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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冶金礦山安全規(guī)程(露天部分)

發(fā) 文 號:(83)冶安字第746號
發(fā)布單位:(83)冶安字第746號

《冶金礦山安全規(guī)程》已于一九八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頒布執(zhí)行,并廢止一九五八年印發(fā)的《礦山安全規(guī)程》(草案),當時頒布的規(guī)程只有“井下部分”,并說明“露天部分”后發(fā),經過兩年工作,規(guī)程“露天部分”的修訂工作已經完成,現頒布執(zhí)行。
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主管局(公司)、礦必須組織職工認真學習,并定期進行考核。
二、各礦應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本規(guī)程的細則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
三、在執(zhí)行過程中,應注意總結經驗,有什么問題及時報部,以供下次修訂時參考。
本規(guī)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于冶金工業(yè)部。
附:
冶金礦山安全規(guī)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zhí)行安全生產方針,保障冶金礦山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促進冶金工業(yè)的發(fā)展,特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礦山企業(yè)的各級領導及其主管部門,均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
局長(經理)、礦長、車間主任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各級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對安全工作負技術責任。
各職能機構的人員和各工種的工人,都必須在各自的業(yè)務范圍內或工作崗位上,對實現安全生產負責。
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基建)工作的同時,必須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第三條 局(公司)和礦應設置安全專職機構,車間應設安全專職機構或人員,由各級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
安全專職機構的主要職責是:監(jiān)督檢查各部門對國家有關法令、本規(guī)程、安全操作規(guī)程以及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貫徹執(zhí)行情況;調查研究生產建設中的不安全因素,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yè),必要時有權暫停作業(yè),并立即報告主要行政領導或總工程師;參加設計審批和工程驗收;制定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計劃;督促和協助分析、處理事故。
第四條 建立和健全通風防塵專業(yè)機構和設施,配備必要的技術人員和工人,并列入生產人員編制。
第五條 地質勘探部門應為露天礦設計提供邊坡區(qū)域的工程地質(斷層、節(jié)理、裂隙、軟弱帶、礦巖物理力學性質等)和水文地質資料。
第六條 露天開采企業(yè)應具有礦山測量和地質編錄文件,以及各種實測圖。實測圖應隨生產的發(fā)展及時填繪。
第七條 企業(yè)必須有按國家規(guī)定和程序和權限批準的開采設計。竣工后,必須按國家規(guī)定的程序和權限組織驗收。不符合設計要求時,不得驗收投產。對設計中有關安全的規(guī)定,不得任意更改;若需更改,必須取得原設計、審批部門的同意。
第八條 現有的國營生產礦山,所有工業(yè)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均須符合本規(guī)程的要求。不符合者,必須納入調整計劃,限期達到
新建、改建、擴建和采取技術措施以增加生產能力的挖潛改造項目,都必須有符合本規(guī)程規(guī)定的安全措施項目和內容,否則不準投產。
第九條 各局(公司)、礦在編制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和長遠發(fā)展規(guī)劃的同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規(guī)劃。所需資金、材料和設備,必須列入財務、物資計劃,報上級批準后,責成有關部門安排實施,專款專用。
第十條 認真做好安全生產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知識,加強技術和業(yè)務訓練。對所有干部和工人應定期進行考核。
新工人進礦后,首先應進行礦、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及格后,指定老工人帶領工作,熟悉本工種操作技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
調換工種的人員,要進行新崗位安全操作教育。采用新工藝時,應對有關人員進行培訓。
參加勞動、參觀、實習人員進礦前必須學習安全生產知識,并有專人帶領。
第十一條 要害崗位、重要設備和危險區(qū)域,要嚴加管理。要害崗位人員必須由思想好、責任心強、身體健康、具有一定生產經驗、受過專門訓練,經過考試取得合格證的人員擔任。
機動車輛嚴禁無駕駛證人員駕駛。
第十二條 必須建立和健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嚴格執(zhí)行交接班制和值班制。
第十三條 露天礦所有的安全、防塵、排水設備和及所有機電設備的保護裝置,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不得拆除。
現場一切人員,應按規(guī)定穿戴、使用安全防護用具。
第十四條 認真實行安全大檢查制度。局(公司)、礦每年至少檢查1-2次,車間每季至半年檢查一次。對查出的問題,要責成有關人員限期解決。各礦應建立安全活動日制度。
第十五條 發(fā)生傷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時,企業(yè)領導必須到現場指揮搶救,并由礦總工程師負責采取有效措施,迅速處理。事故發(fā)生后,應按《冶金企業(yè)傷亡事故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六條 對認真貫徹本規(guī)程,無死亡事故,粉塵濃度達到國家衛(wèi)生標準,完成國家計劃的局(公司)、礦、車間,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礦山企業(yè)、有關單位和部門違反本規(guī)程而造成事故的人員,情節(jié)輕微的,應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應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
第十八條 礦山工業(yè)場地和居民區(qū)的設置,應避免山崩、泥石流、洪水淹沒和塵毒等災害。
第十九條 露天采場必須有人行通路,并應設置安全標志和照明。
相鄰階段間若無人行通路,則應設有帶扶手的梯子或臺階作人行通路。相鄰階段間的人行通路接近鐵路時,其與鐵路建筑接近限界的距離應不小于1米;接近道路時,應設在道路路肩以外。梯子下端鄰近鐵路時,應在建筑接近限界處設立安全護欄。
第二十條 露天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配備接送職工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一、從露天礦(或車間)上班人員集中的地方至主要作業(yè)地點,路程超過3000米;
二、深凹露天的垂直深度大于100米;
三、山坡露天的垂直高差超過150米。
第二十一條 自卸礦車或非載人架空索道的吊斗不得乘坐人員用提升設備運送人員時,必須遵守《冶金礦山安全規(guī)程》(井下部分)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靠近鐵路修建建筑物、構建物,跨越鐵路或橫穿路基、橋涵架設電線、管道等設施,或臨時在鐵路附近施工,都必須事先征得礦山運輸和安全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 露天礦內有墜入危險的鉆孔、廢棄的井巷陷坑、泥漿池和水倉等,均須加蓋或設置柵欄,并設明顯標志和照明。
第二十四條 作業(yè)前,必須切實檢查場地、設備、機械、工具和防護設施,確認處于安全狀態(tài)時,方準作業(yè)。
工作面發(fā)現懸浮大塊礦巖、殘(盲)炮,采場或廢石場出現滑坡征兆時,應停止在危險區(qū)作業(yè),并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 因遇大霧、炮煙塵霧和照明不良而影響能見度,或因暴雨、暴風雪或有雷擊危險不能堅持正常生產時,應暫停作業(yè)。威脅人身安全時,人員應轉移到安全地點。
第二十六條 人員在距離地面超過3米的高空或在30度以上的階段坡面上作業(yè)時,必須采取配戴安全帶或設置安全網、立護設欄等安全防護措施。
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時,禁止在露天進行起重和高空作業(yè)。
第二十七條 采掘、運輸、排土和其它設備上的主開關送電、停電或啟動設備時,必須由操作人員呼喚應答,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
第二十八條 使用采掘、運輸和其它機械設備和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運轉時,設備的轉動部分禁止人員檢修、注油和清掃;
二、設備作業(yè)時,禁止人員上、下;在危及人身安全的范圍內,任何人不得停留或通過;
三、終止作業(yè)時,必須切斷動力電源。關閉水、氣閥門。
第二十九條 檢修設備一般應在關閉啟動裝置、切斷動力電源和安全停止運轉后,在安全地點進行,并應對緊靠設備的運動和帶電器件設置護欄。
第三十條 設備的走臺、梯子、地板以及人員通告的操作的場所,應保證通告安全,保持清潔。
不準在設備的頂棚存放雜物,要及時清除上面的石塊。
第三十一條 露天采掘設備的供電電纜,必須保持絕緣良好;不得與金屬等(線)和導電材料接觸;橫過公路、鐵路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
第三十二條 電力驅動的鉆機、挖掘機和機車內,必須備有完好的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工具和器材等。停、送電和移動電纜時,必須使用絕緣防護用品和工具。
第三十三條 采掘設備從電力傳輸網路下方通過時,其頂端與架空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1千伏以下,不得小于1.0米;
二、1-10千伏,不得小于1.5米;
三、大于10千伏,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四條 露天采礦場必須有安全牢靠的避炮設施。其設置地點、結構及拆移時間,應在采掘設計中規(guī)定,并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禁止利用采掘設備及其他掩體代替避炮設施。
第三十五條 在鐵路或道路兩側堆放物品時,應堆放穩(wěn)固,且堆放物與鐵路建筑接近限界的距離,不得小于1.5米;與道路路肩邊緣的距離,不得小于1米(如道路有側溝時,其與側溝外側的距離,不得小于0.5米)。
第三十六條 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和毀壞測量基點。需要移動或報廢時,須經地質測量部門同意,并報經礦長或總工程師批準。
第三十七條 設計規(guī)定保留的礦(巖)柱,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得開采或破壞。
采剝和排土作業(yè),不得給深部或鄰近礦井造成水害礦井開采,也不得破壞鄰近露天礦的防水治水工程。
第三十八條 井巷工程和露天礦的電耙運輸及斜坡鋼繩運輸,執(zhí)行《冶金礦山安全規(guī)程》(井下部分)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章 露天開采
第一節(jié) 階段構成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九條 階段高度應符合下表規(guī)定:(表略)
第四十條 挖掘機或前裝機鏟裝前,爆堆的高度應不大于機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第四十一條 人工開采時,工作階段坡面角應符合下表規(guī)定:(表略)
第四十二條 非工作階段的最終坡面角,應在設計中規(guī)定。
第四十三條 最小工作平臺的寬度,應在設計中規(guī)定。采礦和運輸設備、運輸線路、供電和通訊線路,必須設置在工作平臺穩(wěn)定坡面的范圍內。爆堆邊緣到準軌鐵路中心線的距離,應不小于2.5米;到窄軌鐵路中心線的距離,應不小于2.0米;到汽車道中邊緣的距離,應不小于1米。
第二節(jié) 穿孔作業(yè)
第四十四條 鉆機穩(wěn)車時,千斤頂距階段坡頂線的最小距離:臺車為1米;牙輪鉆、潛孔鉆、鋼繩沖擊式鉆機為2.5米。穿鑿第一排孔時,鉆機的水平縱軸線與坡頂線的最小夾角為45度。禁止在千斤頂下墊塊石。
第四十五條 鉆機順階段坡頂線行走時,應檢查行走線路是否安全,其外側突出部分距階段坡頂線的最小距離:臺車為2米;牙輪鉆、潛孔鉆、鋼繩沖擊式鉆機為3米。
第四十六條 起落鉆架時,禁止非操作人員在鉆機危險范圍內停留。
第四十七條 挖掘每個階段的爆堆的最后一個采掘帶時,上階段正對挖掘機作業(yè)范圍的第一排孔位上,不得有鉆機作業(yè)或停留。
第三節(jié) 鏟裝作業(yè)
第四十八條 兩臺以上挖掘機在同一平臺作業(yè)時,其間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徑的2.5倍。
第四十九條 挖掘機行走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工作平臺的穩(wěn)定范圍以內;
二、鏟斗倒空,并與地面保持適當距離;
三、斗臂軸線與行走方向一致;
四、上、下坡時采取防滑措施;
五、在松軟或泥濘的道路上采取防止沉陷的措施;
六、必須有專人指揮。
第五十條 挖掘機工作時,其尾部到階段坡底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1米。
第五十一條 挖掘機、前裝機裝載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必須有明確有效的信號,與車輛上的人員進行可靠的聯系;
二、禁止鏟斗從車輛駕駛室上方通過;
三、裝第一鏟時,鏟斗門距車廂底面的卸載高度不應大于0.5米;
四、鏟斗卸載時,應使車廂重心保持平衡;
五、裝載時,列車調車人員應下車指揮。
第五十二條 挖掘機運轉時,嚴禁調整懸臂架的位置。
第五十三條 爆破前,須將挖掘機開到安全地點。
第四節(jié) 推土機作業(yè)
第五十四條 推土機作業(yè)時,最大允許坡度:上坡為25度;下坡為30度;橫坡為6度。
第五十五條 推土機作業(yè)時,推土板不得超過平臺邊緣。如果平臺邊緣出現裂縫,應采取安全措施。推土機距離平臺邊緣小于5米時,必須低速運行。禁止推土機后退開向平臺邊緣。
第五十六條 推土機牽引車輛或其他設備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被牽引的車輛或設備應有制動措施,并有人操縱;
二、推土機的行走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5公里;
三、下坡時,禁止用纜繩牽引;
四、必須指定專人指揮。
第五十七條 推土機發(fā)動后,嚴禁任何人在機體下面工作。發(fā)動機未熄火、推土板未放下,司機不得遠離駕駛室。走時,禁止人員站在推土機上或機架上。
第五十八條 推土機進行修理、加油和調整時,應將其停在平整地面上。從下部檢查推土板時,應將其放穩(wěn)在墊板上,并關閉發(fā)動機。禁止人員在提起的推土板上停留或檢查。
第五節(jié) 采場塌陷和邊坡滑落的預防
第五十九條 開采境界內和最終邊坡鄰近地段的廢舊巷道、采空區(qū)和溶洞,必須及時準確地在礦山平面圖上標出,并隨著采掘作業(yè)的推進,及時在現場設置明顯標志。
第六十條 開采境界內的廢巷道、采空區(qū)和溶洞,必須至少超前一個階段進行處理,處理前應編制施工設計,報主管部門批準。
對采場工作幫每半年應檢查一次。
第六十一條 機械鏟裝時,最終邊坡并段的階段個數一般應不超過二個。并段后,必須加寬預留的平臺。
第六十二條 在最終邊坡附近,必須采用控制爆破或減震措施,嚴禁采用峒室爆破。
第六十三條 臨近最終邊坡的采掘作業(yè),必須按設計確定的寬度,預留安全、運輸平臺;保持階段坡面角,坡底不得超挖。
每個階段結束時,均須及時清理平臺上疏松的巖土和坡面上的浮石。
第六十四條 對運輸和人行通道上部的非工作幫,必須定期檢查。發(fā)現有坍塌或滑落征兆時,必須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并報告主管部門。
第六十五條 防止地表水沖刷邊坡。有含水層時,要采取疏水措施。
第六十六條 在境界外鄰近地區(qū)堆卸廢石必須保證邊坡的穩(wěn)固,防止?jié)L石、塌落的危害,并須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六十七條 必須建立健全邊坡管理和檢查制度,并設置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邊坡治理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六節(jié) 聯合開采
第六十八條 在地下開采的巖石移動范圍(包括10-20米保護帶)內,不宜同時進行露天開采。
第六十九條 露天與地下同時開采時,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受地下開采影響地段的露天邊坡角,應根據影響程度適當降低;
二、地下開采必須保護露天采場邊坡穩(wěn)定。應在設計中規(guī)定露天與地下各采區(qū)間的回采順序;
三、應執(zhí)行設計中規(guī)定的露天與地下同時開采的安全措施。
第七十條 露天與井下爆破相互影響時,嚴禁同時爆破;一方的安全受影響時,爆破前必須通知對方,按時撤出危險區(qū)內的人員。規(guī)模較大的爆破作業(yè),應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報礦長或總工程師批準。
第七十一條 因礦石自燃而將地下開采改為露天開采時,必須事前查明火災蔓延情況、開采的安全深度、剩余的礦量和礦體的厚度等,作出書面報告,報企業(yè)主管部門批準。
第七十二條 地下開采改為露天開采時,應將全部地下巷道、采空區(qū)和礦柱的位置,繪制于礦山平、剖面對照圖上,對地下巷道和采空區(qū)的處理,應在設計中確定。
第七十三條 露天開采轉地下開采時,地下開采的上部邊界上,必須根據所選用的采礦方法,在設計中確定境界安全頂柱的規(guī)格或巖石墊層的厚度。
第七十四條 露天開采轉為地下開采的防、排水設計,必須考慮地下最大涌水量和由集中降雨引起的短時逕流量。
第四章 運輸
第一節(jié) 鐵路運輸
第七十五條 礦山鐵路,應按需要設置避難線和安全線;并在適當地點設置制動檢查所,對列車進行全部試驗;還應設置甩掛、停放制動失靈的車輛所需的站線和設備。
第七十六條 高在曲線上的牽出線,必須有保證調車安全的良好了望條件。在梯線和調車牽出線有作業(yè)的一側,鐵路中心線至路基面邊緣的寬度應不小于3.5米;窄軌鐵路的路肩寬應不小于1米。
第七十七條 下列地段應設雙側護輪軌:
一、長度大于10米的橋梁全長上;
二、線路中心到跨線橋墩臺的距離小于3米的橋下線路;
三、平曲線半徑小于或等于100米的電機車牽引行駛的準軌鐵路。
在固定線平曲線半徑為下表所列數值的地段,應設內側護輪軌;
自動閉塞區(qū)間在護輪軌交會處應安裝絕緣襯墊。
第七十八條 鐵路與公(道)路交叉時,應根據通過的人流和車流的密度,按要求設置平面或立體交叉。平交道口應保證了望條件良好,在車站和道貧部位內不應設道口。如道口了望條件較差或人(車)流密度較大,應設自動道口信號裝置或道口看守。
第七十九條 電力牽引鐵路固定線上的道口,在鐵路兩側應設置限界架,在大橋及跨線橋跨越接觸網處,應設置安全柵網??缇€橋兩側均應設置防止礦車落石的防護網。
第八十條 繁忙道口,有人看守的較大的橋隧建筑物、構筑物的和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塌方、落石地點,可根據需要裝設遮斷信號機。其位置距防護地點不小于50米。降霧、暴風雪等氣候不良地區(qū)或當遮斷信號機顯示距離不足400米時,應在主體信號機前方300米(窄軌鐵路150米)處設預告信號機或復示信號機。
第八十一條 裝(卸)車線,一般應設在平道或坡度不大于2.5‰(窄軌不大于3‰)的坡道上。在特殊情況下,機車不摘鉤作業(yè)時,其坡度應不大于15‰,需大于15‰時,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二條 列車運行速度由礦山具體確定,但必須保證列車在準軌鐵路300米,窄軌鐵路150米的制動距離內停車。
第八十三條 禁止在同一線路兩端同時進行調車。在調車作業(yè)中采取溜放時,須有相應的安全制動措施。在區(qū)間內不準甩車,在站線坡度大于2.5‰(窄軌大于3‰)的坡道上進行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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