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單位租用客運機動車從事職工上下班接送的,應當查驗客運機動車和駕駛人證照是否有效,并與客運機動車所有人簽訂安全行車協(xié)議。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從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材料等運輸托運經營,或者聘用、雇用持非本市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從事客運機動車、危險化學品運輸機動車、出租汽車、校車駕駛的,應當與承運方或者被聘用、雇用人簽訂安全行車協(xié)議,約定雙方交通安全責任,落實安全管理措施,并于 5 日內向當?shù)毓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車輛或者駕駛人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安全行車協(xié)議并進行變更備案。
第十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聘用、雇用駕駛人,或者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給他人駕駛時,應當核查其駕駛證件的有效性。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確需臨時占用和挖掘道路的,必須按照規(guī)定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并按照規(guī)定采取交通安全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公共廣場等進行商業(yè)活動,確需臨時占用的,應當報經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影響交通安全的,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安全設施,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設置非交通指示牌。確需設置非交通指示牌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后,按照規(guī)定的地點、高度、尺寸設置。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針對不同道路交通狀況和車輛流量等情況,分別確定各地區(qū)、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和重點行業(yè)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標,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
各地區(qū)、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和重點行業(yè)應當根據本地區(qū)、機構、行業(yè)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具體責任。
第三章 車輛和駕駛人管理
第十九條 機動車和依法應當?shù)怯浀姆菣C動車,應當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第二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除國家規(guī)定可以變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機動車的外形、裝置、部件和技術參數(shù)、技術標準等。
第二十一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配備專用滅火器具和故障車警告標志牌,車窗不得粘貼鏡面反光遮陽膜;
?。ǘ┰谥付ㄎ恢脩覓鞕C動車號牌,并保持清晰、完整,橫向水平、縱向基本垂直于地面,不得倒置、變形、遮蓋號牌,不得使用殘缺、褪色和字跡模糊的號牌;
?。ㄈ┏R時通行牌證和臨時入境車輛號牌外,號牌須使用統(tǒng)一的固封裝置固封,不得使用可變式號牌裝置;
(四)號牌不得污損、遮擋和粘貼、裝置其他物品;
?。ㄎ澹┏?、法規(guī)、規(guī)章有明確規(guī)定的外,不得在車上噴涂、粘貼、懸掛影響駕駛視線的文字、圖案、物品;
?。┎坏脩覓旆ǘǖ怯洐C關核發(fā)以外的標牌;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于接送中、小學生、幼兒園兒童的校車,應當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并統(tǒng)一在車身噴涂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標志。
第二十三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自購車之日起 15 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xù),領取牌證。
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的,必須符合規(guī)定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車型,并提供下列證明:
(一)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出廠合格證明;
?。ǘ┦褂萌松矸葑C明;
?。ㄈ埣踩寺?lián)合會出具的符合下肢殘疾條件的證明;
?。ㄋ模┓伞⒎ㄒ?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時,應當隨車攜帶準駕證、殘疾證。任何人不得利用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從事營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