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設置有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等自動消防系統(tǒng)的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維修機構對自動消防系統(tǒng)每年進行一次以上的檢測和維修。
消防控制室應當二十四小時有操作人員值守,及時處理報警信號。
第三十二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按照國家消防安全技術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設置疏散、滅火和報警等消防設施,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開展經常性火災隱患排查,確保場所消防安全。?
第三十三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yè)的,施工場所負責人應當按照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規(guī)定報請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guī)定,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四條? 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jiān)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經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許可,取得資質證書,方可開展消防技術服務:
?。ㄒ唬┯歇毩⒎ㄈ速Y格;
?。ǘ┯薪∪馁|量保障體系;
?。ㄈ┯信c消防技術服務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和檢驗檢測能力并通過計量認證;
(四)有規(guī)定數量、具備相應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或者與消防技術服務范圍相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許可、資質范圍內依法開展活動,對服務質量負責。嚴禁出具虛假、失實文件,嚴禁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資質證書。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將消防特種崗位納入社會職業(yè)范圍,按照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和職業(yè)技能鑒定,提升社會消防管理水平。
有關單位應當組織下列人員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ǘB毾狸犼爢T;
(三)自動消防系統(tǒng)的操作人員;
?。ㄋ模┫涝O施、器材檢測和維修保養(yǎng)人員;
?。ㄎ澹┫拦こ淘O計、施工、監(jiān)理人員;
?。┻M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yè)的人員;
(七)從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裝卸工作的操作人員;
(八)其他依法需要培訓的人員。
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人員,經消防行業(yè)職業(yè)技能鑒定合格,持證上崗;第(五)、(六)、(七)、(八)項所列人員,依法應當取得相應職業(yè)資格的,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三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的經營者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yè)應當健全火災風險防范機制,保證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公眾安全,投?;馂墓娯熑伪kU。
鼓勵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yè)按照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建立消防安全責任人員風險抵押金制度。
第四章? 消防組織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標準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配備消防裝備,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或者依托當地公安派出所,建立治安聯防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大型企業(yè)以及民用機場、主要港口、高速公路超長隧道管理單位等應當依法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或者其他消防組織,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社區(qū)、村(居)民委員會、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根據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各類基層保安、聯防組織應當承擔相應的消防安全職責。
省人民政府對鄉(xiāng)鎮(zhèn)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建設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公安消防隊組建綜合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人員和裝備,建立預警響應、指揮協(xié)調、信息通報、資源共享、培訓演練、預案管理機制。
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按照國家規(guī)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九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依據規(guī)定標準配齊消防隊員,配置相應消防車輛和器材裝備;所需經費,由組建單位承擔。
依法建立的專職消防隊,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撤銷單位專職消防隊,應當事先征得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
專職消防隊隊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應當制定、實施業(yè)務訓練計劃,維護、保養(yǎng)裝備器材,開展經常性滅火救援演練,保持人員、消防裝備器材處于戰(zhàn)備狀態(tài)。
志愿消防隊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消防技能訓練,提高火災撲救和防火檢查能力。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yè)務指導;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可以調動指揮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工作,提高火災撲救綜合能力。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消防工作需要,招聘消防員、文職雇員,用于充實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從事執(zhí)勤滅火和內部勤務工作。??
招聘的消防員、文職雇員的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