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頒發(fā)《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
為了加強對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適應四個現(xiàn)代化建設事業(yè)的需要,我局會同有關部門經(jīng)過反復調查研究,擬定了《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并廣泛地征求了設計、制造及使用單位的意見,經(jīng)鍋爐壓力容器技術簽定委員會部分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決定正式頒發(fā)。請各級勞動部門、各有關單位,認真組織有關人員學習,貫徹執(zhí)行。
為了便于各有關單位做好貫徹執(zhí)行的準備,本《規(guī)定》自一九八一年八月一日起正式實行。
附:
國家勞動總局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貫徹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對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適應四個現(xiàn)代化建設事業(yè)的需要,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2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罐體容積大于1m3、運輸液態(tài)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以及它們的混合物的汽車槽車。
本規(guī)定所指的汽車槽車包括罐體固定在汽車底盤上的單車式汽車槽車和半拖式汽車槽車,也包括罐體靠附加緊固裝置安放在卡車貨箱內的活動式汽車槽車(以下均簡稱槽車)。
第3條
槽車的設計、制造、檢驗、使用、運輸和管理,除必須嚴格遵守本規(guī)定外,還應符合國家有關汽車設計、制造、檢驗、運輸和防火的規(guī)定。
第二章 設 計
第4條 設計單位的審批
承擔槽車設計的單位,必須具有足夠的技術力量,并需經(jīng)省級或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同意(非部屬單位還需經(jīng)所在省、市、自治區(qū)勞動局〔或廳,下同〕同意)后,報請國家勞動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批準。
第5條 設計原則
槽車的設計應符合安全可靠、經(jīng)濟合理的要求,并便于制造、使用、維護和檢修。
第6條 槽車用車輛和底盤
(1)活動式槽車用車輛和固定式槽車用底盤,必須符合第一機械工業(yè)部關于汽車產品的有關規(guī)定,并應具有產品合格證書。
(2)在汽車底盤上改裝半拖式槽車時,必須進行強度和剛度的校驗,并應先取得當?shù)毓簿郑ɑ驈d,下同)車輛管理部門或交通監(jiān)理部門的同意。
第7條 槽車的結構設計
(1)槽車罐體應為鋼制焊接結構。罐體外表面不加保溫層。
(2)罐體上必須設置一個直徑不小于400mm的人孔,并至少設有一個液相管和一個氣相管。液相管和氣相管上的閥門應采用鋼制閥門。
(3)罐體上應按第四章的要求設置各種必要的安全裝置。
(4)罐體與底盤或車輛貨箱的連接結構和固定裝置必須牢固可靠,并考慮在承受振動和沖擊的情況下仍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
(5)罐體的主要焊縫必須采用雙面對接焊結構;人孔和接管口等處的角接焊縫,也應采用易于焊透的結構。
(6)槽車的外型尺寸應符合公路車輛界限的規(guī)定。
第8條 罐體的設計壓力
槽車的罐體設計應考慮允許的最高裝卸壓力,其設計壓力不得低于表1的規(guī)定。
表1(略)
第9條 材料選擇
(1)制造槽車罐體和承壓元件的板材、管材、棒材和鍛件,必須符合化學工業(yè)部、石油工業(yè)部和第一機械工業(yè)部聯(lián)合頒布的現(xiàn)行《鋼制石油化工壓力容器設計規(guī)定》第二章的規(guī)定。但制造罐體的鋼板,應采用屈服點規(guī)定值低于40Kgf/mm2的壓力容器用鋼或鍋爐用鋼;鍛件應不低于現(xiàn)行JB755《壓力容器鍛件技術條件》中的Ⅱ級要求。
(2)采用國外材料時,材料的選用除必須符合該國相應的設計制造規(guī)范和材料標準的規(guī)定外,還應取得設計單位技術負責人的批準。
(3)如槽車的裝卸管道局部采用耐油橡膠管,其耐壓強度應不低于60Kgf/cm2。
第10條 強度計算
(1)槽車罐體的強度計算以及平蓋、開孔和法蘭等的設計,可按上述《鋼制石油化工壓力容器設計規(guī)定》進行。但其安全系數(shù)應取為nbz≥3;罐體腐蝕裕度應不小于1mm。
(2)罐體的最小壁厚應不小于6mm。
(3)罐體還應根據(jù)《鋼制石油化工壓力容器設計規(guī)定》第四章的規(guī)定,按承受1Kgf/cm2的外壓力進行穩(wěn)定性校驗。
(4)槽車總圖或罐體部件圖上,應分別標明封頭和筒體所允許的出廠實測最小壁厚值Smin。
第11條 最大充裝量
(1)每輛槽車應規(guī)定所允許充裝的介質和允許的最大充裝量。
(2)一般情況下,槽車允許的最大充裝重量不得超過按下式計算所得之數(shù)值:(略)
式中:W─槽車允許的最大充裝重量(Kg);
V─罐體的實測容積(I);
(略)─重量充裝系數(shù)(Kg/I),按表2規(guī)定。
表2(略)
特定條件下,如果槽車在一次充裝、運輸和卸液的全過程中,確能嚴格控制最大溫差不超過30℃,則允許按罐體容積的85%進行充裝,但此規(guī)定不適用于罐體兼作貯罐用的活動槽車。
(3)單車固定式和活動式槽車的滿載總重不得超過原型載重汽車的允許滿載總量。
第12條 槽車的穩(wěn)定性校驗
槽車設計應確定合理的重心位置和軸荷分配,以保證具有可靠的運行穩(wěn)定性能。槽車的穩(wěn)定性校驗可參照《機械工程手冊》汽車篇推薦的方法執(zhí)行。
第13條 設計資料的審批
(1)槽車的設計資料必須包括設計圖紙、設計計算書和使用說明書。
(2)試制槽車的設計圖紙和設計計算書須經(jīng)設計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并報主管部門和所在省、市、自治區(qū)勞動局備案。
(3)經(jīng)鑒定合格后投入批量生產的槽車,設計圖紙和設計計算書還須隨同技術鑒定書報請國家勞動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或其授權的機構批準。
第三章 制 造
第14條 制造廠的審批
槽車制造廠必須具有足夠的加工裝備、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經(jīng)省級或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和所在省、市、自治區(qū)勞動局審查同意,并報請國家勞動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批準,在取得制造許可證后,方許制造槽車。
第15條 槽車的試制和鑒定
新型槽車,在批量生產前必須進行試制和試驗。試制產品(不應超過3臺)須經(jīng)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鑒定合格,并在經(jīng)過所在省、市、自治區(qū)勞動局審查同意、報請國家勞動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或其授權的機構批準后,方許批量制造。
第16條 修改設計的審批
槽車的制造必須嚴格按照本規(guī)定和經(jīng)過批準的圖紙施工。制造廠如需改變設計(包括材料代用),應經(jīng)原設計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同意。重大的修改并須取得原設計圖紙批準機構的批準。
第17條 罐體制造
槽車罐體的制造和檢驗,必須符合本規(guī)定和圖樣的要求。凡本規(guī)定和圖樣無明確規(guī)定者,應遵照現(xiàn)行JB741《鋼制焊接壓力容器技術條件》和JB/Z105《鋼制壓力容器焊接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18條 材料檢驗
(1)制造罐體和承壓元件的原材料和焊接材料必須具有質量合格證明書。
(2)投料前,應根據(jù)本規(guī)定和有關材料標準的要求,按爐批復驗鋼板的化學成份和常溫機械性能,并逐張檢查鋼板表面質量。不合格的材料不準使用。
第19條 材料標記的移植
原材料下料后,制造廠應及時將材料標記(包括材料牌號、爐號、批號、編號 及厚度等)或材料標記代號打印移植在每塊制造罐體和主要承壓元件的材料上。
第20條 焊接試板
(1)必須對每臺槽車罐體做一塊產品縱縫焊接試板,以便進行焊縫性能的檢驗。成批生產的槽車,在焊接質量穩(wěn)定的情況下,經(jīng)所在省、市、自治區(qū)勞動局批準后,其產品焊接試板可以少做,但每10臺至少做一塊。
(2)凡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或國外材料時,在罐體施焊前必須制備焊接工藝試板,進行焊接工藝評定。
第21條 焊接施工
(1)承擔罐體和承壓元件焊接操作的焊工,必須按照國家勞動總局頒布的現(xiàn)行《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guī)則》的要求經(jīng)考試合格,并持有有效的證書。
(2)罐體的焊接施工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規(guī)定和焊接工藝規(guī)程以及圖樣的要求。自動焊對接焊縫的加強高度不應超過2mm。
(3)施焊后,應在焊縫附近的規(guī)定部位上打上焊工代號鋼印。
第22條 焊縫的無損探傷檢查
(1)罐體焊縫的無損探傷檢查應由經(jīng)過考試合格的檢驗人員進行。檢查結果應有詳細記錄。
(2)人孔和接管的所有焊縫均必須進行100%的磁粉探傷或著色檢驗,不得有裂紋和夾層存在。
(3)罐體的對接焊縫,必須經(jīng)過100%的射線檢查合格。對于有超聲波探傷經(jīng)驗的單位,也允許用100%的超聲波探傷來代替,但必須同時輔加20%以上的射線復查。射線復查部位應包括焊縫的交叉部位和超聲波探傷的可疑部位。
(4)焊縫的無損探傷檢查方法和評定標準按現(xiàn)行JB741《鋼制焊接壓力容器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執(zhí)行。封頭拼接焊縫應按縱焊縫對待。
第23條 罐體的焊后熱處理
(1)槽車罐體制成并經(jīng)檢驗合格后,必須進行焊后整體消除殘余應力熱處理。
(2)熱處理時,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罐體變形。熱處理后,罐體內外表面應清除干凈,并不得再進行施焊。
第24條 罐體的水壓試驗和內容積測定
(1)罐體的水壓試驗應在熱處理后進行。水壓試驗的壓力應為罐體設計壓力的1.5倍,保壓時間應不少于30分鐘。試驗過程中不得有顯著變形、不均勻膨脹和滲漏
(2)在進行罐體水壓試驗的同時或以后,進行罐體內容積的測定。
第25條 安全附件的制造和驗收
槽車上的各種安全裝置和附件,如安全閥、液面計、壓力表、溫度計、液泵、閥門、緊急切斷裝置和滅火器材等的制造和檢驗,必須符合本規(guī)定和各有關規(guī)定及標準的要求,并必須具有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質量證明書。壓力表的液面計還須有計量部門出具的檢驗證明。
第26條 槽車的組裝和氣密性試驗
(1)槽車的各種附件和管路,在與罐體組裝前均須分別進行性能檢驗或試驗,合格后方可進行組裝。安全閥必須經(jīng)過開啟壓力調試合格,并須進行鉛封。
(2)槽車組裝后,必須進行整體氣密性試驗。試驗壓力為罐體的設計壓力。試驗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27條 整車檢驗和運行試驗
(1)每輛槽車必須在制造廠內完成罐體、附件與車輛(或底盤)的總組裝,并經(jīng)檢驗和試驗合格后,方許出廠。
(2)試制的槽車,制造廠必須對其重心位置、軸荷分配及空載時的最大側 向傾斜角度加以測定,并進行運行試驗。
槽車的運行試驗在空載和充水的條件下,在硬質路面上至少行駛1000公里。試驗項目包括:行車速度、制動及轉彎性能、傾斜爬坡能力、附件性能及車輛穩(wěn)定情況等。運行試驗后,還必須在充裝有實際介質的條件下進行一定時間的試用。
(3)批量生產的槽車,在出廠前必須進行整車車體檢驗。檢驗項目包括:罐體質量、安全附件、車輛尺寸、空載時的最大側向傾斜角度和出廠文件等。
(4)槽車空載時的最大側向傾斜角度應不小于35。。
第28條 槽車銘牌
槽車的金屬銘牌一般應固定在罐體上,內容包括:
槽車型號和名稱;
充裝介質;
設計壓力(Kgf/cm2);
設計溫度(℃);
容積(I);
最大充裝重量(Kg);
車輛滿載總量(Kg);
產品編號;
制造日期;
制造廠名稱。
第29條 槽車的出廠文件
槽車出廠時必須帶有下列文件:
(1)產品合格證;
(2)產品質量證明書;
(3)產品使用說明書;
(4)槽車總圖和主要部件圖。
第30條 槽車的產品質量證明書
槽車的產品質量證明書應包括:
(1)底盤(或車輛)和各種附件的合格證明和檢驗證明;
(2)罐體材料的牌號及化學成份、機械性能的復驗結果;
(3)焊接材料牌號及焊接試板檢驗報告;
(4)焊縫無損檢驗報告;
(5)罐體的焊后熱處理報告;
(6)罐體的水壓試驗報告;
(7)罐體外觀及幾何尺寸檢查報告;
(8)整車車體檢驗報告。
第四章 安全裝置與標志
第31條 槽車的安全裝置
槽車的各種安全裝置和附件必須齊全、靈敏、安全、可靠;各種漆色和標志應明晰、無損。
第32條 安全閥
(1)槽車頂部氣相空間必須設有一個以上內裝式彈簧安全閥,其排放氣體應在罐體上方。
(2)安全閥的設計必須考慮在罐內壓力出現(xiàn)異常和發(fā)生火災情況下,均能迅速排放。安全閥的排放能力應不低于按下式計算所得之數(shù)值:
(略)
式中:(Q)──安全閥的排放能力(Kg/h);
A──罐體的表面積(m2);
r──安全閥全開壓力時介質的汽化潛熱(Kcal/Kg)。
在安裝多個安全閥的情況下,其排放能力為各個安全閥排放能力之和。
(3)安全閥的最小有效排放面積應按下式計算:
(略)
式中:(略)──安全閥的排放能力(Kg/h);
F──安全閥的最小有效排放面積(cm2);
C──標準狀態(tài)下介質的特性系數(shù),隨絕熱指數(shù)而變;
a──流出系數(shù)。對全啟式安全閥,取a=0.60~0.70;
p──最高排出壓力(Kgf/cm2,絕壓);
M──氣體分子量;
Z──最高排出壓力下,氣體的壓縮系數(shù)。在無法確定時,?。冢剑?0;
T──最高排出壓力時,氣體的絕對溫度(。K)。
(4)槽車的安全閥必須設計成全啟式。安全閥的開啟高度與閥座喉部直徑之比應不小于1/4。安全閥的彈簧應能耐介質腐蝕。安全閥露出罐外部分的高度不得超過150mm,并應加以保護。
(5)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應高于罐體設計壓力,但不得超過罐體設計壓力的1.10倍。
安全閥的全開壓力,不得高于罐體設計壓力的1.20倍。
安全閥的回座壓力應不低于開啟壓力的0.8倍。
(6)每個安全閥在出廠前必須經(jīng)過性能檢驗。檢驗可用空氣或氮氣進行。檢驗合格后由檢驗人員進行鉛封,并出具合格證明和檢驗報告。
第33條 緊急切斷裝置
(1)槽車在罐體的液相管和氣相管等主要接管口處均必須裝設一套內置式緊急切斷裝置,以便在管道發(fā)生大量泄漏時進行緊急止漏。
(2)緊急切斷裝置包括緊急切斷閥、遠控系統(tǒng)以及易熔塞自動切斷裝置,要求動作靈活、性能可靠并便于檢修。
(3)易熔塞的易熔合金熔融溫度為70±5℃。
(4)油壓式或氣壓式緊急切斷閥應保證在工作壓力下全開,并持續(xù)放置48小時不致引起自然閉止。
(5)緊急切斷閥自始閉起,應在10秒鐘內確實閉止。
(6)耐壓試驗和氣密試驗
緊急切斷閥制成后必須經(jīng)耐壓試驗和氣密試驗合格。
受液化石油氣直接作用的部件,其水壓試驗壓力應不低于罐體設計壓力的1.5倍,保壓時間應不少于10分鐘;其氣密試驗應分別在1.0Kgf/cm2和罐體的設計壓力下,在水壓試驗之前和之后進行。
受油壓或氣壓直接作用的部件,其耐壓試驗壓力應不低于工作介質最高工作壓力的1.5倍,保壓時間也應不少于10分鐘。
(7)振動試驗和反復操作試驗
緊急切斷閥在出廠前還必須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的要求進行振動試驗和反復操作試驗合格。
(8)緊急切斷閥不得兼作閥門使用。在槽車行駛時,緊急切斷閥應處于閉止狀態(tài)。
(9)每個緊急切斷閥在出廠前必須進行試驗和性能檢驗合格,并具有合格證書和試驗或檢驗報告。
第34條 液面計
槽車罐體至少必須設有一套液面測量裝置。液面測量裝置必須靈敏、可靠,并具有足夠的精度和牢固的結構。其露出罐外部分應加以保護。
槽車不和使用玻璃板式液面計。
第35條 壓力表和溫度計
(1)槽車罐體上至少必須設有一套壓力表(包括閥門)。壓力表的精度等級應不低于1.5級。表盤的刻度極限值應為罐體設計壓力的2倍左右,并在對應于介質溫度40℃和50℃時的飽和蒸氣壓處涂以紅色標記。
(2)槽車罐體必須設有一套溫度測量裝置,以測量介質的液相溫度。測量范圍應為-40℃~+60℃,并應在40℃和50℃處涂以紅色標記。
第36條 消除靜電裝置
槽車必須裝設可靠的靜電接地裝置。接地鏈上端應與罐體和管道相連,下端觸地。槽車進入裝卸罐區(qū),其接地鏈應該提起。
第37條 消防裝置
(1)槽車的每一側至少應有一只5公斤以上的干粉滅火器或4公斤以上的1211滅火器。
(2)槽車進入裝卸罐區(qū)或停放時,排氣管出口處必須帶有消火裝置。
第38條 其他防護設施
(1)固定式槽車應加設后保險杠。后保險杠應接于底盤上,并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后保險杠伸出罐體后端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100mm。后保險杠的寬度應略小于全車寬度,但不得小于罐體外徑。
(2)槽車的電氣線路應加以保護。裝卸用的管接頭、閥門、儀表等,應集中布置,并加設防護裝置。
第39條 槽車的涂色與標志
(1)槽車罐體外表面應涂銀灰色。沿罐體水平中心線四周涂刷一道寬度不小于150mm的紅色色帶。
(2)罐體兩側中央部位(此處色帶留空不涂色)應用紅色噴寫“嚴禁煙火”字樣,字高不小于200mm。
(3)槽車的其余裸露部分涂色規(guī)定如下:
安全閥──紅色;
氣相管──紅色;
液相管──銀灰色;
閥門──銀灰色;
其他──不限。
(4)在罐體一側后端部色帶下方的適當部位,噴寫“罐體下次檢驗日期:×年×月”字樣,字