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注】(1987年4月24日國務院發(fā)布)
【章名】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確保廣播電視節(jié)目順利優(yōu)質播放,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國家廣播電視臺、站(包括有線廣播臺、站,下同)的下列設施:
(一)節(jié)目發(fā)射設施,包括天線、饋線、塔桅(桿)、地網(wǎng)、天線場地及其附屬設備;
(二)節(jié)目傳送設施,包括架空或埋設的傳音電纜線路、同軸電纜線路、光纜線路、有線廣播線路、微波接力通信站、微波通路、衛(wèi)星地面站;
(三)節(jié)目監(jiān)測設施,包括監(jiān)測臺、站及其附屬設備。
第三條 各級廣播電視部門負責所管轄的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并采取各種措施,確保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
第四條 廣播電視設施是國家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廣播電視設施的義務,對危害廣播電視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章名】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五條 禁止下列危及廣播電視節(jié)目發(fā)射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行為:
(一)拆除或損壞天線場地及其附屬設備的圍墻、圍網(wǎng)、標石、標樁和其他標志物;
(二)利用廣播電視臺、站發(fā)射的高頻輻射能量照明;
(三)向天線、饋線及其附屬設備投擲物品或者射擊;
(四)在距天線、饋線五百米范圍內點火燒荒;
(五)在中波天線周圍二百五十米范圍內建筑施工;
(六)在短波天線前方五百米內種植成林樹木、堆放金屬物品;
(七)在饋線兩側各三米范圍內建筑施工或者種植高桿作物,饋線兩側各五米范圍內種植樹木。
第六條 禁止下列危及廣播電視節(jié)目傳送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行為:
(一)在標志埋設地下電纜線路的兩側各五米范圍內鋪設石油天燃氣管道;
(二)移動、損壞地下電纜終端桿、架空線路的塔桅(桿)及其附屬設備;
(三)在標志埋設地下電纜線路的地面上傾倒垃圾、礦渣,傾倒含有酸、堿、鹽化學物品的液體;
(四)切斷、損壞架空的傳送線路;
(五)在架空傳送線路上附掛電力、通訊線路;
(六)移動、損壞架空或埋設的傳送線路的標樁和其他標志物;
(七)農作物和樹木與架空傳送線路的間距小于二米;
(八)在傳送線路塔桅(桿)周圍一米的范圍內挖沙取土。
第七條 禁止下列危及廣播電視節(jié)目監(jiān)測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行為:
(一)在天線監(jiān)測設備周圍十五米及面向天線的一側進行建筑施工;
(二)在監(jiān)測臺、站五百米保護區(qū)內設置金屬構件;
(三)移動、損壞監(jiān)測天線桿及其附屬設備。
第八條 在標志埋設廣播電視地下電纜線路二米范圍內施工作業(yè)、堆放笨重物品、種植樹木及平整土地的,應當事先征得當?shù)貜V播電視部門的同意,并采取技術防范措施以后,方可進行。
第九條 在距天線、饋線五百米以外點火燒荒仍可危及廣播電視設施安全的,應當事先通知當?shù)貜V播電視部門,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十條 對超越架空的廣播電視節(jié)目傳送線路保護間距的農作物和樹木,廣播電視部門依據(jù)本條例有權剪除其超越部分。
第十一條 凡必須在廣播電視專用架空線路上掛接喇叭或其他收聽、放音設備的,應當向當?shù)貜V播電視部門申請,經批準后由當?shù)貜V播電視部門的專業(yè)人員安裝。
第十二條 凡在天線場地敷設電力通訊線路,應當事先征得當?shù)貜V播電視部門的同意,并在專業(yè)人員的監(jiān)護下進行施工。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搬遷、拆除廣播電視設施時,必須事先向當?shù)貜V播電視部門提出申請,經上級廣播電視部門批準后,方可搬遷。
【章名】第三章 罰 則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情節(jié)輕微的,廣播電視部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造成廣播電視設施損壞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罰款數(shù)額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 對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危害公共安全,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shù)厝嗣穹ㄔ浩鹪V;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廣播電視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章名】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jù)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條例由廣播電影電視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