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船舶檢驗
船舶檢驗是對船舶施行技術監(jiān)督的一項重要工作?!逗I辖煌ò踩ā芬?guī)定:“船舶和船舶檢驗部門簽發(fā)的有效技術證”。船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tài),是保證安全航行的先決條件。船舶檢驗是對船舶技術條件進行鑒定的過程,船舶技術證書是證明船舶技術狀況的文件。
船舶檢驗是國家授權或國際上所承認的船舶檢驗機構或個人,按照國際公約、船舶規(guī)范或規(guī)則的要求,對船舶的設計、材料、制造、機電設備;安全設備、技術性能及運營條件等所進行的審核、測試、檢查和鑒定。目的是通過檢驗確定船舶及其設備適合預定的用途,具備在一定航區(qū)內安全航行及營運的能力和條件。
我國船舶檢驗工作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執(zhí)行。
船舶檢驗按其性質分為船舶入級檢驗和法定檢驗。入級檢驗通常是由民間船級社進行的,是查核船舶的船體設備、輪機、電氣設備、貨物冷藏等裝置是否處于良好和有效技術狀態(tài)和檢驗。國際航行船舶為了投保、索陪、處理海糾紛的便利,需要辦理船舶入級。入級檢驗是船舶所有人為商業(yè)目的自愿申請進行的。
法定檢驗是國家主管機關或由其授權的組織和個人進行的。是政府為了保障船舶的安全而強制實施。主管機關按照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及我國船舶規(guī)范,對船舶結構、穩(wěn)性、鍋爐及其它受壓容器,主輔機、電氣設備、無線電通訊設備、航行設備,信號設備,防污染設備及載重線等進行技術監(jiān)督檢驗。法定檢驗是對船舶安全管理的一個控制手段。
1. 船舶入級檢驗
(1) 建造入級檢驗——對向中國船檢局申請入級的新建船舶所進行的檢驗。檢驗從審查船舶設計圖紙,安放龍骨(或相應階段)開始,到建造完畢,船舶試航為止建造全過程進行檢驗。
(2) 初次入級檢驗——對未在中國船檢局檢驗下建造的船舶、在申請入級進所進行的檢驗。
2. 船舶保持入級的檢驗
是對營運中的入級船舶的船體、機械、鍋爐、電氣及設備定期運行的檢驗。其目的是檢明各部分蝕(磨)耗和損壞程度以及使用情況,確定能否繼續(xù)保持已獲得的船體級、輪機級和安全航行。因此,已入級的營運船舶為保持已獲得的船級,應定期履行地下列各種保持入級的檢驗:
(1) 年度檢驗——按船級證書中入級檢驗或特別檢驗簽證日期每周年前后三個月內進行一次。
(2) 塢內檢驗——對客船一般不超過一年,對其他船舶一般不超過兩年。若船體水線下部分涂刷高效的防腐蝕油漆或裝有認可的有效防腐蝕裝置,經(jīng)船檢局同意,上述檢驗間隔可各延長半年。
(3) 特別檢驗——一般每隔四年進行一次自建造入級檢驗或前一次特點檢驗完畢之日算起。
(4) 循環(huán)檢驗-根據(jù)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請,經(jīng)船檢部門同意,其特別檢驗可用循環(huán)檢驗代替。
(5) 螺旋漿軸和尾軸檢驗。
① 裝有連續(xù)襯套或認可的油封裝置或認可的耐腐蝕材料成的軸,其檢驗間隔期為:
a. 軸上開有普通鍵槽者,對單螺旋槳船每三年一次,對雙或多螺旋槳船每四年一次。
b. 軸上開有雪橇形或匙形鍵槽,且鍵槽根部有適當?shù)膱A角,軸表面上的鍵槽銳邊已清余者,對單螺旋槳船每四年一次。對雙或多螺旋槳船每五年一次;
c. 軸的后端為法蘭連接或軸與螺旋槳為無鍵連接者,每五年一次;
②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軸,每兩年一次;
③ 用方向推進器作為船舶推進時,其工作部件和控制機構,每四年應拆開檢查;
④ 可調螺距螺旋槳的工作部件和控制機構,應按螺旋槳軸所規(guī)定的相同檢驗間隔期作拆開檢查。
(6) 鍋爐檢驗。
① 主火管鍋爐每兩年一次;
② 主水管鍋爐齡在8年一次;
③ 各種輔助鍋爐包括廢氣鍋爐,爐齡在8年及以下者每兩年一次,在8年以上者每年一次。如輔鍋爐及主鍋爐相同型式的水管鍋爐,可考慮在8年后仍按每兩年檢驗一次。
(7) 修理及改裝檢驗。船體和設備或輪機(包括電氣設備)作涉及保持入級的修理、更改、改建應經(jīng)驗船部門檢驗。
(8) 展期檢驗
3. 船舶法定檢驗
(1) 貨船構造安全的年度檢驗——按貨船構造安全證書至期之日每周年前后3個月內進行一次。
(2) 貨船構造安全的期間檢驗——對船齡大于等于10年的油船,在貨船構造安全證書有效期的中期之日前或后6個月內進行一次。
(3) 貨船構造安全的定期檢驗——定期檢驗間隔期不得超過5年,在貨船構造安全證書換新時進行。
(4) 貨船設備安全的年度檢驗——按貨船設備安全證書到期之日每周年前后3個月內進行一次。
(5) 貨船設備安全的期間檢驗——對船齡大小等于10年的油船,應在其貨設備安全證書每周年到期之日的前或后三個月內進行一次。
(6) 貨船設備安全的定期檢驗——定期檢驗間隔期為24個月,應在貨船設備安全證書換新時進行。
(7) 貨船無線電報/電話安全的定期檢驗——定期檢驗的檢驗間隔為12個月,應在貨船無線電報/電話安全證書換新時進行。
(8) 客船安全的定期檢驗——定期檢驗間隔期限為12個月,應在客船安全證書換新時進行。
(9) 客船安全的定期檢驗——應在載重線證書到期之日每周年前或后3個月內進行一次。
(10) 船舶載重線的定期檢驗——船舶載重線定期檢驗的間隔期限為5年,應在國際船舶載重線證書換新時進行。
(11) 船舶防止油污結構與設備的年度檢驗——應在“國際防止油污證書”到期之日每周前或后3個月內進行一次。
(12) 船舶防止油污結構與設備的期間檢驗/定期檢驗,分別為
① 期間檢驗:應在國際防止油污證書有效期期中之日前或后6個月前進行一次,即可與第二次年度檢驗或第三次年度檢驗結合進行。
② 定期檢驗:對國際航行船舶不得超過5年,應在國際防止油污證書換新時進行。
(13) 起貨設備的檢驗——每12個月進行一次年度檢驗,每四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4. 臨時檢驗。是根據(jù)船舶臨時申請的檢驗,船舶在下列情況應申請臨時檢驗:
(1) 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單位時;
(2) 遭受影響船級和船舶安全的海損或機損的事故時;
(3) 改變航區(qū)或變更作用時;
(4) 涉及船級或船舶安全的任何修理或改裝時;
(5) 船舶證書的有效期期滿,要求延期時;
(6) 上次檢驗中準予延期檢驗的項目或限期檢驗的項目的期限屆滿時;
(7) 船舶封存后起用時;
(8) 其他臨時性檢驗。
5. 貨物冷藏裝置的檢驗
(1) 年度檢驗——按貨物冷藏裝置入級證書中入級檢驗或特別檢驗簽證日期每周年進行一次。
(2) 特別檢驗——一般每隔四年進行一次,第一次和嗣后的特別檢驗日期,分別自建造入級檢驗或前一次特別檢驗完成之日算起,一般應不超過四年。
6. 各種船舶技術證書的有效期限
(1) 船級證書——進行了保持入級的檢驗簽署后,證書應繼續(xù)有效;
(2) 貨船設備安全證書為24個月;
(3) 貨船構造安全證不得超過五年;
(4) 貨船無線電報安全證書為12個月;
(5) 貨船無線電話安全證書為12個月;
(6) 客船安全證書為12個月;
(7) 國際船舶載重線證書(1966)為5年;
(8) 國際防止油污證書不得超過5年;
(9) 免除證書,不得超過與該證書相關的證書的有效期限;
(10) 噸位證書,經(jīng)初次檢驗核發(fā)后長期有效;
(11) 起貨設備檢驗簿內所附的吊重試驗證書為4年;
(12) 臨時入級證書為6個月。
二、 船舶登記
1. 船舶登記的意義
根據(jù)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條規(guī)定,為加強國家對船舶的監(jiān)督管理,船舶所有人應向主管機關進行船舶登記,國家保障船舶所有人對登記船舶的所有權及其他合法權益,船舶只有通過登記,才能在法律上確定它的存在和確認其應有的權利和義務。船舶進行了登記經(jīng)批準后,即可懸掛登記國的國旗航行。船舶所懸掛的國旗是船舶所屬國籍的標志。登記國也即是船旗國。船舶的各項行為要對船旗國負責。船旗國將對登記船舶的構造、設備、適航條件、船員配備,船員培訓及考核等進行管轄。
2. 我國船舶登記規(guī)則適應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所有、集體所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jīng)營企業(yè)法成立的合資經(jīng)營企業(yè)所有以及公民所有50噸以上(含50噸)海上機動船舶和非機動船舶,除軍事艦艇,公安船艇、附屬船舶的工作艇、救生艇筏,體育運動船舶,漁業(yè)船舶外,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登記規(guī)則進行登記。
3. 船舶登記機關
船舶登記港就是船籍港,船籍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據(jù)其國內經(jīng)營機構所在地,就近自行選擇,船舶登記的主管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港務監(jiān)督局,各地港務監(jiān)督或港航督機關辦理。
4. 船舶登記分類
(1) 船舶所有權登記,是通過登記確認船舶所有人對船舶的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
在進行船舶所有登記時,船舶所有人應交驗足以證明船舶為其所有的證明文件;還要交驗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jiān)督認可的船舶檢驗部簽發(fā)的下效有效的船舶技術證書;
① 航行國際航線的船舶,交驗按國際公線規(guī)定頒發(fā)的技術證書;
② 航行國內航線的船舶,交驗船舶檢驗部門頒發(fā)的適航證書;
③ 試航船舶,交驗船舶檢驗部門簽發(fā)的試航證書。
(2) 船舶抵押權登記:船舶所有人將船舶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物,實際上是一種信貨手段。
(3) 船舶租憑權登記:是對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在租憑關系中各自權利和義務的登記。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應持船舶所有權證明文件及租憑契約,申請租憑登記。
(4) 船舶變更登記:船舶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應持原始船舶國籍證書和證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船舶有下列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時,應申請變更登記:①船舶名稱;②船種類和作用;③船舶尺度;④船舶噸位;⑤主機種類:數(shù)目和馬力匹數(shù);⑥推進器種類和數(shù)目。當船舶所有權、船籍港發(fā)生變更,則應重新辦理登記。
(5) 注銷登記:船舶所有人權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喪失時,船舶所有人須提供證明向原船舶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①船舶所有權移轉國外;②船舶滅火;③船舶沉沒,自沉沒之日起12個月內未申請打撈;④船舶失蹤屆滿六個月;⑤船舶拆解。
5. 船舶臨時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