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學校舉辦者和學校應當提供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安全、衛(wèi)生標準的校舍、場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
學校舉辦者和學校不得將操場等教學場地用于停放校外機動車輛,將校舍、場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設備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危害學生人身安全。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將安全教育納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學活動,根據不同年齡的學生的認知能力、身心特點、民事行為能力,采取多種形式,經常對學生進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自我保護和自救教育,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防范能力。
學校應當利用家長會等形式,指導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導,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發(fā)生。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和學生傷害事故預防的組織機構、工作制度,制定各類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學校安全管理和學生傷害事故的預防措施。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傷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_展體育、實驗和其他教育教學活動,應當符合國家、省課程計劃、課程標準和教學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ǘ┙M織學生參加勞動、實習、考察等社會實踐活動以及文化娛樂和其他集體活動,應當與學生生理、心理特點相適應,符合安全、衛(wèi)生要求,專人負責,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ㄈ┨峁┡c學生的學習、生活有關的物品和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安全、衛(wèi)生標準;
?。ㄋ模λx擇的實習單位和向學生提供設施、設備、物品和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審查其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和必要的安全保障條件,提供的設施、設備、物品、服務是否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安全、衛(wèi)生標準;
?。ㄎ澹┰诰哂形kU性的教育教學、生活服務設施設備上和校內施工區(qū)域,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訌姲踩珯z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設備,應當停止使用,及時采取防護、警示措施并予以維修或者更換;
?。ㄆ撸τ形kU性的設施設備、教學科研實驗儀器、輻射材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應當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存放于安全地點,指定專人保管,并對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統(tǒng)一收集、分類貯存,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運輸、處理;
(八)對因患有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從事教育教學及輔助工作的教職員工,應當及時調離相應的工作崗位;
?。ň牛┮婪男邢缆氊?,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ㄊ┙⒔∪\嚰捌漶{駛人安全管理制度,校車及其駕駛人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
?。ㄊ唬┙W校門衛(wèi)管理等內部安全保衛(wèi)制度,由專職保安或者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門衛(wèi)和其他保衛(wèi)人員,對進入學校區(qū)域的來訪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
?。ㄊ┙W生請銷假制度,對學生請銷假進行登記;
?。ㄊ┙⒔∪∷迣W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措施,做好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護工作;
(十四)對監(jiān)護人書面告知以及學校自行發(fā)現的有特異體質或者疾病不適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的學生,給予必要的照顧,對不適宜在校學習的學生,建議其請假或者休學;
(十五)對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以及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突發(fā)疾病或者人身受到傷害的學生及時予以救助;
?。ㄊ└淖兎艑W時間以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生有未到校、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情形時,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
(十七)發(fā)現學生行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ㄊ耍┌l(fā)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公共事件時,啟動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搶險、救助、防護措施,優(yōu)先保護學生人身安全;
(十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