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制定本單位的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港口行政管理機構備案。
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建立并實施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定期對安全生產狀況及安全設施進行檢查。
從事特種、危險貨物港口作業(yè)的操作人員,應當參加國家規(guī)定的安全作業(yè)培訓與考核,取得相應的上崗資格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三十五條 港口發(fā)生安全事故或者緊急情況時,港口經營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規(guī)定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和港口行政管理等部門。港口行政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事故等級和危害影響程度,分別啟動不同等級的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和救援。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并立即報告港口行政管理機構:
(一)發(fā)現(xiàn)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危險貨物的;
(二)在普通貨物中發(fā)現(xiàn)危險貨物的;
(三)在已申報的危險貨物中發(fā)現(xiàn)性質相抵觸或者容易引起災害事故的危險貨物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情形。
港口行政管理機構接到港口經營人的報告后,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并告知港口經營人,同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第三十七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保持港區(qū)道路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第三十八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及時對碼頭前沿、港池及港池與公用航道的連接段進行疏浚,保持足夠水深,確保靠泊、離泊安全,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水深測量,及時將測量結果報告港口行政管理機構和海事管理機構。
第三十九條 依法在港口水域、航道、錨地進行爆破、疏浚等, 作業(yè)活動的,應當提前公告,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將所產生的泥沙和廢棄物,拋置到指定的傾倒區(qū)或者按照指定的方式吹填。
第四十條 船舶進出港口,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應, 當建立船舶進出港口動態(tài)數(shù)據信息服務平臺,并向港口行政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開放,實現(xiàn)資源共享。
第四十一條 港口行政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監(jiān)督制度,依法對港口經營人從事港口經營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港口行政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設立舉報電話、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舉報。對受理的舉報經調查核實后,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清除廢棄物、遺留物或者修復港口基礎設施的,由港口行政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清除或者修復;逾期未清除或者修復的,由港口行政管理機構組織清除或者修復,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的,或者到期不自行拆除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擅自變更港口岸線使用權人、使用范圍、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銷或者報請上級有關部門吊銷港口岸線使用許可證,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機構依法收回港口岸線使用權并向社會公布:
(一)港口岸線使用期屆滿未延續(xù)的;
(二)逾期未使用港口岸線且未獲得延期批準的;
(三)在批準的延長期限內仍未使用港口岸線的;
(四)未依法繳納港口岸線使用金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