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發(fā) 文 號:冀建法〔2006〕003號
發(fā)布單位:河北省建設廳
發(fā)布日期:2006-01-04
實施日期:2006-02-01
(三)工程進度款支付
1、根據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發(fā)包人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四日內,應按不低于工程價款的60%,不高于工程價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fā)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
2、發(fā)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承包人應當及時向發(fā)包人發(fā)出要求付款的書面通知,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書面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xié)商簽訂延期付款協(xié)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xié)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工程計量結果確認后第十五日起計算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
3、發(fā)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xié)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發(fā)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工程竣工結算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合同價款為基礎,結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編制或審核。
第二十條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當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發(fā)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時,應當書面簽收。
第二十一條 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應當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進行核實,并給予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確認或未提出意見的,竣工結算報告視為認可。根據經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承包人向發(fā)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發(fā)包人應當自收到申請后十五日內支付結算價款,到期未支付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發(fā)包人愈期不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與發(fā)包人協(xié)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第二十三條 承發(fā)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或因失誤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受損方可按合同約定以書面形式提出索賠,索賠費用按合同約定支付。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對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筑工程的造價實施監(jiān)督管理,工程最高限價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中央托管項目和省重點項目應當由工程最高限價編制單位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它工程項目應當由工程最高限價編制單位報項目所在地設區(qū)市、縣(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資料之日起七日內出具工程最高限價備案書。
第二十五條 工程最高限價備案時,應當同時向備案主管部門提供招標文件和工程最高限價編制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八日內,將竣工結算資料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其中,中央托管項目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竣工結算資料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結算備案資料七日內出具工程結算備案書,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竣工結算備案書的要求整改。
第二十七條 竣工結算備案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建筑施工合同;
(二)承包方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三)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造價咨詢企業(yè)給予確認的意見或審核意見;
(四)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支付清單。
第二十八條 工程竣工后,發(fā)、承包雙方應及時辦清工程竣工結算。未辦清工程竣工結算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屋權屬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造價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