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鄧某,男,生于1954年5月11日,當陽市某公司經理,住宜昌市東山開發(fā)區(qū)煙草小區(qū)宿舍。
??? 被告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西陵大隊。
??? 2005年2月1日中午,西陵交警大隊值勤民警屈亮發(fā)現鄧某駕駛的“嘉爵”牌電動摩托車在西陵區(qū)夷陵路上行駛,該車沒有號牌,屈示意鄧停車檢查,發(fā)現鄧沒有隨車攜帶(實際沒有)機動摩托車駕駛證,以鄧沒辦理機動摩托車駕駛證為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對鄧出具第02006345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決定對鄧某采取扣留摩托車的強制措施,并將“憑證”送達鄧?!皯{證”上告知鄧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60日內向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向管轄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持本憑證在15日內到鼓樓中隊接受處理。鄧某當即在“憑證”當事人欄簽字,西陵大隊即扣留了鄧某的摩托車。鄧某不服,于2005年2月2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原告鄧某訴稱:自己所駕駛的電動車屬非機動車,無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被告是以扣留機動車之名而錯誤扣留非機動車,其強制措施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第02006345號行政管理強制措施具體行政行為;返還被扣留的電動摩托車;賠償經濟損失200元及被扣電動摩托車的停車費、維修費等結算賠償;被告在《三峽晚報》頭版向原告賠禮道歉;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 被告答辯稱:對原告鄧某沒有攜帶駕駛證而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作出扣留車輛的行政強制措施行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程序合法。被告的法定職責就是對西陵轄區(qū)的交通秩序進行管理,執(zhí)法民警屈亮在大隊管轄區(qū)域內對違反交通安全行為進行處理是其應履行的職責。
【裁判要點】
??? 原告鄧某駕駛的“嘉爵”牌電動車是屬于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乃是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
???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規(guī)定,被告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西陵大隊具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定職權。
??? 該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該條第(四)項規(guī)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 原告鄧某駕駛的電動車,從其外形看沒有腳踏板,儀表盤上的里程表顯示該車設計最高時速為60km/h。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技術要求”第5.1.1規(guī)定:“最高車速,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km/h”。第5.1.2規(guī)定:“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于40Kg”。第5.1.3規(guī)定:“腳踏行駛能力,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min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于7Km”。該“技術要求”規(guī)定,最高車速為強制性條款,也是電動自行車檢驗的否決項目。顯然,鄧某駕駛的車輛不屬于電動自行車。
??? 原告鄧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有動力裝置驅動,在道路上行駛,供人員乘用,符合機動車的定義,屬于機動車的范疇。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3.5條規(guī)定:“摩托車motorcycle”: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于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可合稱為三輪摩托車)。
???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3.6條規(guī)定:“輕便摩托車moped”: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20km/h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根據“技術條件”的解釋和規(guī)定,鄧某駕駛的車輛是電動摩托車,屬于機動車輛。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規(guī)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因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代替駕駛,違法行為尚未消除,可以扣留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