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研究的目的
近年高層住宅中大量因陽臺、外廊、室內回廊、天井、低窗臺、樓梯、上人屋面等臨空防護欄桿設置不規(guī)范而所引發(fā)的安全事故層出不窮,帶來的安全問題被廣泛關注;本篇梳理我司高層住宅項目在設計、實施及交付使用階段暴露出的問題及隱患,在對現(xiàn)行規(guī)范條款的解讀基礎上對高層住宅的防護措施進行相關研究,并提出了適宜的解決方案,在滿足建筑立面效果、功能使用及建設投資控制的基礎上確保產品安全,規(guī)避技術風險。
第二部分:高層住宅臨空安全防護隱患的特點
一、涉及面廣:高層住宅臨空安全防護問題主要涉及地下室采光井、自行車坡道口至上人屋面,戶內陽臺、露臺、窗臺、飄窗至公共部位窗臺、樓梯、臨空連廊及平臺等,幾乎涵蓋整棟建筑的公共部位及各個套型。
二、安全責任風險持續(xù)時間長:商品住宅作為產品,其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住宅工程從竣工交付開始進入漫長的使用(運行)階段。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產品的設計者和制造者應為其使用者的使用安全負責。如果安全防護設施不滿足現(xiàn)行規(guī)范、標準要求,存在設計、施工、材料等方面的缺陷,意味著相關責任單位進入漫長的技術安全責任風險期,一旦發(fā)生安全事故,將難逃其責;且此類安全責任主要風險不會因通過質監(jiān)等部門的驗收而轉嫁和終止,所以要特別慎重。
三、后果嚴重:高層住宅往往臨空高度較高,陽臺、窗臺等臨空部位往往是高空墜落事故的多發(fā)地,一旦不慎墜落,將造成嚴重傷殘甚至當場死亡的嚴重后果。近年來全國范圍內關于高層住宅因臨空防護措施設置不規(guī)范而引發(fā)的高空墜亡慘劇報道的屢見不鮮,并呈上升趨勢,應引以為戒。
四、交付后整改難度大:因前期設計、施工或材料等方面的缺陷,造成高層住宅相關臨空部位安全隱患,在房屋交付業(yè)主后欲想更換或整改補救,往往會存在豎向材料運輸困難、高空作業(yè)困難、涉及拆除修補工作量大、施工過程安全隱患等施工組織問題,同時還需逐戶溝通以取得業(yè)主的配合,此過程容易引發(fā)業(yè)主業(yè)主對產品質量的質疑,容易產生投訴、糾紛。故應在產品設計、施工過程予以嚴格把控;
第三部分 研究的范圍
一、高層住宅中陽臺、外廊、室內回廊、天井、低窗臺、樓梯、上人屋面等臨空防護欄桿的設計技術及管理要求、施工工藝、材料要求、常見問題等;
第四部分 具體內容:
一、設計參考依據(jù):當前關于江蘇省范圍內住宅臨空防護措施設計參考依據(jù)主要有:《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52-2005)、《住宅設計規(guī)范》(GB50096-2011)、《住宅建筑規(guī)范》( GB 50386—2005)、《江蘇省住宅設計標準》(DGJ32/J26-2006)、江蘇省《住宅工程質量通病控制標準》(DGJ32/J16-2005)及結構、電氣等方面的現(xiàn)行規(guī)范和標準;具體分析如下:
①在我國工程建設標準化體系中,《民用建筑設計通則》屬于通用設計標準,適用于包括住宅在內的民用建筑,《住宅設計規(guī)范》屬于專用設計標準,其比《民用建筑設計通則》更加具體嚴格,住宅臨空安全防護設計應執(zhí)行《住宅設計規(guī)范》相關條款;
②《住宅建筑規(guī)范》( GB 50386—2005)、《江蘇省住宅設計標準》(DGJ32/J26-2006)關于住宅臨空安全防護設計條款表述基本一致,但以上規(guī)范和標準分別發(fā)布于2005、2006年,而2011版《住宅設計規(guī)范》在住宅臨空安全防護設計方面比以上兩本規(guī)范、標準要求更高,更為具體;
③江蘇省住宅臨空防護措施尚應滿足江蘇省《住宅工程質量通病控制標準》(DGJ32/J16-2005)的相關要求;
④以上規(guī)范、標準的具體差異將在以下章節(jié)中進一步闡述,欄桿的其它性能應滿足相關規(guī)范要求;
綜上:2011版《住宅設計規(guī)范》中關于住宅臨空安全防護設計的相關條款要求版本更新、要求更高、內容更加具體,本著“從嚴”要求的原則,江蘇省住宅臨空安全防護設計應執(zhí)行2011版《住宅設計規(guī)范》,并滿足江蘇省《住宅工程質量通病控制標準》(DGJ32/J16-2005)及結構、電氣等的相關規(guī)范、標準的要求;具體設計時應全面掌握相關規(guī)范、標準,綜合權衡后決定參考標準。
二、相關術語、條文理解:
1、關于“可踏面”:
1.1幾本規(guī)范對比:①《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52-2005)6.6.3:欄桿高度應從樓地面或屋面至欄桿扶手頂面垂直高度計算,如底部有寬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應從可踏部位頂面起計算。②《江蘇省住宅設計標準》(DGJ32/J26-2006)條文解釋4.8.5 。。??商っ媸侵傅撞坑袑挾却笥诨虻扔?.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欄桿的防護高度應從可踏部位頂面起計算。。。。③《住宅設計規(guī)范》(GB50096-2011):條文解釋5.8.1。。。距樓地面0.45m以下的臺面、橫欄桿等容易造成無意識攀登的可踏面,不應計入窗臺凈高。
由此可見:《住宅設計規(guī)范》(GB50096-2011)對可踏面的定義比《通則》和《省標》更為嚴格;大量案例表明,住戶往往會無意識攀登到0.45m以下的各種可踏部位表面,設計時不應簡單地附加低欄桿;
1.2距樓地面高度大于0.45m的臺面:
①距樓地面0.45m以上的窗臺面不能簡單的認為不屬于“可踏面”,而設置低欄桿;經查閱相關資料文獻并咨詢行業(yè)專家,有以下幾種情況被認為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A:窗臺臺面太大,使用者站在樓地面無法正常開啟或關閉窗戶;B:設計者在窗戶外側設計了晾曬設施,造成使用者必須爬到臺面上才能達到使用目的;C:窗臺臺面設計榻榻米,書桌、座椅等供人活動或容易攀爬的功能;類似這幾種情況下,盡管臺面高度大于0.45m,但也應認定為可踏面,防護欄桿應從臺面起算,設計、施工時也應嚴格對待;
2、關于“防護凈高”
2.1《住宅設計規(guī)范》(GB50096-2011)
第5.6.3條:陽臺欄板或欄桿凈高,6層及以下不應低于1.05m;7層及以上不應低于1.10m;
第5.8.1條:窗外沒有陽臺或平臺的外窗,窗臺距樓、地面凈高低于0.90m時,應設置防護設施。
第6.1.1條:樓梯間、電梯廳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沒有陽臺或平臺,且窗臺距樓面、地面的凈高小于0.90m時,應設置防護設施。
第6.1.3條: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的欄桿凈高,6層及以下不應低于1.05m;7層及以上不應低于1.10m;
以上四條均為強條,此處關于“欄桿或欄板凈高”、“距樓地面凈高”中的“凈高”解釋如下:
①從0.45m以下的臺面、橫向欄桿等容易造成無意識攀爬的的可踏面或距樓地面高度大于0.45m被認定為可踏面的窗臺面(有人員使用或活動的窗臺面)起算,至欄桿頂面的垂直高度;
②當不存在“可踏面”(此處可踏面為GB50096-2011中的規(guī)定)時,應從住宅裝修完成后的樓面或地面開始起算,至欄桿頂面的垂直高度;
常見問題:
①在設計或施工過程中常見錯誤主要有對“凈高”及“樓、地面”的概念理解不夠,部分建筑剖面圖及現(xiàn)場施工時窗臺,陽臺、外廊欄桿高度從樓、地面結構面起算分別為0.9m和1.1m(7層及以上)或1.05m(6層及以下),因地面建筑面層及裝修面磚或地板實施后,形成完成面之間不能滿足規(guī)范要求,故應注意“凈高”的概念和起算位置;
② 部分成品精裝修房產品在裝修設計時,利用封閉陽臺或房間臨窗處設計高出地面正常裝修厚度的構件,如臨床設置榻榻米,衛(wèi)生間臨窗設置浴缸,造成防護高度不滿足規(guī)范要求,帶來安全隱患;
③部分毛坯房在銷售合同附件“裝飾裝修標準中”,未注明樓、地面預留裝修做法厚度,待業(yè)主裝修完成后部分窗臺及陽臺防護高度不夠,容易引發(fā)安全責任糾紛;
④部分展示樣板房為了追求展示效果,在封閉陽臺、房間臨窗部位設計了榻榻米、固定靠椅等個性化的構件,給后期業(yè)主裝修及空間利用作了展示引導,但此時的防護并未根據(jù)裝修完成面進行抬高,也未張貼風險提示牌,如業(yè)主在后期按樣板房進行裝修,并造成安全事故,產生糾紛,對薄公堂時,對公司十分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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