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9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法規(guī):
(一)《浙江省征收排污費暫行規(guī)定》(1982年6月7日浙江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關(guān)于修改〈浙江省征收排污費和罰款暫行規(guī)定〉的決定》修正)。
(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qū)保護管理條例》(1983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三)《浙江省個體工商戶稅收征收管理條例》(1995年11月3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