防火墻間的允許建筑長度(m) | 防火墻間的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
1 | 100 | 1800 |
2 | 80 | 900 |
3 | 60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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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時,防火墻間的允許建筑長度和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表2-5-5 規(guī)定增加1.0倍;當為丁、戊類地上廠房時,防火墻間的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限。體育場館等高大空間建筑,其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積可適當增加。
附設在木結構住宅建筑內的機動車庫、發(fā)電機間、配電間、鍋爐間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場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不宜開設與室內相通的門、窗、洞口。采用木結構的自用車庫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60㎡。
五、城市交通隧道的防火分區(qū)
隧道內的變電站、管廊、專用疏散通道、通風機房及其他輔助用房等,應采取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等分隔措施與車行隧道分隔。隧道內附設的地下設備用房,占地面積大,人員較少,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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