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重機械必須按期由具有檢驗資質(zhì)的機構進行檢驗。
2、起重機械應設有能從地面辨別額定荷重的名牌,嚴禁超負荷作業(yè)。
3、埋設于建筑物上的安裝檢修設備或運送物料用吊鉤、吊梁等,設計時應考慮必要的安全系數(shù),并在醒目處標出許吊的極限載荷量。
4、橋式起重機應安裝以下安全裝置并保證良好有效:超載限制器、升降限位器和運行限位器、聯(lián)鎖保護裝置、緩沖器、防沖撞裝置、軌道端部止擋、登吊車信號裝置及門連鎖裝置等。
5、每班第一次工作前,應認真檢查吊具是否完好,并進行負荷試吊,即將額定負荷的重物提升離地面0.5米的高度,然后下降以檢查起升制動器工作的可靠性。起重機車運行前,應先鳴鈴,運行中禁止吊物從人頭上經(jīng)過,嚴格執(zhí)行“十不吊”。
6、在起重機上,凡是高度不低于2米的一切合理作業(yè)點,包括進入作業(yè)點的配套設施,都應予以防護,設置防護欄桿,且欄高不低于1.05米。
7、起重機械電氣設備金屬外殼、電線保護金屬管、金屬結構等按電氣安全要求,必須連接成連續(xù)的導體,可靠接地(接零),通過車輪和軌道接地(接零)的起重機軌道兩端應采取接地或接零保護,軌道的接地電阻,以及起重機上任何一點的接地電阻均不得大于4Ω。
8、一般情況下不得使用兩臺起重機共同起吊同意重物。在特殊情況下,確實需要兩臺起重機起吊同一重物時,重物及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較小一臺的起吊額定重量的兩倍,并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工廠技術負責人須在場監(jiān)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